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垃圾治理涉及“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防止欺骗”甚至“保障国家安全”等重大方面,垃圾治理行政管理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有必要推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强制性标准和行政强制。
垃圾治理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依据《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年),集中在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垃圾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焚烧填埋处置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等方面,如《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等便属于强制性标准。
行政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由法律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垃圾治理的行政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有查封、扣押、拘留3种强制措施和关停、连续处罚、没收违法所得、退回4种强制执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设定“查封、扣押”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设定“拘留”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设定“关停”强制执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设定“连续处罚”强制执行方式;第一百一十一条设定“没收违法所得”强制执行方式;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设定“退回”强制执行方式。
【附】固废法设定的垃圾治理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2)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关停、连续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4)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高能环境海外发展板块传来喜讯,公司在短短一个月内成功签约两个泰国垃圾筛分项目,标志着公司在海外市场拓展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出海战略实施步伐稳健有力。此次新签约项目采用“现代化卫生填埋场建设结合先进的垃圾筛分技术”,实现垃圾科学分类处理,大幅减少填埋量,延长填埋场使用寿命,节约
4月8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根据通知,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工作的范围为大城市及以上城市,共评选不超过20个城市,主要向超大特大城市以及黄河、珠江等重点流域沿线大城市倾斜。中央财政按区域对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城市给
3月19日,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利用项目在乌兰什里商砼园区正式开工。项目是内蒙古自治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项目之一,也是全市资源循环综合利用的环保项目。项目占地约115亩,总投资约10亿元,分两期实施,一期拟计划投资7.4亿元。项目采用国内最先进的“五步法”烟气处理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漳州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滞后问题”整改销号公示,目前,漳州市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5座,分别为:蒲姜岭焚烧厂(处理规模1800吨/日)、漳浦圣元焚烧厂(处理规模925吨/日)、常山焚烧厂(处理规模1000吨/日)、华安焚烧
通源环境公布,中标项目:项目一为甘肃巨化新材料有限公司高性能硅氟新材料一体化项目标段七EPCO工程总承包;项目二为岱岳区夏张镇填埋垃圾治理工程总承包(EPC)。中标金额:项目一中标金额为92,493.62万元,项目二拟中标金额为10,752.16万元。根据投标阶段《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合同工作量划分,预
近日,高能环境在东南亚市场拓展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成功签约了泰国某垃圾筛分处理项目,为公司国际化战略的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项目签约仪式现场此次签约的项目为泰国某生活垃圾筛分处理工程。高能环境针对泰国当地垃圾处理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了一套科学、高效的垃圾筛分解决方案,将垃圾中的塑料
3月12日,山东岱岳区夏张镇填埋垃圾治理工程总承包(EPC)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投标金额:107521555.55元;第二中标候选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标金额:107875148.86元;第三中标候选人: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标金额:10698
2024年,嵊州市易腐垃圾收运处置22024.15吨,资源化利用率超过97%,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有效破解易腐垃圾处置难题。引进“一种虫”技术,破解“处置难”引进“机械预处理+黑水虻养殖”生态处理技术和模式,升级改造预处理设备,带动周边养殖和种植产业发展,形成良性市场运作模式。2024年转化产出黑
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在生态环境部2月例会上表示,生态环境部高质量完成2024年度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2024年,生态环境部承办全国两会建议提案926件,其中人大建议521件,政协提案405件,承办总件数同比增长2.8%,主办件总数同比增长17%。截至目前,所有建议提案均已按期高质
2月21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文件提出,全省长江、汉江干流水质总体为优,丹江口水库持续保持Ⅱ类,全省地表水省控断面(水域)优良比例达到91.7%,基本消除劣Ⅴ类断面。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地下水国控区域点位Ⅴ类水质比例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甘肃省渭源县乡村垃圾治理及智能生态环卫一体化项目招标,项目总投资3475.11万元,采取特许经营模式(BOOT),年服务费限价1989.0454万元/年,特许经营期10年。详情如下:
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在生态环境部2月例会上表示,生态环境部高质量完成2024年度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2024年,生态环境部承办全国两会建议提案926件,其中人大建议521件,政协提案405件,承办总件数同比增长2.8%,主办件总数同比增长17%。截至目前,所有建议提案均已按期高质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月21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的通知。《要点》指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抢抓全国碳市场扩容机遇,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碳市场和碳金融中心。有序推动区域碳市场扩大覆盖范围,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支持做好新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责任主体应当通过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人民群众知晓的方式,在督察整改任务全部完成前,每年对外公开1次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督察整改情况,以及各项整改措施具体进展情况等事项,接受群众监督”的
