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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要求及其巡视结果
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2月1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发生新冠疫情的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督促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和《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等有关要求,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指导各地以收集处理、规范消毒两个环节为重点,密切关注粪大肠菌群数、总余氯两个核心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化学药剂消毒、专用设备消毒措施,并对污泥进行规范化处理处置。
生态环境部还督促各地以定点医院、接收医疗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集中隔离场所为重点,对污水收集处理、规范消毒等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监管服务对象全覆盖。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拉单挂账,明确整改要求,对重点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团队作用,加强技术指导和帮扶,推动问题迅即整改。
截至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有定点医院2724家,接收定点医院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2114座,集中隔离场所6190个。累计排查发现无治污设施、未正常运行治污设施、末端消毒落实不到位等3类343个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目前,全国医疗废水处理处置平稳有序,全部定点医院、接收定点医院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集中隔离场所均严格落实消毒措施。
巡视过程中发现总结的问题
1、疫情突然爆发的情况下,需要临时建立或改造定点医院、方舱医院、临时隔离观察点等机构或设施,受限其原有基础设施和场地条件,一般无法短期对其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进行充分的改造建设,使其充分满足相关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建设要求。
2、如果按照传染病医院排放标准进行要求,则上述机构或设施的排水必须进行预处理+二级生物处理+深度处理+消毒的工艺路线。在无法保证预处理消毒到位、处理装置完全密闭、尾气全部收集消毒的的情况下,二级生物处理会产生含有大量富含微生物的气溶胶尾气,可能造成病毒颗粒向大气中扩散。
3、污水的预处理、二级生物处理和深度处理均会产生剩余污泥,其中富含各种致病微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属于感染性医疗废弃物,应按危险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暂不论目前全国范围内针对医院污水处理污泥的收运处置没有形成完善的产业链,仅就疫情期间定点、方舱医院污水收集处理过程产生的含有新冠病毒的污泥该如何进行消毒和最终处理问题就极大的难题。
4、具有感染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的综合医院,感染性废水的预消毒设施配备率低、预消毒方式不科学或无法控制消毒效果。
目前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已经颁布实施多年,期间修编一次但未颁布,目前正在进行再次修编前的实施评估,针对污水、污泥、尾气的处理和消毒的相关条文都有需要修订的评估意见。现行排放标准中消毒的要求仅仅是针对污水排放的理化指标和肠道细菌进行要求,消毒措施也主要考虑投氯消毒。对于疫情疫情前述机构排放的可能含有高传染性病毒的污水,如何进行可靠且生态安全的消毒没有科学和明确的指引或者指标要求。在缺少相关研究和工程示范研究的情况下,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均没有明确的标准法规作为依据,在进行监管时缺少科学依据。医疗机构在疫情期间不计成本过度使用各种消毒剂,特别是含氯消毒剂,在提高污水处理成本的情况下也造成了对生态环境的伤害。
5、上述机构的接收的患者人数随疫情起伏数量大幅变化,所产生的高致病性医疗污水量也在大幅波动。按照常规设计规范所设计的深度污水处理工艺设施,无法短时间内完成生化系统的培养驯化,也无法适应水量的大幅变化,实现稳定运行。
6、为了面对未来可能到来的疫情反扑或重大其他可能爆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各省市均在筹建或实施区域公共卫生中心、传染病院或方舱医院等。综合医院也在进行筛查点、隔离观察点和感染科的改造。但相关污水处理系统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维监管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尚不完善和明确。很多省市也在自行制定地方的法规或标准,整个医院污水处理行业面临一种紧张而焦虑的状态。
医院污水处理系统建设管理整体面临的难题:
1、建设等级低、处理标准低
2、设备陈旧、老化,故障率高
3、自动程度低、操作环境差,操作人员承受感染风险高
4、设施不完善、缺少预处理、尾气和污泥处理设施
5、面临个上级部门的监管,但标准和要求不统一
6、疫情带来的冲击和改变
后疫情时代,医院污水处理系统应该如何建设和管理?
2 现状政策、法规及标准情况
01 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为规范和监管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和排放管理,我国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文件。《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公共卫生的上位法,首次发布于1989年2月,2004年8月第一次修订,2013年6月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2017年,配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在申请设置、批准条件、执业要求各环节,均对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对生态环境产生危害的污染物提出相关要求。
02 国内相关标准
1983年首次制订《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 J48-83),随后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纳入《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88)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001年国家发布《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但该标准仅规定了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的排放控制要求,对医疗机构废水中理化指标以及涉及的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未有规定。2003年发生“非典”疫情,SARS病毒传播的管理和控制给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5年颁布《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代替了GB 18466-2001,部分代替GB 8978-1996。
03 国内相关规范
200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y1];2004年,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在基础上重新修订的《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 :2004);《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中涉及到医疗机构污水作为中水水源的要求;2013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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