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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企业和资产的碳排放核算是转型风险分析和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厘清企业和资产的碳核算方法和数据来源是金融业开展气候转型风险分析和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前提。本文介绍了碳排放指标和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就碳核算国际和国内相关的标准、方法和数据等内容进行了梳理总结,并就如何更好地推进国内金融相关的碳核算相关工作提出了政策建议。
文/清华大学绿色金融发展研究中心环境与气候风险研究负责人、高级研究员,孙天印,清华大学绿色金融发展研究中心初级研究员祝韵
2030年前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的气候目标,将驱动我国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发生根本性的变革。随之而来的政策变化、技术突破或限制、市场偏好和社会规范变化等转型因素,将使缺少前瞻性预判和相应战略调整的金融机构面临气候转型风险。金融机构无论从自身的气候风险防控和损失规避方面,还是从响应国家的碳中和政策目标来说,都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气候风险分析和管理机制,积极披露相关的环境信息,采取必要的风险缓释措施应对气候相关的风险。由于企业和资产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简称“碳核算”)是转型风险分析和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厘清企业和资产的碳核算方法和数据来源是金融业开展气候转型风险分析和披露的重要前提。目前,针对不同的适用对象或核算主体,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些通用的碳核算方法、报告标准或指南框架。本文首先介绍了碳排放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然后就碳核算的两方面内容进行了梳理总结:一方面对当前世界上主要的碳核算标准、方法和常用的数据来源进行了概述;另一方面,对国内碳核算的发展现状与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内容进行了梳理。最后,文末对如何更好地推进我国碳核算相关工作提出了政策建议。
碳排放与金融风险的关系
企业或资产的碳排放量与碳排放强度将直接影响持有该资产和与之有金融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的风险,即气候因素导致的转型风险。产生转型风险的原因在于,要实现碳中和目标,一方面未来碳价将长期攀升;另一方面,若碳配额管理制度进一步收紧,碳排放量较高的企业会面对更加严格的碳排放约束。具体而言,在碳价方面,根据国际能源署和世界银行的预测,要实现巴黎协定目标,2030年我国的碳价可能要从当前不到50元人民币的水平上升到450元,上升幅度可能接近10倍。在碳配额方面,对于纳入碳交易的企业,其免费碳配额会在企业基准排放的基础上逐年下降。根据欧盟的经验,其年度配额总量下降率在2%左右。我国各个地方试点根据行业不同,总体的年度配额总量下降率在0.5%和5%之间。碳价上涨和碳配额收紧两者共同作用下产生的未来高额的碳排放成本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削减企业的利润和现金流,导致企业财务状况的恶化,从而削弱企业的偿贷能力、下挫企业估值,影响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在多家企业和金融机构,并形成连锁效应,就会造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威胁金融系统的稳定。
国际上企业和金融资产碳核算的标准、方法和数据
国际标准针对不同的主体,一些国际组织和研究机构开发了一系列方法学、核算报告标准(指南),旨在指导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报告与核查工作的开展。
例如,针对国家层面的温室气体核算,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发布了《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针对城市、企业与组织、项目和产品的碳排放核算,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和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共同发布了温室气体议定书(GHG Protocol)系列标准;另外国际标准组织(ISO)-温室气体管理标准体系(ISO 14064)也在部分参考GHG Protocol的基础上针对组织和项目的碳核算制定了基本的标准和要求;针对产品的碳排放核算,还有由碳信托(Carbon Trust)和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FRA)共同牵头,英国标准协会(BSI)具体制定的《PAS 2050标准》。针对金融机构的碳排放核算,碳核算金融联盟(PCAF)建立了《金融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指南》(以下简称《金融业指南》),指导金融机构对自身运营及持有资产的碳排放进行核算。这些标准和指南中,GHG Protocol的《公司温室气体盘查和报告标准》(以下简称《公司标准》)、《公司范围3温室气体盘查和报告标准》(以下简称《公司范围3标准》)以及PCAF的《金融业指南》与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的碳核算密切相关。因此,下面对这些标准和指南进行介绍。
GHG Protocol系列标准包括企业碳核算与报告标准、项目碳核算标准、城市和社区标准等多个碳核查和报告指南标准,涵盖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作为首个专门针对公司和项目的温室气体报告准则,GHG Protocol的《公司标准》明确了温室气体盘查和报告的标准化计量方法和指导原则,旨在提升公司或项目温室气体盘查结果的可比性和透明性,同时也为ISO 14064标准的要求提供了实操指导。