1月22日,高能环境公告,近日中标了两个重要项目,中标金额合计超2.6亿元。一方面,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高能环境中标了“张集煤矿二期工程矿井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程(EPC)工程总承包”,中标价约为1.87亿元,工期为327日历天。该项目由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牵头。另一方面,高能环境
1月14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城市管理精细化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青府办发〔2024〕30号),其中提到,建设完善泛在智能的城市感知设施。加快布设新型充电基础设施和智能电网设施;建设完善泛在智能的城市感知设施。原文如下:关于印发《青浦区城市管理精细化三年行动计
盛会开幕见证环卫新质生产力新起点11月10日,由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主办的2024中国环卫博览会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隆重开幕。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会长徐文龙致欢迎词并主持开幕式,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出席并致词。来自全国环卫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国家级相关
2024年10月31日,亚洲开发银行(亚行)与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粤丰环保)签署了一项金额为5,000万美元(等值人民币)的贷款协议,以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高效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在亚行资金支持下,粤丰环保将在广东省惠州市开发、建设和运营一家垃圾焚烧发电厂,并在河北省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贵州省“十四五”城市基础设施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9月13日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出,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应适宜金融资金支持。具体为:(一)治理责任主体为企业的企业投资项目;(二)采用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四)其他市
2024年6月,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南充市一些地方建筑垃圾专项规划缺失,消纳场建设不规范,资源化利用项目推进不力,建筑垃圾处置能力不足,违法违规倾倒问题多发,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一、基本情况南充市是成渝经济区北部中心城市、川东北区域中心城市,是四川省第二人口大市,城区常住人口
各会员及相关单位: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也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的冲刺之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强环卫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推动环卫行业设施设备更新,促进环卫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新质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4月1日,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宣州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行项目招标公告,预算金额4210万元/年,合同模式采用3+3+2模式。详情如下:宣州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行项目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宣州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行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是生活垃圾治理领域常采用的一种工具,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在垃圾治理中的应用是“垃圾治理法治化”“保障公益平衡私利公益”“物有所值”逻辑使然。
近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海上环卫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旨在有效治理岸滩和近海海漂垃圾,打造福州特色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助力“海上福州”经济发展。
垃圾治理是围绕“垃圾”展开的社会治理。“垃圾”是具有社会灵性的物质,垃圾治理主体涉及全社会的“党”“政”“群”“企”“社”“媒”,垃圾治理虽然以“垃圾”为客体对象,实则是以全社会为主体对象,是不折不扣的社会治理。仅从垃圾治理主体的多样性便可知垃圾治理世人物事关系的复杂性,复杂关系产生复杂矛盾,这些矛盾有性质之分、层次之分和轻重之分,垃圾治理要理清哪些是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什么,正确处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垃圾治理研究垃圾治理世人物事关系,不仅包括2者和2者以上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垃圾治理人、物、事、世内部的各种关系,这些关系将垃圾治理引向多个维度发展,使得垃圾治理具有多维性,如人与物统一维度、个体与社会融合维度、供给与需求均衡维度和治理体系和谐维度等主要维度。
1.垃圾治理的定义垃圾治理是政府与社会共同处理垃圾事务的所有活动及其方式方法的总和;贯穿垃圾处理全过程(垃圾的全生命周期),包括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资源化利用和处置及其相关的收集、储存、交易、运输等物流活动;保障商品生产者和商品消费者的垃圾产生(排放)权,促进垃圾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处理已经排放的垃圾,为生产和生活服务。垃圾治理是一种全程、综合、多元的治理。垃圾治理的内涵是政府与社会共同处理垃圾事务,垃圾治理的外延是所有垃圾治理实践活动及其方式方法所形成的类别。
垃圾治理是政府与社会共同处理垃圾事务的所有活动及其方式方法的总和,贯穿垃圾处理全过程(垃圾的全生命周期),包括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资源化利用和处置及其相关的收集、储存、交易、运输等物流活动。垃圾治理的内涵是政府与社会共同处理垃圾事务,垃圾治理的外延是所有垃圾治理实践活动及其方式方法所形成的类别。
明白垃圾分类是“分类主体个人与集体平衡私利与公益后的协调行动”后,便要理顺推行垃圾分类所仰仗的组织关系或共治关系。这种组织关系包括政府之间、政企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和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及其运转机制;最重要的是政、社、企、群之间的共治关系。
中国农村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社会,组织纪律性差,公共观念淡薄,对世人物事的认识笼统而折中,刻意隐晦权利要求,伦理本位,政治参与意识较低。推行农村垃圾治理时要充分考虑到农村社会的特殊性,把垃圾治理视为社会治理的内容和抓手,制定适宜的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指引。以下几点需要重视:(1)分类指
垃圾治理要研究“垃圾”的具体性,还要研究治理垃圾的容器、设施等器物和治理垃圾所需的土地、资金、技术等资源的具体性,即要研究垃圾治理“物”的具体性;而且,更要精心研究垃圾治理“人”的具体性,不仅仅要研究垃圾产生者和聚落对垃圾产量、性质和排放特点等的决定性影响,还要研究垃圾治理主体对
垃圾治理是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修身律己与社会治理的统一,是私利与公益、权利与义务、善己与善人的高度融合,是一种“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观;换言之,垃圾治理要从传统的以“个人”为出发点的“修齐治平”社会治理观升级为现代的以“社会”为出发点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