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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通知,以做好《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各项工作的统筹推进,详情如下: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安全中心,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规〔2020〕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2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各项工作的统筹推进,确保《管理办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收到实效,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体责任 落实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开展监测和运营维护活动,并妥善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排污单位应要求承担本单位监测和运营维护活动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登录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上传相关活动的服务内容,不得阻挠或变相阻挠社会监测机构正常的上传工作。
社会监测机构应主动登录监管系统,及时将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至(五)、(七)项范围的服务内容上传至监管系统,并对上传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排污单位阻挠或变相阻挠正常上传的行为,应当主动向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二规范监管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应当围绕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这一核心目标,依托监管系统的应用,不断完善“事前”备案管理、“事中”分级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评价和激励惩戒机制,贯彻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的监管要求,在增强监管威慑力、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提高违规成本的前提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应确保将自身委托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的相关服务纳入监管系统实时流转;使用社会监测机构提供的监测(测试)报告用于日常监督管理时,应通过监管系统查询报告编号,确认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详见附件1)。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组织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抽查和考核;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市辐射安全中心进一步加强监管系统的应用,持续完善对社会监测机构日常业务的非接触式检查;在落实对自身委托社会监测机构服务日常监管的同时,区生态环境局应结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将监管延伸至社会监测机构,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运转的影响。
三推进信用评价 提升监管效能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社会监测机构年度信用评价结果,落实分级分类的监管要求: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选择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和B级的社会监测机构,要将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纳入政府采购监测服务项目的评分项;增加对失信风险高的社会监测机构的检查频次,对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一)至(四)项规定情形的,应视情节不同,分别采取书面告知、约见谈话、公开通报等形式,予以警示;发现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按照《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沪环规〔2018〕6号)进行调查处理和移送。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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