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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1月29日公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短文从企业合规视角,为您提供解读。
排污许可制度三个升级
1、法律地位升
原《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是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位阶低。
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发布,属于行政法规。
2、制度重要性升
党中央环境政策文件关于十四五及2035年愿景目标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同时明确,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深化作为生态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实现“一证式”管理。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将作为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责任追究以及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3、法律责任升
(1)违反许可证管理直接规定,条例规定的行政罚款起步从原来的10万升至20万,最高没封顶。排污单位违反条例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的,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封顶。
(2)对于没有证、或者证无效的排污单位,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超出许可范围(三方面:浓度、排放量及排放方式)的排污单位,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大气无组织排放、未遵守限排的排污单位,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5)违反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排污单位,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6)违反排污许可合规操作管理要求(台账、记录、执行报告、报告不实)的排污单位,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等等。
持证合规七大要点
1、哪些单位需要持证?
根据条例第二条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分类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
有的企业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有的企业只需要进行排污登记。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2、排污单位持证合规管理要点
(1)持证形式合规
通过合法途径申领取得排污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便于公众监督。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2)持证实质合规
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会进行监督检查。
(3)持证后管理: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检测记录,对监测数据及记录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持证后管理:台账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原始检测记录与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均不少于5年。
(5)持证后管理: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及时报送执行报告。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6)持证后管理: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向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相关污染物排放信息。
(7)持证后管理:重点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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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就《云南省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山东省发布了关于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全面落实《条例》要求,巩固提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果;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排污管理相关制度;强化执法监管,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深化数据成果应用,加快推进排污许可与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及数据衔接融合,转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角色定位、履行好监管职责,强化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推动构建企业自证守法、政府依证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新型治理体系。
按照所属行业已公布实施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执行;无行业技术指南的或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未规定的内容,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2017-06-01实施)执行。自2021年4月1日起,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六项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已经施行,需要注意新标准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无证排污”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针对“无证排污”也作出了处罚规定,但是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那么,生态环境部门在遇到“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时,应该如何进行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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