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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学原料药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药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染料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3个环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规范化学原料药、农 药、染料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详情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学原料药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为明确我区化学原料药行业环境准入要求,规范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提高行业绿色发展水平,深入落实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按照生态优先、强化治理、立足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规定了我区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行业规划布局、项目选址、技术装备水平、污染防治措施、总量控制与清洁生产,以及环境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意见》涵盖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列的C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和C27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本《意见》适用于我区新建、改扩建、迁建采用化学合成或半发酵半合成方法生产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的建设项目,以及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意见》也适用于我区现有采用化学合成或半发酵半合成方法生产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企业的整治和相关环境管理活动。
本《意见》所指现有企业是指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企业或生产设施。本《意见》所指的新建企业是指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改扩建和迁建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工业建设项目。
二、产业政策
新建、改扩建、迁建化学原料药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新建项目应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新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三、规划布局
新建、改扩建、迁建化学原料药项目选址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项目选址
新建、改扩建、迁建化学原料药项目必须进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建设,并符合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鼓励园区外现有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企业搬迁至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
五、技术装备水平
(一)鼓励化学原料药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理念、生产技术和管理制度。
(二)生产工艺和装备的选择应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清污分流和减少无组织排放。
(三)各生产工艺单元应按如下要求大力提升装备水平:
1、提倡采用连续化生产工艺和定量化控制技术,提高产品收率,减少污染物产生量。
2、鼓励采用先进输送设备和输送工艺。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须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须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须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须排至除尘设施、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采用密闭生产工艺,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须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在反应期间,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应保持密闭。吸收、洗涤、蒸馏/精馏、萃取、结晶等单元操作排放的废气,冷凝单元操作排放的不凝尾气,吸附单元操作的脱附尾气等须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涉及有机溶剂或挥发有毒有害物质的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密闭。无法密闭的,须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卸料废气须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涉及易燃、有毒物料的离心操作须淘汰敞开式设备,采用密闭式离心机。不涉及易燃、有毒物料的离心操作也应采用密闭式离心机,未采用密闭式离心机的,须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离心废气须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离心后的含VOCs母液应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须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压滤、过滤单元应采用密闭式压滤机。未采用密闭式压滤机的,须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过滤废气须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过滤后的含VOCs母液应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须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8、含有机气体的物料烘干须淘汰老式热风循环烘干设备,应采用密闭干燥设备。未采用密闭设备的,须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干燥废气应用专管引出,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9、积极寻找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代替高毒、恶臭、高挥发性原辅材料。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10、真空系统应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须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若使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气)喷射真空泵等,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须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须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11、液体化学品储罐贮存应采用氮封,易挥发化学品要求储存于配备呼吸阀、防雷、防静电和降温设施的储罐中,涉及VOCs液体化学品装卸须采用装有平衡管且封闭的装卸系统,储罐呼吸气须进行收集处理;确有必要采用桶装原料,须用正压方式输送。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六、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企业应实施雨污分流,收集初期雨水并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园区管网。
厂区产生的所有废水(包括生产、储运、公用工程等可能受污染区域的工艺废水、循环水排放水、生活污水等)必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必须考虑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的高毒害或生物抑制性强、难降解有机物的处理单元,鼓励回收利用废水中有用物质,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份、高毒害(包括氟化物、氰化物)、高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应单独配套预处理设施,高盐份母液须配套脱盐设施或采取其他先进技术进行处理。涉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和《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污染物的,应对相关污染物加强监控。
各产品排污系数要低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和《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093)中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相关要求(详见附表),并按照削减10%以上的要求进行控制。
全厂只能设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并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鼓励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必须高度重视生产、储运及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有机污染物废气,尤其是恶臭废气的污染防治,应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储罐储存,管道输送,密闭化、连续化、自控化生产,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通过平衡管、氮封、密闭化设备、局部负压集气系统收集工艺废气、废水处理站废气以及其他公用工程废气。有机废气和恶臭性废气应根据其特性采取吸收、吸附、焚烧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处理,确保排气筒与厂界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限值要求。
应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原料罐区、产品罐区、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生产装置区、废气处理装置区、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应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输送有毒有害物质和工艺废水的管线须采用地上明管或架空敷设的方式,应建设和安装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易污染区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
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企业应列为或参照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开展厂区及周边环境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并建立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鼓励企业通过改进工艺等方式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并在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企业要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主体责任,年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5000吨以上的新建项目,必须明确综合利用措施且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
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未列入《名录》不能排除危险特性且未经鉴别的固体废物,从严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妥善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厂内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及运行管理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不得超过企业年最大危险废物产生量,且厂内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和综合利用须遵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必须设置事故池贮存事故废水(含消防下水),事故池有效容积须可容纳最大事故状态所产生的废水量。事故池宜采取地下式并布置在厂区地势最低处,事故源切断应分别设置手、自动系统。事故废水须进行有效监控和处理,防止事故废水直接外排。
必须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配备满足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设施,定期开展演练,构建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园区相衔接的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七、总量控制与清洁生产
化学原料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总量管控要求,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降低。
生产中各原辅料、中间产物、产品和排放的污染物中涉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所列物质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新建项目应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八、环境管理
应建设完备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保设施应具有良好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环境管理台帐应完善。
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监测计划等,制定、落实自行监测方案及在线监测要求,对排污状况和自动监测数据负责。
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九、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自治区和行业相关标准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与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从严执行。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有效期为5年,新建企业自发布之日起下月开始实施,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
1.《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2.《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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