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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通报的40个典型案例 暴露了地方哪些问题?

2021-05-19 08:55来源:中国环境作者:谢佳沥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渗滤液污染生态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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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至5月9日,第二轮第三批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山西、辽宁、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云南8个省(自治区)开展督察。

进驻期间,各督察组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核实了一批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并予以曝光,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充分发挥了督察的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

“老面孔”频现,不少问题多次被督察组“点名”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期间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涉及的问题,其中有不少是在此前督察中就被“点了名”的,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说是督察领域的“老面孔”了。

在河南,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均指出,河南省一些地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垃圾填埋场污染问题突出,为此,河南省督察整改方案专门制定了相关措施。然而此次督察发现,新乡等市对垃圾填埋场长期超负荷运行和渗滤液污染隐患突出问题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失职失责,导致垃圾填埋场污染隐患依然突出。

在山西,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曾指出,山西省24个自然保护区存在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山西省督察整改方案明确了相关整改要求。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后,忻州市有关地方及部门虽然对臭冷杉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采选企业进行关闭,但是有关地方并未对堆放的大量尾矿砂等废渣进行清理,也未开展生态恢复治理。

在湖南,2018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群众3次投诉湖南省湘西州永顺县芙蓉镇雨龙村垃圾焚烧点问题,湘西州仅对群众举报的具体点位问题进行了整改,而对辖区内存在的大量同类问题视而不见。2020年11月群众举报的一处焚烧站污染问题,至此次督察进驻时依旧存在。

在云南,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均指出,云南省个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违法建设小水电等问题。文山州政府明知二河沟一级电站违法侵占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却装作不知道这回事,在整改时回避矛盾,不将该电站纳入排查整治范围,在上报整改情况时还谎称“中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已完成”,企图蒙混过关。

上述这些问题,都是此前中央环保督察要求整改的问题。可见,有的地方虽然已经接受过督察“体检”,也晒过整改清单,但整改落实情况与中央要求还有差距,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也还有差距。有的地方甚至旧疾未除又添新病,反映出有些深层次问题积弊较深,彻底扭转仍需时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责任空转,“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而此次督察却发现,一些地方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上还存在偏差。

责任落空,履职缺位者有之。湖南省株洲市老旧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滞后,雨污混流水直排湘江。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报送数据时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出入,且对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面积、人口,雨污合流制管网长度、分布,管网错接、混接、缺陷等基础信息“一问三不知”。

放松要求,降低标准者有之。安徽省淮北市在新建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中放松要求,对企业的节能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导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数据产生较大偏差。淮北市发改委督促检查工作不严不实,始终未对企业相关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放任纵容,包庇漠视者有之。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到位,有关部门环境监管失职失责。园区污水处理公司多次向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告进水指标长期超标问题,但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置之不理,默许纵容园区企业长期违法排污。

任性妄为、造假应付者有之。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在杞麓湖污染治理工作中,为达到水质考核要求,采取稀释国控监测点附近区域水体污染物浓度、在国控监测点周边建设柔性围隔工程等手段,干扰采样环境,造成水质改善的假象,搞样子工程,做表面文章。

分析这些问题不难发现,有些地方在认识上存在“惯性”。一些地方长期重经济轻环保、重发展轻保护,将发展与环保对立起来,将政绩与民生割裂开来,关心的只是GDP数字增长,关心的只是地方经济排名的光环,无视群众环保诉求,漠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要求。有些地方在行动上存在惰性。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态度消极,行动迟缓;对已经明确的重点工作,敷衍了事,得过且过;对应尽的职责选择性履行,对于认为能给自己政绩加分的工作干劲十足,对于认为提升自己政绩帮助不大的工作消极应付。

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弱化和监管责任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主体屡教不改的“底气”,影响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权威和成效。

缺乏刚性约束,生态环保为经济发展让路

地方党委政府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舵手”,相关部门是某些领域的重要“把关人”,有责任从规划、政策、产业布局等方面确保本地区走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之路。然而,从此次督察通报的典型案例来看,一些地方在推动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过程中还存在左右摇摆、举棋不定、生态环保为经济发展让路等问题。

云南省昆明市迟迟不按《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要求编制出台滇池保护规划,相关省级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未及时指出并制止滇池长腰山等区域的违规开发建设问题,导致滇池保护长期无“规”可循,滇池“环湖开发”“贴线开发”现象愈演愈烈。

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借三刘寨引黄灌区调蓄工程建设之机,建设湿地公园;开封市借黑岗口引黄灌区调蓄水库工程打造所谓的“开封西湖”旅游景区,进一步加剧了地区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压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委、县政府无视地质公园保护管理要求,以旅游开发名义行房地产开发之实,多次召开会议积极推动房地产项目,在地质公园保护区内先后上马。

江西省九江市在能耗总量突破“十三五”控制目标的情况下,2020年又有22个高耗能项目未落实能耗替代,新增能耗167.22万吨标煤,九江市有关区县发改部门履职不力,简单做出处罚通知就认为履职完毕,项目违法建设行为依旧。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坚持绿色发展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要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环境污染综合治理、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等方面采取超常举措,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

对于生态环境保护,中央有要求,省委省政府有部署。一些地方为了上项目想方设法搞变通、想歪招,归根结底,还是没有从思想上认清发展与保护关系,发展思路尚未得到根本扭转。有的对发展的内涵理解过于狭隘,将发展等同于单纯的经济增长,却忽视了生态效益、民生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有的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对立起来,认为要实现经济增长,就必须牺牲资源环境。破除旧发展观之弊,践行绿色发展观,推动高质量发展,是摆在各地党委政府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督察进驻虽然已经结束,但后续的整改工作远没有结束。整改是督察工作的落脚点,是改进工作的重要抓手,督察成效要真正落到实处,关键还看整改。整改不到位,督察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下一步,各地一定要加快补齐思想短板,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真整实改、到位到底,以扎扎实实的整改成效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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