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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廖某明养殖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初,重庆创越畜牧有限公司养殖项目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部分养殖粪污经养殖场旁边的毛粟沟排入嘉陵江,对下游饮用水源造成影响。
【查处情况】
2021年4月初,合川区检察院提供线索,重庆创越畜牧有限公司养殖项目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部分养殖粪污经养殖场旁边的毛粟沟排入嘉陵江,对嘉陵江下游饮用水源造成影响。在得到线索后合川支队会同钱塘镇人民政府经过多日明察暗访、定点蹲守、锁定证据,查明该项目为廖某明承包项目,其田间沼液储存池未硬化、还田管道存在破损,部分沼液经地表径流流入毛粟沟。6月22日,合川区生态环境局与合川区检察院共同约谈廖某明,告知其应承担的修复责任,廖某表示自愿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反思过错。6月30日,合川区检察院、合川区生态环境局、钱塘镇人民政府共同到场指导廖某明开展河道污染清理、修复工作。
廖某明所承包经营的养殖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养殖项目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廖某明停止使用养殖项目,并对其罚款2万元。
【案件启示】
一是高度重视农业源污染治理。规模以上的养殖场违法排污,将对农村人居环境和下游水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大,饮用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国家为此专门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长江保护法亦规定,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本案中,廖某明承包养殖项目存在部分粪污渗透、溢流现象,要求其对周边河道水环境开展整治,符合环境公共利益,有力保障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的功效实现。
二是多部门联手打击违法行为。畅通与公检法协作机制,强化镇街属地管理职责,是快速侦办案件的重要保障。本案是合川区检察院发现线索,移交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后,合川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属地镇街、相关部门成立专案组,集结骨干力量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多部门联合进行约谈并指导修复,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合力,有效保障辖区群众饮水安全。
【案例七】
雷某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0日,雷某刚个人经营的铝锭加工作坊将铝灰渣堆放在一块农田内,未采取防渗等任何防范措施,致地表水和土壤均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
【查处情况】
2021年1月20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大足支队”)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摸排线索,联合对辖区龙水镇沙桥村2组雷某刚个人经营的铝锭加工作坊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作坊建有2个原料车间,车间内存放有铝合金、铝渣和工业氟硅酸钠等原辅材料,建有1个生产车间,车间内设置有2台反射炉,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炉子旁堆放有少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灰渣。在距离厂区约5米处有一块农田,农田内堆放有大量铝灰渣。该农田露天设置,无任何防风、防雨和防渗漏措施,农田内蓄积有少量积水。
经查明,雷某刚个人经营的铝锭加工作坊,未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续,生产设施设备较为简单,仅有2台反射炉用于加热熔炼。以无烟煤作为主要燃料,以铝合金、铝渣和废铝制品等为主要原料,并添加工业氟硅酸钠用于升温分层,添加金属硅用于增加硬度。除杂质过程中有铝灰渣产生,该作坊通过漏勺将铝灰渣从反射炉中清出,堆放于反射炉旁,然后用推车转移至作坊旁的堆场。该堆场为该作坊经营者雷某刚家庭包产地,实为一块农田,无围挡、无硬化、无防护设施,也未采取防渗等其他任何防范措施。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出具认定意见,依法认定雷施刚个人经营的铝锭加工作坊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铝灰渣和堆存在农田内的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在大足支队的监督下,雷某刚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重庆中明港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应急安全处置委托协议》。重庆中明港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将雷施刚铝锭作坊产生并堆放在农田的共计91.4吨铝灰渣全部转移至该公司暂存、处置,相关费用15万余元由雷施刚自行支付。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水质《监测报告》,该作坊农田堆场10米处地表水氟化物含量为3.28mg/L。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土壤《监测报告单》,监测结果表明,该作坊产生的铝灰渣及其有毒有害成分氟化物已发生流失、渗漏,对地表水和土壤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
雷某刚将含氟化物的铝灰渣长期大量堆放在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农田内,造成了环境污染,存在环境污染犯罪的间接故意,已构成非法堆放危险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雷某刚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大足支队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目前,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依法追究污染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一是主动出击,发现问题线索。以往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主要通过群众投诉、专项执法行动等方式查找问题线索,在该案办理中,公安机关主动摸排,先期掌握了问题线索。现场执法行动前,公安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开展联席会议进行专题会商,从危废认定、称重计量和案件定性等多方面进行研究探讨,形成办案思路。最后确定恰当的时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按照办案思路,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全面固定违法犯罪证据,再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二是全程监督指导,督促整改。1月22日,为及时制止雷某刚的违法行为,消除环境污染,并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大足支队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雷某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7日内按照规定联系有危险废物许可证或者综合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2月3日,因雷某刚逾期未开展铝灰渣转移、暂存工作,大足支队下达《督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其3日内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将由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启动代处置程序。2月4日,大足支队指导雷某刚多方联系、询价,雷某刚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重庆中明港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应急安全处置委托协议》。2月5日-7日,在大足支队的监督下完成了危废的转移,消除了环境隐患。
