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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经全区各级政府、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人员共同努力,以及广大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现已完成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全区普查对象数量52013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21914个,畜禽规模养殖场12353个,生活源14825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796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25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7.395万吨,氨氮5.934万吨,总氮19.448万吨,总磷2.195万吨,动植物油1.623万吨,石油类0.011万吨,挥发酚0.631吨,氰化物1.709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7.665吨。
2017年,全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1.579万吨,氮氧化物45.622万吨,颗粒物48.877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18.099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21914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4位的市:桂林市2984个、柳州市2826个、南宁市2639个、玉林市2321个,上述4市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49.15%。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720个,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479个,农副食品加工业2088个,非金属矿采选业1290个,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164个,上述5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3.58%。
(二)水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8871套,设计处理能力0.110亿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1.651亿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764万吨,氨氮0.118万吨,总氮0.473万吨,总磷0.037万吨,石油类0.011万吨,挥发酚0.631吨,氰化物1.709吨,重金属7.516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0.998万吨、造纸和纸制品业0.659万吨、食品制造业0.197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67.08%。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0.056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19万吨、造纸和纸制品业0.009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氨氮排放量的71.19%。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0.142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93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062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总氮排放量的62.79%。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0.023万吨,食品制造业0.004万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0.002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总磷排放量的78.38%。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汽车制造业0.004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02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002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石油类排放量的72.73%。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396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157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43吨。上述3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挥发酚排放量的94.45%。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052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413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18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氰化物排放量的96.49%。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3.566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916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357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重金属排放量的90.99%。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1942套,脱硝设施314套,除尘设施12197套。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0.407万吨,氮氧化物19.387万吨,颗粒物43.34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4.827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203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048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769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67.45%。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9.905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354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198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的74.57%。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5.453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8.499万吨,非金属矿采选业5.266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颗粒物排放量的67.40%。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357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663万吨,造纸和纸制品业0.595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54.17%。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9284.283万吨,综合利用量4765.088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45.544万吨),处置量1755.257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16.801万吨),本年贮存量2825.910万吨,倾倒丢弃量0.373万吨。
2.危险废物。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248.425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242.995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78.919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主要为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通过对全区8类重点行业2519家企业的检测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共50家,主要分布在钦州市、梧州市、桂林市、玉林市、河池市等市,以锗/钛、铁、页岩等矿产为主。
2017年末,全区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累积贮存量为440.726万吨,其中放射性活度浓度超过10贝可/克的固体废物主要分布在铅/锌、锗/钛、稀土等矿产,总量为15.214万吨。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的区县111个,水产养殖业的区县111个,畜禽养殖业的区县111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12353个。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0.292万吨,氨氮1.436万吨,总氮11.266万吨,总磷1.525万吨。
(二)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1.081万吨,总氮8.805万吨,总磷0.983万吨。
2017年,秸秆产生量为0.240亿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0.208亿吨,秸秆利用量0.143亿吨。
2017年,地膜使用量3.769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0.775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7.035万吨,氨氮0.257万吨,总氮1.674万吨,总磷0.362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1.443万吨,氨氮0.145万吨,总氮0.808万吨,总磷0.177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256万吨,氨氮0.098万吨,总氮0.786万吨,总磷0.180万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14825个。其中:行政村11914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270个,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分别是27个、2614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4.321万吨,氨氮4.377万吨,总氮7.704万吨,总磷0.633万吨,动植物油1.623万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9.135万吨,氨氮2.149万吨,总氮3.754万吨,总磷0.320万吨,动植物油0.507万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5.186万吨,氨氮2.228万吨,总氮3.950万吨,总磷0.313万吨,动植物油1.117万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163万吨,氮氧化物0.934万吨,颗粒物4.530万吨,挥发性有机物7.258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496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276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24个。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84.660吨,氨氮35.742吨,总氮53.237吨,总磷0.873吨,重金属0.148吨。
2017年,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92.522吨,氮氧化物638.679吨,颗粒物48.306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300个,处理污水14.680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33个,处理污水0.393亿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2150个,处理污水0.262亿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13个,处理污水0.006亿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15.342亿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16.611万吨,氨氮2.298万吨,总氮2.448万吨,总磷0.329万吨,动植物油0.216万吨。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15.704万吨,处置量14.603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垃圾处理量821.951万吨,其中:填埋626.472万吨,焚烧181.640万吨,其他方式处理13.839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危险废物处置厂14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10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48.521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30.413万吨。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27.320万吨、医疗废物3.050万吨、其他危险废物0.345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2.660万吨。
六、移动污染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2017年末,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938.690万辆,工程机械保有量11.600万台,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0.279亿千瓦,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14.560万吨,民航飞机起降架次30.047万次。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25.238万吨,颗粒物0.99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6.014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2.895万吨,颗粒物0.21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4.549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2.343万吨,颗粒物0.782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465万吨。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5.057万吨,颗粒物0.240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551万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6.320万吨,颗粒物0.507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858万吨;
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氮氧化物0.788万吨,颗粒物0.02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043万吨;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0.177万吨,颗粒物0.006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012万吨。
注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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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到2027年,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更加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更加活跃、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健全,推动资源环境要素畅通流动、高效配置,充分释放市场潜力,
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意见提出,完善碳市场覆盖范围。结合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行业降碳潜力和碳排放核算基础等,稳步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扩展交易主体,丰富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完善全国温室气体
二氧化碳连续监测技术,是火电厂烟气二氧化碳排放检测的试点技术,但目前在精确度上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协同攻关、重点突破。(来源:能源新媒文/魏子杰作者系龙源(北京)碳资产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20年6月,生态环境部公布《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提出遵循“核
5月28日,江苏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发布《2025年5-12月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监测计划》,根据《关于印发2025年度无锡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锡环办23号)确定检测名单,对于安装有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开展在线设备比对监测。境监管重点单位监测按照执行的排污许可证要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其中提出,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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