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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的工作基础上,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十四五”VOCs减排目标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开展重点任务和问题整改“回头看”
各地要系统梳理《“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各项任务措施和2020年生态环境部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反馈的VOCs治理问题,以及长期投诉的涉VOCs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未完成的重点任务、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建立VOCs治理台账,加快推进整改;对监督帮扶反馈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要举一反三,仔细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回头看”工作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
二、 针对当前的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
各地要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石化行业,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含兰炭)、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化工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汽车、家具、零部件、钢结构、彩涂板等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并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排查整治,具体要求见附件。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于2021年10月底前、其他地区于12月底前,组织企业自行完成一轮排查工作。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VOCs废气收集情况、排放浓度、治理设施去除效率、LDAR数据质量以及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组织开展一轮检查抽测,其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针对排查和检查抽测中发现的问题,指导企业统筹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在此基础上形成行政区域内企业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能立行立改的,要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对其他问题,重点区域力争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其他区域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改。重点区域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12月底前、其他地区于2022年6月底前将企业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报送生态环境部;整治基本完成后报送工作总结。
中国铁路、中国船舶、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化、中煤集团、国药集团等中央企业要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组织专业队伍,对下属企业开展系统排查,高标准完成各项治理任务。2021年12月底前,汇总集团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报生态环境部;整治基本完成后报送工作总结。
三、 加强指导帮扶和能力建设
各地要整合大气环境管理、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活动。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新媒体信息推送、发放实用手册等多种方式,向企业详细解读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指导企业编制治理方案;对治理进度滞后的企业,要及时督促提醒,确保完成治理任务。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的要求,增强基层VOCs执法装备配备。定期组织地方环境管理、执法、监测人员及相关企业、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等开展VOCs治理专题培训。
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按照《“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要求,持续加强VOCs组分监测和光化学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加快VOCs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对已安装的VOCs自动监测设备建设运行情况开展排查,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的,督促企业整改。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联合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鼓励企业对治理设施单独计电;安装治理设施中控系统,记录温度、压差等重要参数;配备便携式VOCs监测仪器,及时了解排污状况。鼓励重点区域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VOCs主要产生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自动监测、中控系统等历史数据至少保存1年。
四、 强化监督落实,压实VOCs治理责任
各地要加强组织实施,监测、执法、人员、资金保障等向VOCs治理倾斜;制定细化落实方案,精心组织排查、检查、抽测等工作,完善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国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抽测中发现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重点查处通过旁路直排偷排、治理设施擅自停运、严重超标排放,以及VOCs监测数据、LDAR、运行管理台账造假等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强化统筹调度,对治理任务重、工作进度慢的城市,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帮扶指导力度。
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重点监督各地“回头看”和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督促整改到位。对2020年监督帮扶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VOCs治理进度滞后、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中央企业,生态环境部将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查,并通过通报、公开约谈等方式压实责任。
附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生态环境部
2021年8月4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8月4日印发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一、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存在的突出问题。储罐和浮盘边缘密封选型不符合标准要求,呼吸阀泄漏排放突出,采样口和人孔等储罐附件、泡沫发生器、浮盘边缘密封及浮盘附件开口(孔)管理不到位,储罐呼吸气收集处理效率低下。
排查检查重点。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煤化工、焦化、制药、农药、涂料等行业以及储油库、港口码头为重点,逐一排查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含中间罐)罐型、存储介质、容积、存储温度、浮盘边缘密封类型及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行情况,建立储罐排查清单;检查检测储罐附件、浮盘附件、呼吸阀等泄漏情况和治理设施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去除效率。
