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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唐山市发布《4月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通知》要求焦化、水泥(熟料)行业,绩效评级为A级企业自主减排;其他绩效级别焦化企业采取延长结焦时间、水泥企业采取减少投料量的方式实施减排,其中,B级企业减排比例不低于20%、C级企业减排比例不低于30%、D级企业减排比例不低于40%。陶瓷、独立轧钢(冷轧、电加热除外)、砖瓦窑、铸造、耐火、水泥粉磨站(矿渣粉)行业,绩效评级为A级或示范引领企业自主减排;其他企业按照绩效评价等级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总体减排比例不低于30%。全文如下:
按照市委、市相关部门《唐山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退后十”攻坚行动方案》(唐字〔2021〕5号)要求,结合4月份气象条件、污染特征和《唐山市3月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评估报告》的结论和建议,以总量减排为主线,突出扬尘、VOCs和NOx治理,强化钢铁、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问题整改,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有效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攻坚目标按照
“退后十”目标要求,根据1-3月份目标完成情况,调整4月份全市综合指数目标为461,其中PM10浓度64微克/立方米,PM25浓度40微克/立方米,SO2浓度15微克/立方米,NO2浓度39微克/立方米,CO浓度17毫克/立方米,O3-8H浓度145微克/立方米。据此,将目标任务分解至各县(市、区),具体情况见附件。
二、攻坚措施
(一)总量减排攻坚行动
长流程钢铁行业:严格执行《唐山市钢铁行业企业环境问题专项治理方案》(唐办字〔2021〕6号)规定的减排要求,落实精准管控实施方案中各项措施要求。
焦化、水泥(熟料)行业:绩效评级为A级企业自主减排;其他绩效级别焦化企业采取延长结焦时间、水泥企业采取减少投料量的方式实施减排,其中,B级企业减排比例不低于20%、C级企业减排比例不低于30%、D级企业减排比例不低于40%。
陶瓷、独立轧钢(冷轧、电加热除外)、砖瓦窑、铸造、耐火、水泥粉磨站(矿渣粉)行业:绩效评级为A级或示范引领企业自主减排;其他企业按照绩效评价等级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总体减排比例不低于30%。
火电行业:执行《唐山市统调电厂(企业)发电机组4-5月停机检修计划》《唐山市非统调电厂(企业)发电机组45月停机检修方案》规定的停机要求。大唐北郊热电、建投遵化热电、华润曹妃甸热电要开展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其他已建成的要强化治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有效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可凝结颗粒物的排放。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定唐山市特别排放要求,实行差异化管控、避免“一刀切”,根据企业绩效评级、环保治理水平以及问题整改等情况,在给予企业一定提标改造期前提下,重新核定钢铁、电力行业排污许可排放总量。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精准管控实施方案等特殊时段管控措施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强化依证管理,加强对钢铁、电力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
对3月份未完成氮氧化物治理任务的丰润区明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丰润益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古冶区鹤兴废料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滦州市万事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雷庄宝丰除尘灰加工厂、滦州吉善源圣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及未完成一氧化碳治理任务的利丰铸造1台961㎡烧结机、唐山中厚板材公司型钢加热炉实施停产治理,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VOCs治理攻坚行动
组织焦化企业开展VOCs无组织排放源全面排查和治理设施评估,制定VOCs治理“一企一策”实施方案。实施焦炉上升管打盖晾炉安装自动点火装置建设,实现荒煤气点燃放散。
加大专项执法攻坚力度,对塑料颗粒、工业涂装等行业绩效评估不达标的42家涉VOCs企业实施停产整治。让治理好、设施优的企业快发展、高质量发展,着力形成奖优罚劣的正确导向。
开展VOCs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专项检查,对发现污染防治设施缺失或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处罚的同时,限时达标治理。对化工、罐区、制药、焦化、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进行检查,取消非必要设置的旁路,因安全生产必要保留的,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
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督促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检查检修,防止干洗机泄露。
对全市加油站开展一次油气回收设施专项检查,按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不合格加油站,并依法查处到位、限期整治到位。
全面排查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食堂和餐饮饭店油烟净化设施配备、清洗维护和达标使用情况,对不达标的食堂和饭店进行专项治理,确保管理规范、排放运标;学习借鉴高新区居民楼油烟集中收集治理经验,强化对居民公共烟道的治理。
(三)氮氧化物减排攻坚行动
焦化行业开展取缔管式炉工作,利用干熄焦余热蒸汽或上升管余热替代粗苯管式炉加热方式,消除粗苯管式炉污染物排放;推进钢铁、独立轧钢、独立石灰、砖瓦窑、陶瓷、耐火等行业脱硝治理进度。
(四)一氧化碳减排攻坚行动
开展钢铁行业一氧化碳治理“回头看”工作,完成一氧化碳治理减排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对达不到验收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停产整治。焦化企业除应急检修外禁止使用湿熄焦,减少湿熄焦过程中的一氧化碳排放。
(五)散煤治理攻坚行动
全面取缔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实现动态“清零”。对生物质锅炉实施差异化提标治理,严厉打击生物质锅炉烧煤行为,发现一台、查处一台、取缔一台。从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强化煤质监管,对重点用煤单位开展炉前煤质检测工作,确保煤质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标准要求。
(六)扬尘污染治理攻坚行动
房屋建筑工程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两个全覆盖”,工程主体作业中,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密闭,市区国控点、各县(市、区)省控点周边满足机械化清扫条件的老旧小区、背街小巷实现机械化清扫和冲洗。对混凝土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进行全方位综合治理,确保满足“四项基本条件”和“两条强化措施”。对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差别化动态管理,树立一批高标准“绿色标牌”建筑工地,在环保政策上予以支持。对“黄色标牌”和“红色标牌”违法建筑工地依法实施限期整改、停工整改和行政处罚。
