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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废物收集场北侧院内东西方向建有11座混凝土结构水池,其中8座无水,东侧连续3座水池内储存大量黑褐色污水,水池长11米,宽7米,深度4米,水深1.9米。自东向西第三座污水池内有一抽水泵连接一条消防水带穿过厂区围墙,将水池内废水排入北侧夹道一水坑内,该水坑距离围墙约8米远,水坑长12.5米、宽4.2米,深0.9米,水深0.2米,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现场检查时正通过消防水带向水坑内排放废水。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水样颜色为灰黑色,并有明显异味,企业现场负责人现场陪同采样并签字确认。2020年8月2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ZP20039—B)显示:该公司东北侧围墙外约8米处渗坑废水PH为4.57、悬浮物为80mg/L、氨氮为13.6mg/L、化学需氧量为1.56×104mg/L、石油类为8.32mg/L、挥发酚为4.28×10³mg/L、苯为40ug/L、甲苯为65ug/L;3号污水储存池废水PH为4.67、悬浮物为128mg/L、氨氮为8.92mg/L、化学需氧量为1.35×104mg/L、石油类为8.21mg/L、挥发酚为4.14×10³mg/L、苯为18ug/L、甲苯为30.5ug/L;3号监测井(集水井)PH为6.87、悬浮物为8mg/L、氨氮为0.844mg/L、化学需氧量为763mg/L、石油类为0.59mg/L、挥发酚为123mg/L、苯为45ug/L、甲苯为85ug/L。2020年9月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将监测报告(ZP20039—B)送达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确认签收。
处理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进行立案调查,并下达《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字〔2020〕25号), 2020年9月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将宁夏西泰煤化工涉嫌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移交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分局依法审查立案。2020年12月28日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做出刑事判决:周立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随案移送的消防水袋一卷、旧水泵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嫌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直接反映出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缺失,只是追求经济利益,不重视生态环保工作,存在利益驱动侥幸心理。对这类企业我们要健全环境倒逼机制,坚持严管重罚依法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依托石嘴山市生态环境指挥调度中心信息化管理平台,坚持线上和线下监管相结合,继续加大巡查、排查力度和频次,对企业偷排废水及其他环境违法生产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同时指导服务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
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执法易错点:一是在证据收集中易丢三落四,必须要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形成证据链,通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影像资料、环境违法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坐实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其进行立案处罚;二是在涉及刑事案件的移交及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刑事在前,遵循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依法依规办案。
示范点:在本案环境执法过程中,证据链充足,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立即通知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部门针对偷排的废水及周边土样进行采样监测,随后开展了调查询问,形成完整的企业违法行为证据链,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将案件移送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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