治理要求。企业应按照标准要求,根据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储罐容积等进行储罐和浮盘边缘密封方式选型。重点区域存储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内浮顶罐罐顶气未收集治理的,宜配备新型高效浮盘与配件,选用“全接液高效浮盘+二次密封”结构。鼓励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固定顶罐或建设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内浮顶罐宜配备压力监测设备,罐内压力低于 50%设计开启压力时,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泄漏检测值不宜超过 2000μmol/mol。充分考虑罐体变形或浮盘损坏、储罐附件破损等异常排放情况,鼓励对废气收集引气装置、处理装置设置冗余负荷;储罐排气回收处理后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应进一步优化治理设施或实施深度治理;鼓励企业对内浮顶罐排气进行收集处理。储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除内浮顶罐边缘通气孔外);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储罐附件的开口(孔)应保持密闭。
二、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
存在的突出问题。上装式装车废气收集效率低;装车废气多数采用“冷凝+吸附”工艺处理,由于运行维护不到位,难以稳定达标排放;罐车、装车有机废气回收管线接口泄漏严重;部分港口码头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由于船舶未配备油气回收接口或接口不匹配等原因闲置。
排查检查重点。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等行业以及储油库、港口码头为重点,重点排查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原油、石脑油及苯、甲苯、二甲苯等装卸的物料类型、装载量、油气回收量,装载方式、密封型式、压紧方式及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行情况,建立装卸排查清单;检查检测罐车人孔盖、油气回收耦合阀,底部装载有机废气回收快速接头、顶部浸没式装载密封罩、油气回收管线法兰等密封点泄漏情况,及治理设施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去除效率。
治理要求。汽车罐车按照标准采用适宜的装载方式,推广采用密封式快速接头等;铁路罐车推广使用锁紧式接头等。废气处理设施吸附剂应及时再生或更换,冷凝温度以及系统压力、气体流量、装载量等相关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装载作业排气经过回收处理后不能稳定达标的,应进一步优化治理设施或实施深度治理。万吨级以上具备发油功能的码头加快建设油气回收设施,8000 总吨及以上油船加快建设密闭油气收集系统和惰性气体系统。开展铁路罐车扫仓过程 VOCs 收集治理,鼓励开展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及船舶油舱的清洗、压舱过程废气收集治理。
三、敞开液面逸散
存在的突出问题。含 VOCs 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未按照标准要求密闭或密闭不严,敞开液面逸散 VOCs 排放未得到有效收集;高、低浓度 VOCs 废气未分质收集;治理设施简易低效,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排查检查重点。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煤化工、焦化、制药、农药等行业为重点,排查含 VOCs 废水产生节点、产生量、废水集输储存处理设施加盖密闭情况、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行情况,及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泄漏检测修复情况,建立敞开液面排查清单。检查装置区含 VOCs 废水收集提升池、输送沟渠、储存、处理设施及污泥、浮渣储罐等废气密闭收集情况,检测治理设施排放浓度。
治理要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企业用于集输、储存、处理含VOCs 废水的设施应密闭;农药原药、农药中间体、化学原料药、兽药原料药、医药中间体企业废水应密闭输送,储存、处理设施应在曝气池及其之前加盖密闭;其他行业根据标准要求检测敞开液面上方 VOCs 浓度,确定是否采取密闭收集措施。通过采取密闭管道等措施逐步替代地漏、沟、渠、井等敞开式集输方式,减少集水井、含油污水池数量;含油污水应密闭输送并鼓励设置水封,集水井、提升池或无移动部件的含油污水池可通过安装浮动顶盖或整体密闭等方式减少废气排放。池体密闭后保持微负压状态,可采用 U 型管或密封膜现场检测方法排查池体内部负压情况,密封效果差的加快整治。污水处理场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混入含油浮渣的浓缩池等产生的高浓度 VOCs 废气宜单独收集治理,采用预处理+催化氧化、焚烧等高效处理工艺。低浓度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确保达标排放。污水均质罐、污油罐、浮渣罐及酸性水罐、氨水罐有机废气鼓励收集处理。焦化行业优先采用干熄焦;采用湿熄焦工艺的,禁止使用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废水熄焦。对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每 6 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进行检测,若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 10%,要溯源泄漏点并及时修复。
四、泄漏检测与修复
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开展而未开展 LDAR,未按标准要求的时间、频次开展 LDAR,密封点覆盖不全,检测操作、台账记录等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LDAR 检测数据质量差甚至弄虚作假。
排查检查重点。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合成树脂、煤化工、焦化、制药、农药、涂料等行业检查企业密封点全覆盖情况,重点关注储罐、装载、生产工艺废气收集输送管道、治理设施密封点的覆盖情况;检查 LDAR 频次、泄漏点修复情况和电子台账记录、LDAR 信息系统数据录入情况等;重点针对泄压设备、阀、泵等动密封点开展随机抽测,可使用红外成像仪等辅助手段进行筛查。未按规定时间、频次开展 LDAR 工作的,在检测不超过 100 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 2 个以上(不含)密封点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密封点覆盖不全、台账记录缺失、仪器操作不符合规范的,出现可见渗液、滴液、管道破损等明显泄漏的,建立治理台账,加快整改。
治理要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行业所有企业都应开展 LDAR 工作;其他行业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 2000 个的,应开展 LDAR 工作。要将 VOCs收集管道、治理设施和与储罐连接的密封点纳入检测范围。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修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等工作。鼓励大型石化、化工企业以及化工园区成立检测团队,自行开展 LDAR 工作或对第三方检测结果进行抽查。鼓励企业加严泄漏认定标准;对在用泵、备用泵、调节阀、搅拌器、开口管线等密封点加强巡检;定期采用红外成像仪等对不可达密封点进行泄漏筛查。鼓励重点区域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城市和工业园区建立 LDAR 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监管。
五、废气收集设施
存在的突出问题。敞开式生产未配备收集设施,未对 VOCs 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控制风速达不到标准要求,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破损、泄漏严重,生产设备密闭不严等。
排查检查重点。检查车间和设备密闭情况、有机废气是否“应收尽收”、高低浓度废气是否分质收集处理等,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计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采用风速仪等设备开展现场抽测;检查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是否有可见的破损情况;查废气收集系统是否在负压状态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