将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全部纳入环卫保洁范围,持续提高机械化清扫率,通过“水洗机扫”和地毯式作业,产生垃圾、管道疏浚污泥做到日产日清,随产随清,达到“以克论净”标准。督导全市市政工地要严格落实湿法抑尘、严密围挡、物料苫盖、车辆冲洗要求。做好城市道路施工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的扬尘治理工作,对沥青搅拌站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进行全方位综合治理;凡是不达标的市政工地依法处罚,整改不到位不得开工。通过道路积尘负荷走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调整重点作业区域及频次,确保主干道道路积尘负荷不超过5g/m2,次干道道路积尘负荷不超过10g/m2。
对露天矿山企业开展扬尘专项整治,矿山开采区域内道路以及开釆区到加工区,废料堆场、公路路网道路实施硬化和洒水抑尘,尾矿库、排土场、排岩场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破碎加工等环节严格落实抑尘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矿石皮带运输须采用封闭长廊,粉状物料要入棚入仓,物料不得露天堆存,确保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达不到要求禁止开采生产。矿石运输车辆全部采用清洁能源或国五及以上车辆。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用车大户周边扬尘治理,出厂货运车辆进行清洗,防止带泥上路;货运车辆实现封闭或苫盖,防止飘洒。企业内部及周边破损路面要及时修复,实施机械化水洗机扫,适时洒水,有效降尘。加强车辆调度,实现入厂车辆快速通行,防止货运车辆怠速等候,确需等候时须熄火停车,减少排放。
(七)移动源减排攻坚行动
各县(市、区)和两港区严格落实禁行区车辆管控要求,严格审核办理通行证,外围各入口设置电子抓拍装置,对所有闯禁行的重型柴油货车进行电子抓拍,对闯禁行的车辆依法予以处罚。
钢铁、焦化、水泥、电力等重点用车企业自有车辆、租用车辆更新为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车;内部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国五及以上或新能源车辆。以全市钢铁、焦化、水泥、电力等行业重点用车单位为实施对象,对具备条件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排放监控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车辆尾气排放和污染控制装置运行情况。
各类拆迁和施工工地渣土车夜间停止运输,白天允许运输、须错开上下班高峰期,并按规定路线行驶。渣土车必须密闭化运输,不得“泄漏、飘洒”,对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处罚,并纳入全市渣土运输市场“黑名单”,半年内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专项检查,市中心区环线以内必须符合国三排放标准,其他区域必须达标排放。一是加大对市中心区禁用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二是对工业企业内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全面排查,对使用未备案机械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持续开展路检路查和入户抽查,加大监督抽测力度,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机制,对超标排放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监督维修。
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集装箱和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全部建设岸电,已建成的岸电设施具备向船舶提供岸电能力并正常运行。唐山港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船舶在港内使用焚烧炉。
对钢铁、焦化、水泥等重点用车大户重型货运车辆实施错峰运输。属地政府结合企业生产需求和相关道路车辆通行情况,统筹安排,明确每家企业允许运输的时段和车辆数量,逐企制定错峰运输“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八)秸秆禁烧攻坚行动
压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网格员切实做好巡查防控,及时清理清运田间地头、水渠边沟秸秆杂草;对露天焚烧火点实施“三罚”制度,既罚点火人、也罚监管责任人、属地扣罚10万元,同时,按照《河北省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监督管理与问责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追责问责。
(九)清洁取暖攻坚行动
(1)4月底前,对“双代”情况深入开展“回头看”,做好可实施气代煤、电代煤改造户数的摸底工作,制定“双代〃改造实施方案。对目前仍积存的散煤进行全面收缴、清理,实现散煤“清零”。
(2)钢铁、焦化、水泥等行业企业除A级企业外,4月底前,都要完成协同供热企业热源替代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执法攻坚行动
制定专业执法队伍组建方案,组建一支专业性强、能力突出的钢铁、焦化执法特别行动大队,加大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同时,深入开展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打假”专项行动。
开展全市钢铁、焦化、水泥、陶瓷、电力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归真专项检查,确保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建立健全在线监测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督管理体系,聘请权威第四方检测机构对第三方开展监督性监测,会同公安机关对存在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破坏在线监测设施等行为的第三方运维单位,依法严厉打击。
组织开展清洁油品行动,对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品釆取“查黑一测油一溯源,,的方式,严查无证无照及证照不全违法加油站(点),抽检合规加油站柴油质量(检测硫含量),追溯不合格油品来源,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各方责任。各县(市、区)、市直单位要围绕专项行动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效果清单和完成时限,按照“五个一”机制狠抓落实。每周五17时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大气办。各企业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生产装备,确保可核查、可追溯、可考核,减排清单和错峰运输“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一并于4月15日10时前报市大气办备案。
(二)强化督导检查。市大气办组织相关部门,聚焦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持续传导工作压力,督促各级各部门履行治理责任。统筹市、县两级环境执法力量,常态化开展交叉执法检查,对工作不力、完不成目标任务和造成不降反升后果的,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三)加强宣传曝光。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积极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奖举报平台和曝光台,实行重大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大额奖励制度,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定期公布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和攻坚目标完成情况,形成全民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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