《公司标准》主要盘查核算主体边界为范围1和范围2的温室气体排放。在《公司标准》的基础上,GHG Protocol还进一步开发了补充性的《公司范围3标准》,从全价值链的角度核算和报告公司范围3的碳排放。该标准把范围3涉及的上下游的经济活动划分为15类,第15类为金融投资业务。PCAF的《金融业指南》,就是根据该标准金融投资业务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制定开发的。图 1 描述了GHG Protocol涵盖的6种温室气体和碳核算边界中涉及的范围1、2、3的定义。
PCAF的《金融业指南》旨在核算金融机构所关联的碳排放。《金融业指南》的核算范围覆盖了六种金融资产类别,分别是股票和债券、非上市公司商业贷款和股权、项目融资、商业地产、抵押贷款、车贷(这六种类别依次对应表2中的编号1至6),并提供了根据融资方式、收益去向和所属行业来确定资产类别的定位方法。在资产的核算边界方面,《金融业指南》要求金融机构核算和披露所有借款人和投资对象范围1和范围2的排放。针对借款人和投资对象范围3的排放,《金融业指南》采取行业分阶段纳入的做法。2021年首批被纳入核算的行业包括石油、天然气和采矿业;2024年覆盖的行业将扩展到交通、建筑、材料和工业生产;2026年之后将覆盖全部行业。
对于资产的碳排放分配,《金融业指南》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的碳核算以该资产的自身年度碳排放乘以分配因子确定,并针对不同的资产类别对资产的定义和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如表1中公式1所示)。分配因子的计算方法由金融资产的性质决定。一般来说,涉及上市公司的金融资产一般使用含现金的企业价值(Enterprise Value Including Cash,简称EVIC)作为分母;涉及非上市公司的金融资产或项目融资通常使用总权益和负债的总和作为分母;挂钩具体资产(如房地产、抵押品、车辆等)的金融资产一般使用该标的物的价值作为分母,但具体到EVIC等因子的值仍未有操作层面上的标准化定义。表1详细列举了各种资产类型债权类和权益类的碳排放分配方法。
同时,在合并核算时,《金融业指南》规定金融机构可以选择权益法和控制法两类方法确定自身的碳核算组织边界。权益法指按金融机构对持股公司按持股比例确认合并该公司的碳排放;控制法则是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下的公司或机构都按全额碳排放进行计量。碳排放量合并例子显示,不同的合并方法和控制关系会导致碳排放合并比例的差异,只有在金融机构选择控制法核算并且不控制持股公司时,可以不合并核算该公司的范围1、2的碳排放。
目前,位于荷兰、德国、美国、意大利、加拿大的18家金融机构已经按PCAF标准核算和披露了自身的范围1、2的碳排放,其中个别机构也披露了范围3的碳排放(如荷兰ABN AMRO银行),另有全球77家金融机构已承诺披露。这95家金融机构共覆盖了197亿美元的金融资产。
国际方法
国际上常用的企业或项目碳核算方法可以总结为三种:直接测量法、物理指标排放因子转化法和经济指标转化法。
直接测量法。直接测量法指实时通过仪器监测企业活动的碳排放,数据误差度最小,但对监测技术和监测成本的要求最高,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下的水泥制造企业采用了实时监测系统核算碳排放,但总体来说目前使用这种方法的行业和企业仍较为有限。
物理指标排放因子转化法。物理指标排放因子转化法是国际公认较为科学且可行的方法,其原理是将收集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消耗的物料数量,通过对应的物理排放转化因子换算成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加总后得到排放总量。例如,已知企业生产活动消耗了100吨焦炭,燃烧一吨焦炭对应CO2的转化因子是3,可估算出企业消耗的100吨焦炭会产生300吨CO2。生产活动消耗的各种物料总数对应各自的转化因子可以得出CO2排放总量。这种方法的数据误差度较直接测量法大,但比经济指标转化法要小。
经济指标转化法。经济指标转化法是最为简单的碳核算方法,但误差最大。其中一类转化法是直接将收入金额(或产量)等指标通过转化因子直接换算成碳排放,比如,化工行业中每一百万美元销售额对应着220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220吨CO2/百万美元”就是一个转化因子,意味着如果一个化工企业的销售额是100亿美元,那么该企业对应的碳排放量就是220万吨。
国际常用数据来源
国际上关于企业排放数据的信息来源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排放数据的直接提供商。这些数据提供商包括碳信息披露项目(CDP)、彭博、明晟、标普全球等机构,其数据来源一般是企业的年报或者估算结果。每个机构的估算方法有所不同,理论上这些估算方法都要符合GHG Protocol的相关标准。如果上述商业数据库未覆盖目标公司,则需要自行估算其排放数据。如前文所述,估算的方法有物理指标排放因子转化法和经济指标转化法两种。物理指标排放因子因地区和技术不同会有所差别。目前,国际上已有很多针对不同地区和行业的排放转化因子数据库,例如瑞士的EcoInvent、德国的GaBi、英国的Defra、IPCC以及世界粮农组织FAO。经济指标转化因子主要是基于国家和地区的投入产出表得出的分地区的行业平均经济产出排放数据,相关数据库包括EXIOBASE、GTAP和WIOD等。
我国企业和金融资产碳核算的现状
我国以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MRV)为框架开展企业碳核算工作,而企业碳核算各环节涉及的适用核算标准和数据源也有所不同。下节就MRV中碳排放的核算与报告、核查两个部分简要介绍相关的指南标准和参考数据来源。
国内标准