治理要求。产生 VOCs 的生产环节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无尘等级要求车间需设置成正压的,宜建设内层正压、外层微负压的双层整体密闭收集空间。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推广以生产线或设备为单位设置隔间,收集风量应确保隔间保持微负压。当废气产生点较多、彼此距离较远时,在满足设计规范、风压平衡的基础上,适当分设多套收集系统或中继风机。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损。焦化行业加强焦炉密封性检查,对于变形炉门、炉顶炉盖及修复更换;加强焦炉工况监督,对焦炉墙串漏及时修缮。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间歇性生产工序较多的行业应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取样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含VOCs 物料输送原则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有机液体进料鼓励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固体物料投加逐步推进采用密闭式投料装置。工业涂装行业建设密闭喷漆房,对于大型构件(船舶、钢结构)实施分段涂装,废气进行收集治理;对于确需露天涂装的,应采用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低(无)VOCs 含量涂料,或使用移动式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包装印刷行业的印刷、复合、涂布工序实施密闭化改造,全面采用 VOCs 质量占比小于 10%的原辅材料的除外。
鼓励石油炼制企业开展冷焦水、切焦水等废气收集治理。使用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稀释剂、清洗剂等物料存储、调配、转移、输送等环节应密闭。
六、有机废气旁路
存在的突出问题。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旁路数量多、管线设置隐蔽,未将旁路纳入日常监管,旁路烟道、阀门漏风严重,部分企业以安全为由通过末端治理设施应急排口、治理设施中间工序直排管线、焦炉热备烟囱等直排、偷排,部分企业伪造旁路管理台账或篡改中控系统旁路开启参数。
排查检查重点。以生产车间顶部、生产装置顶部、备用烟囱、废弃烟囱、应急排放口、治理设施(含承担废气处置功能的锅炉、
炉窑等)等为重点,排查可不通过治理设施直接排放有机废气的旁路,逐一登记造册;检查企业旁路管理台账记录情况,旁路安装流量计、自动监测设备情况,旁路铅封情况,旁路阀门开启方式,中控系统旁路开启信号参数保存情况,旁路备用治理设施建设情况等,建立有机废气旁路排查清单;采用便携式设备对旁路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测。
治理要求。对生产系统和治理设施旁路进行系统评估,除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外,应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旁路(含生产车间、生产装置建设的直排管线等)。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溶剂使用类行业生产车间原则上不设置应急旁路。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并保存历史记录,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阀门腐蚀、损坏后应及时更换,鼓励选用泄漏率小于 0.5%的阀门;建设有中控系统的企业,鼓励在旁路设置感应式阀门,阀门开启状态、开度等信号接入中控系统,历史记录至少保存 5 年。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对旁路废气进行处理,防止直排。
七、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存在的突出问题。治理设施设计不规范、与生产系统不匹配;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技术使用占比大、治理效果差;治理设施建设质量良莠不齐,应付治理、无效治理等现象突出;治理设施运行不规范,定期维护不到位。
排查检查重点。对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处理能力、运行时间、运行参数、耗材或药剂更换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二次污染物规范化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建立 VOCs 治理设施清单;检查检测企业VOCs 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治理设施去除效率。
治理要求。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宜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
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做到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 VOCs 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及时清理、更换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体、过滤棉、灯管、电器元件等治理设施耗材,确保设施能够稳定高效运行;做好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启停机时间、检维修情况、治理设施耗材维护更换、处置情况等台账记录;对于 VOCs 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应及时清运,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根据废气排放特征,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及时更换。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 800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 650mg/g;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 1100m2/g(BET 法)。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宜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活性炭、活性炭纤维产品销售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应使用合格的催化剂并足额添加,催化剂床层的设计空速宜低于 40000h-1。采用非连续吸脱附治理工艺的,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解吸吸附的VOCs,解吸气体应保证采用高效处理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蓄热式燃烧装置(RTO)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 760°C,催化燃烧装置(CO)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 300°C,相关温度参数应自动记录存储。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鼓励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分散吸附、集中脱附模式的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涉 VOCs“绿岛”项目,实现 VOCs 集中高效处理。
八、加油站
存在的突出问题。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建设不满足标准要求,操作运行不规范导致油气人为泄漏,油气回收系统运行指标不达标,油气回收系统部分密闭点位油气泄漏严重,加油站整体 VOCs 排放浓度水平偏高、异味明显。
排查检查重点。以加油站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建设和操作方式、储油区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情况以及加油油气回收系统运行状况为重点,利用现场检查和视频录像查看等方式检查卸油管、油气回收管建设以及卸油油气回收操作是否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采用便携式检测仪器检测卸油口、油气回收口、人工量油口端盖、集液罐(如有)口、排放管压力/真空阀(P/V 阀,关闭状态时)、油气回收管线、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耦合阀门等油气回收密闭点位油气浓度是否低于 500μmol/mol;定期检测加油枪气液比、油气处理装置排放口浓度、加油站边界无组织油气浓度达标情况。
