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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牌式样一
(适合于室内外悬挂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A-2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牌式样二
(适合于室内外独立摆放或树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危险废物标签
危险废物标签
粘贴于袋装危险废物包装物上的
危险废物标签
B-2危险废物标签式样五
(系挂于袋装危险废物包装物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B-3一些危险废物的危险分类
B-4危险废物种类
C-1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式样一
(适用于医疗废物暂存、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
危废仓库内张贴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见下面附件)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各个企业根据本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张贴)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公司董事长是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领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公司设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四、负责全公司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在组长的领导下,落实各项环境污染防治与保护工作。
五、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1、 禁止向环境中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转移或处置。
3、危险废物的收集容器、转移工具等要有明显的标志。
六、公司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
七、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网,专人负责各项环境保护的统计工作。
固废、危废在处置不规范的情况下会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更严重的导致环境二次污染。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固废、危废常见的非法处置行为。
收集和贮存,常见违法行为
1
车间临时收集危险废物的设施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案例:2017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县环保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
2
危险废物仓库不规范
3
危险废物标识不规范
4
危险废物转运不及时
5、车间临时收集的固废移送至固废废物仓库时未建立移交入库合账或合账记录不完善。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露天堆放。
7、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施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包装容器上未张贴标签。
8、将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混合储存,未做到分类储存。
9、危险废物储存超过一年未申报。
10、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设置导流槽和收集井。
11、储存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场所存在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流失情况。
12、有恶臭产生的固废堆放场所未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处置和利用,常见违法行为
1、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工业固废或生活垃圾中进行处置。
2、将一般工业固废委托给外省单位进行处置,未申报。
3、未申报,未获得审批,将危险废物转移至外省单位进行处置和利用。
4、将危险废物交给无危险废物持证单位进行处置。
5、未向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6、转移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填写联单,或联单未保存5年。
危废贮存设施规范原则
一
危废贮存设施选址原则
1.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2.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4.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5.应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高压输送电路区域以外。
6.应位于居民区域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二
危废贮存设施设计原则
1.地面与裙角要用坚固、防渗材料建造,建造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3.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4.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角,地面与裙角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的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6.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隔离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三
危废贮存和堆放原则
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至少1米厚粘土层(防渗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2.危废物堆放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3.衬里应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4.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5.衬里材料要与堆放的危险废物相容。
6.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7.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8.危废物堆里应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的降水量。
9.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如何自查
1
污染物
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转移量。
2
固体废物管理的合规性
1)贮存场所环境影响与防护
2)运输过程环境影响与防护
3)处置场所、过程环境影响与防护
4)转移过程(联单)
5)对危险废物鉴别与程序的说明
3
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识别标识制度、管理计划、管理台账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4
责任人制度
1)业务培训情况;
2)是否建立收集、贮存前的检验与登记制度;
3)是否建立连续、完整的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移送的管理台账制度;
4)危险废物的移送和接收与台账是否建立了交接班制度和责任人制度;
5)是否制定了相关安全管理措施;
6)是否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现场核查应注意的事项
1. 认真对待危险废物的辨识管理。
2. 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产污企业的危险废物档案目录、经营企业的档案目录)。
3. 通过环评验收确定企业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与那些原辅料有关、成分分析结果、单位产品的产生强度等。确认产生量还需了解企业的产品产量,原辅材料是否有变化。
4. 注重各类数据间的逻辑关系,产生台账(经营记录)、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转移申请与批准、转移联单、贮存台账、上年度产生量、环评数量等数据之间的平衡关系。
5. 对工业危险废物鉴别及程序的说明。
6. 做好介绍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情况汇报材料。
7. 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8. 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现场检查需调阅的相关资料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验收报告及批复。环评关于危险废物和疑似危险废物的分析结论。
2. 申报登记证明(比如:年度环统、年度排污申报,以及试点区域的网上申报等)固废产生、贮存、综合利用、处理处置数量、去向记录台账(向运输/处置单位索取转运点或处置单位收据,作为台账重要信息来源)规范的固废贮存场所。
3.运输转移、综合利用、处理处置合同及运输/处置单据(别忘了向运输/处置单位索取转运点或处置单位收据)跨省转移批文。
4. 管理台账(分年度),超期贮存与申请情况。
5. 管理计划及备案申请表、申报登记。
6. 委托处置合同、委托单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转移计划及转移联单(分年度)。
7.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废物包装内部规范制度)、业务人员培训记录。
8. 来信来访和举报材料。
9. 应急预案及备案申请表、应急演练记录、应急物资、设施和器材清单等。
10. 企业自查记录和环保部门检查及整改记录。有自行处置的,还需提供处置装置(设施)的环评和验收技术文件及批复及处置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来源:生态环境部、环保36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
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
0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
《固废法》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环保自主验收
《固废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3.贮存场所
《固废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制度台账
《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5.排污许可
《固废法》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0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委托
1.委托人核实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2.双方强制缔约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3.受委托方报告义务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4.连带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0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审批
省内利用、贮存、处置
《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跨省贮存、处置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跨省利用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0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常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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