核算与报告指南(标准)。在GHG Protocol 的《公司标准》等国际文件的基础上,国家发改委2013年至2015年先后出台24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涵盖GHG Protocol包含的六种温室气体。其中,2019年起,生态环境部将碳排放的核算与报告要求文件升级为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计划,如《2020 1771-T-303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部分:发电企业》,并将覆盖范围延伸到了种植业企业和畜禽规模养殖企业。在国家发改委文件的指导下,各试点省市也建立了省级的MRV体系,出台了省级的行业碳排放报告指南文件。例如,广东省于2020年修订了《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其中,火力发电、水泥、钢铁、石化、民航和造纸等行业有相应的省级行业指南框架,其他未出台具体行业指南的按照《指南》执行。
核查和纳入范围。2016年,在ISO 14064的基础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行业标准《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通用规范》;同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用于规范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工作。自2015年开始,根据国家年度核查通知,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国内民用航空等八大行业中,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或者温室气体排放量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纳入国家碳排放年度报告与核查有关工作范围;2021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实施以后,国内发电行业企业将根据国家级的文件和标准实施,进入全国碳市场体系下的核算核查和交易履约阶段;发电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将继续根据所在试点省市的原管理办法进行核算报告及交易履约。
国内方法
在我国现行的指南和标准中,企业碳核算一般包括前述的六种温室气体,范围边界一般只涉及范围1(直接排放)和范围2(间接排放)的碳排放,针对范围3碳排放的核算仍然处于较为空白的阶段。我国现行的碳核算方法分为排放因子法和碳平衡法。排放因子法中,碳排放主要由活动水平数据乘上对应的碳排放因子得到。碳平衡法中,碳排放由输入碳含量减去非二氧化碳碳输出量得到。对企业碳排放的主要核算方法为排放因子法,但在工业生产过程(如脱硫过程排放、化工生产企业过程排放等非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中可视情况选择碳平衡法。
国内数据来源
根据我国的碳排放核算主流方法,企业层面需要计量和获取的核心数据为企业的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相关参数。
活动水平数据。企业的活动水平数据的核算需要经过内部核算和外部核查,但是依据的信息大同小异,主要通过合同、能源消耗台账、燃料技术文件、燃料清单等文件对各个过程的碳排放进行核算和核查。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八大行业重点碳排放单位2015年起向碳排放主管部门进行了多轮的碳排放数据核算与上报,积累了一定数量、准确性较高的历史数据。但八大行业之外的企业碳排放数据仍有限。
排放因子相关参数。国内的碳排放因子主要有实测值和缺省值两大获取来源。对于整体数据质量较高的行业,国内碳市场鼓励重要的排放因子参数采用企业实测值,其他大部分排放因子参数均可采用缺省值。缺省值的参考值一般会在对应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文件中进行补充,如《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附录二提供了常见化石燃料特性参数缺省值数据。
我国碳核算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我国的企业碳核算工作结果要达到可比性强、准确性高、实用度高的水平,仍面临诸多挑战。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资产)层面上的碳核算实践,促进金融行业气候风险分析工作的开展,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补充出台未覆盖行业的碳核算报告标准。目前已出台标准和纳入核算范围的行业,主要是碳密集程度较高的行业。对其他行业的碳核算缺乏标准指导。碳中和目标的实现需要各个行业的共同努力,同时金融资产也涉及几乎所有行业。因此,补充出台未覆盖行业的碳核算报告标准,将有助于实现核算金融资产的碳排放的全覆盖。
第二,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目前,满足碳核算门槛的八大行业类别的企业已经多年上报碳排放核算数据信息,但是金融机构或金融监管机构对这些信息缺乏直接和公开的获取渠道,提高了碳核算工作前期数据获取的难度和成本。建议环保部门建立信息披露平台,方便金融部门获得相关信息。
第三,出台约束性法律法规,明确碳核算责任。目前出台的碳核算行业标准基本都属于推荐性的标准,缺少法规的约束力,参与的企业和行业局限于特定的试点省市或特定的行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加速碳核算工作开展的深度、广度和可比性,为我国经济转型奠定基础。
第四,鼓励关于金融机构碳核算的方法研究。我国现有针对企业(组织)和项目的温室气体核算指南都不包含范围3的排放。对金融机构和其他服务型组织和企业来说,范围3的碳排放量不容忽视。再者,确认资产排放数据后,国内仍缺少界定金融资产的碳排放责任的权威标准。在碳中和与防控转型风险的双重背景下,亟须开发符合国情的金融机构温室气体核算指引(南)。针对金融机构的碳排放方法和标准,国际上PCAF做了有效的尝试,但对于资产类别的覆盖尚为有限,且计算中涉及变量的定义细节尚未标准化。我国需要在这些方面进行更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END
本文刊发于《清华金融评论》(点击订阅)2021年4月刊,2021年4月5日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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