治理要求。加油站应全面建立覆盖标准全部要求的油气回收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定期的油气回收系统相关零部件检查、维护台账记录。卸油接口、油气回收接口、卸油软管接头的管径以及操作应满足标准要求。地下油罐应采用电子液位仪密闭量油,除必要的仪器校准、巡查抽查、维修等需人工计量外,不得进行人工量油。未安装 P/V 阀的汽油排放管手动阀门应保持关闭,应急开启应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并及时进行维护,期间不得进行卸油操作。油气处理装置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随意设置为手动模式或关闭。油气泄漏浓度超标的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应通过更换密封圈、密封方式、设备零部件等实现达标排放。对气液比超标的加油枪应查找原因,通过更换集气罩、加油枪或真空泵零部件、调节回气阀等方式保持油气回收系统达标运行。鼓励汽油年销售量 5000 吨及以上的加油站、纳入地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加油站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
九、非正常工况
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停工、检维修、设备调试、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 VOCs 管控不到位;部分企业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敞开式作业,VOCs 直排;部分企业火炬系统监控不到位,有机废气未充分燃烧,VOCs 大量排放。
排查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调试、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 VOCs 管控规程制定情况、管控措施是否合理有效、非正常工况台账记录和报备情况,以及非正常工况 VOCs 排放收集、治理、监测监控情况。检查火炬监控系统安装情况、引燃设施和火炬工作状态台账记录。
治理要求。石化、化工企业提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维修计划,制定非正常工况 VOCs 管控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 VOCs 废气应及时收集处理,确保满足标准要求。停工退料时应密闭吹扫,最大化回收物料;产生的不凝气应分类进入管网,通过加热炉、火炬系统、治理设施或带有恶臭和 VOCs 废气治理装置的污油罐、污水处理设施、酸性水罐等进行收集处置。在难以建立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密闭排放管网的情况下,可采用移动式设备处理检维修过程排放的废气。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全部处置完毕后,方可停运配套治理设施、气柜、火炬等。加强放空气体 VOCs 浓度监测,一般低于 200μmol/mol 或 0.2%爆炸下限浓度后再进行放空作业,减少设备拆解过程中 VOCs 排放。在停工检维修阶段,环保装置、气柜、火炬等应在生产装置开车前完成检维修;在开机进料时,应将置换出的废气排入火炬系统或采用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开工初始阶段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应妥善处理,不得直排。企业检维修期间,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可利用走航、网格化监测等方式加强监管,必要时可实施驻厂监管。石化、化工企业应加强可燃性气体的回收,火炬燃烧装置一般只用于应急处置,不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在火炬系统安装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鼓励安装热值检测仪;火炬排放废气热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补充助燃气体。
十、产品VOCs含量
存在的突出问题。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 VOCs 含量限值标准仍执行不到位,市场仍存在不达标产品;低(无)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替代比例较低。
排查检查要点。排查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含 VOCs原辅材料的企业,督促企业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的产品名称、VOCs含量和使用量等,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对含 VOCs 产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开展抽检抽查,检查产品 VOCs 含量检测报告,并抽测部分批次产品。
治理要求。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鞋革箱包制造、竹木制品、电子等重点行业要加大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加强成熟技术替代品的应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时应配有产品标签,注明产品名称、使用领域、施工配比以及 VOCs 含量等信息,提供载有详细技术信息的产品技术说明书或者产品安全数据表。含 VOCs 产品使用量大的国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承建单位要自行或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抽检,鼓励其他企业主动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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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23日,上海发改委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其中提出:深入推进工业通信业领域碳达峰,加快布局和培育绿色低碳新赛道产业发展,推动新型储能、绿色燃料等产业高质量发展。另外在附件重点工作任务上,还提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核心支撑作用,依托
近日,上海市发改委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其中提出,加快吴泾等重点区域整体转型,推动漕泾综合能源二期等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化工产业集聚。实施落后产能调整项目450项。加快布局和培育绿色低碳新赛道产业发展,推动新型储能、绿色燃料等产业高质量发展。加
4月21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指出,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积极推进退役风电叶片、光伏组件等新型废弃物循环利用。原文如下:邯环〔2025〕1号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
4月23日,上海发改委关于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提出推动风光等可再生能源多元发展,全市光伏装机规模突破500万千瓦,金山一期海上风电力争建成并网。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持续提升,绿电交易规模力争超过70亿千瓦时。推进绿色燃料产能建设,前瞻谋划绿色燃料重
4月23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文件提出,完成全市“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各区、各行业、各重点区域夯实目标分解和推进机制,单位GDP能耗下降率按照完成“十四五”规划总目标设置年度目标。努力推进全市碳排放强度下降。主要污染物氮氧化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4月1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
4月9日,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化、规模化、一体化发展,全力将我县打造成为黔南州首个百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因地制宜开发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科学布局建设新型储能。加快电网工程项
4月7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详情如下: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
4月8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为规范和引导企业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推进挥发性有
