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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方标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印发 3月1日起施行

2021-02-08 09:15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制药工业昆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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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明市地方标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5301/T 52-2021)印发,标准自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对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饮片加工和中成药生产企业的工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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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支国强、何佳、张淼、郑金龙、姚波、李春蓉、张必宪、岩净意、邱庆伶、李

柯欣、杜雅洁、王麒锦、吴雪、朱启凤、吴毅辉。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对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饮片加工和中成药生产企业的工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 21906-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91.9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风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106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

HJ 1069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斑马鱼卵法

HJ 945.2-2018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HJ 945.2及GB 2190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HJ

945.2及GB 21906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中药制药

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根据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过程。

[GB 21906-2008,定义3.1]

3.2 中药饮片加工

指对采集的天然或人工种植、养殖的动物、植物和矿物的药材部位进行加工、炮制,使其符合中药

处方调剂或中成药生产使用的活动。

[GB/T 4754—2017,C 2730]

3.3 中成药生产

指直接用于人体疾病防治的传统药的加工生产活动。

[GB/T 4754—2017,C 2740]

3.4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中药类制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GB 21906-2008,定义3.2]

3.5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GB 21906-2008,定义3.3]

3.6 敏感区域

指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3.7 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HJ 945.2-2018,定义3.7]

3.8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HJ 945.2-2018,定义3.7]

3.9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GB 21906-2008,定义3.4]

3.1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GB 21906-2008,定义3.5]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放限值

4.1.1 企业向敏感区域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执行表 1 中的一级排放限值。

4.1.2 企业向敏感区域以外的水体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执行表 1 中的二级排放限值。

4.1.3 新建企业以间接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执行表 1 中的三级排放限值。现有企业以间接方式排放

水污染物的,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 18 个月后执行表 1 中的三级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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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准水量排放浓度换算

4.2.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污染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4.2.2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类别的产品时,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在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同时生产的不同产品的排放限值中规定的最严格排放限值,并按(1)式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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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表 1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设施后监控。在污染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执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

5.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执行 HJ 91.1 及 HJ 1064 的规定。

5.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3 所列的方法标准。表 3 中对部分污染物指标的测定,可根据检测资源情况,选择适宜的方法,但对同一项指标,每次测定均宜采用同一种方法,测定数值异常时,可用不同的测定方法进行验证。

5.6 企业需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 实施与监督

6.1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6.2 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时,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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