【案例八】
璧山区勋谊净水剂原料加工厂跨省转移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7日,王某念经营璧山区勋谊净水剂原料加工厂跨省转移固体废物,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也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查处情况】
2021年4月7日,接到重庆市璧山区审计局移交企业跨省转移固体废物线索后,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赶赴该企业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将铝灰装车,准备运往四川省乐山市及贵州省凯里市交由当地公司进行加工,执法人员立即要求企业停止转运并卸回仓库储存。同时发现该企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申报备案,未建立铝灰渣管理台账,也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企业自2020年11月起已转运铝灰两次,共计69.94吨。2021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企业已对厂区进行防渗处理,建立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已在编制中。同时表示经过此次事件,已受到深刻教训,将严格依法生产,加强内部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2021年5月28日,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做出处罚款10万元的决定。
【案件启示】
一是快速反应,取证缜密。本案系区审计局移送件,执法人员积极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取证,按照办理程序立案调查。该案初始锁定非法跨省转移铝灰渣的情形,为精准确定违法行为,案件办理人员从铝灰渣的贮存利用特性分析,针对铝灰渣性质进行认定,对于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回收金属铝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最后认定为非法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违法行为。
二是适用新法,精准打击。2020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施行,本案是新《固废法》施行后,璧山区首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案件。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充分运用固废法赋予的新法律手段,依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证据资料收集全面,违法事实判定准确,引用法条适当,依法严厉打击。对打击非法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利用、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九】
重庆真成玻璃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9日,重庆真成玻璃有限公司将沉淀池内的生产废水排入厂区雨水沟内,并通过该雨水沟进入园区雨水管网汇入荣峰河内。
【查处情况】
2021年4月19日现场勘查时,执法人员发现真成玻璃公司沉淀池围堰高度不够,且部分围堰的砖石已经垮塌。而该公司在雨水较多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沉淀池的生产废水溢到路面,私自在沉淀池边缘开了一个小缺口,将超过池内容积的生产废水排入雨水沟内。该公司在雨污管道已分离情况下,将本应该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的生产废水经雨水沟流入园区雨水管网,并最终进入外环境(荣峰河内),这是一起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真成玻璃公司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的供水、供电和生产等设施、设备予以了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真成玻璃公司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真成玻璃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移送至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一是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刑衔接手段。荣昌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主体实施了一系列组合行政处罚(强制)手段,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其余企业(排污者)也形成了有力震慑。
二是按照处罚法定原则,依法进行处罚。本案是一件典型的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相关文件对“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细化规定。“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水污染物”构成以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污染物进入在雨污管道分离后的外环境中;二是客观上有通过雨水管道排放污染物而规避污染治理的行为。
【案例十】
重庆市忠县世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违反车辆检测国家标准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忠县世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标准,为尾气排放有明显烟度的柴油车出具了尾气排放检测合格报告,涉嫌造假。
【查处情况】
2021年3月29日,忠县生态环境局收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关于移交重庆市忠县世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的函》,反映重庆市忠县世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2021年3月16日至3月23日期间开展尾气检测业务时,对部分尾气排放有明显烟度的柴油车出具了尾气排放检测合格报告,涉嫌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3月31日,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移送的车辆检测监控视频光盘及其车辆信息和报告编号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3月16日16时20分、3月17日10时03分、3月17日10时12分、3月17日12时07分、3月23日17时04分的视频录像中,被检测车辆排放明显可见烟度,但现场工作人员无视上述时间段检测车辆的烟度情况,判定排放检验合格并出具了车辆尾气排放检测合格报告。该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对车辆进行检验,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
【案件启示】
一是利用非现场执法手段摸排违法线索。本案中该公司无视国家检测标准,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对排放明显可见烟度的检测车辆出具了尾气排放检测合格报告。其违法事实比较隐蔽,其违法行为通过群众举报或平台监控发现。
二是谨慎认定违法性质。车检行业的违法专业性较高,因此在对其行为进行判定的过程中需要格外谨慎,应当结合案情,以专业规范结合国家标准作出决定。本案中,《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是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国家标准,应当成为行政机关在执法中的参考依据。标准中第8.2.2条规定“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此标准作为国家机关发布的统一国家标准,具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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