2025煤矿与煤化工环保产业大会暨第四届鄂尔多斯能源化工环保技术装备展示对接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和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指示,推动煤矿与煤化工产业绿色健康发展,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联合鄂尔多斯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定于2025年6月20-22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联合
日前,新疆化工MTO装置污水池VOCs治理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国能新疆化工有限公司现有一套180万吨/年的甲醇制烯烃装置,生产富含乙烯、丙烯的轻烯烃混合气。本项目拟采用轻钢结构面板对污水池进行封闭,封闭后通过新增风机将收集池废气与焚烧炉鼓风机出口空气混合后送至CO焚烧炉
以规模扩张为特征的存量时代落幕,环保产业正经历着深度重构的“结构性变革期”:一边是污水处理、固废处理等传统领域增速放缓,一边是资源化、碳捕集、智慧监测等新兴赛道资本扎堆;一边是中小企业举步维艰,一边是头部企业加速并购整合;一边是技术同质化企业面临系统性出清,一边是跨界资本强势入局
汇集高品质企业的西部盛会——第6届中国环博会成都展与您相约展会时间:2025年6月25-27日展览面积:35,000㎡(预计)展会地点:成都·中国西部国际博览城展商数量:500家(预计)专业观众:30,000人(预计)组织机构主办单位l慕尼黑博览集团l中贸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承办单位l中贸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
西北地区深居中国内陆,连接中亚、西亚乃至欧洲的重要交通枢纽,更是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这样的地理位置优势,无疑为西北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西北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兴市场。西北
为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进一步改善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深圳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宣布对工业企业VOCs减排项目提供财政补贴。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实施方案》及《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以下简称《补贴办法》),符合条件
第二十三届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CIEPEC2025)和2025生态环保产业创新发展大会将于2025年4月10日至4月12日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朝阳馆)举办。展会将汇聚国内外1000余家环保企业、院士团队、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力量,重点展示节能减排、减污降碳、污染防治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展会期间召开2025
紫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总部2025年2月14日正式落成暨2025年度经营工作会议圆满成功!
各有关单位: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CIEPEC)自1986年创办,38年来,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生态环境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关心指导和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北京已成功举办二十二届,累计2200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有机废气治理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专业委员会王喜芹、李京芬、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及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脱硫脱硝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脱硫脱硝专业委员会田恬、张弘、路光杰。
日前,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公示2024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名单,共10项。详情如下:关于2024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名单的公示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工作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月3日发布《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版《预案》调整了适用范围。新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取消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删除臭氧相关的预警分级标准、预警发布要求和应急响应措施等内容。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政府12月10日印发《浏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进一步完善浏阳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机制,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详情如下:浏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浏阳市重污染天气应对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1月25日印发《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对能力和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详情如下: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对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1月18日印发《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11月1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新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政府11月5日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源结构清洁低碳发展、交通结构绿色运输体系建设、面源精准化管理提升、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政策标准激励提升等八大方面48项重点任务。昆山市空气质量
11月12日,江苏太仓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太仓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出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化工园区建立分环节、分物种管控清单,实施高排放关键活性物种“指纹化”监测监控和靶向治理。参
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站9月30日发布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10月12日印发的《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济政办字〔2023〕42号)同时废止。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0月9日发布《广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及时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详情如下:广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及时有效降低重
合肥市人民政府网站10月9日发布《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合政办秘〔2019〕9号)同时废止。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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