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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附项目清单)

2021-11-23 09:32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水生态环境保护水生态环境质量宁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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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在此证券《宁夏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规划,“十四五”时期,宁夏将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按照“一源一带三区”总体布局,以黄河流域宁夏段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为抓手,建立“流域统筹,区域落实”的空间管控体系,实施“一河一策”精准治理,着力解决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实现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美好愿景。

——水环境质量。到2025年,黄河干流出境断面水质稳定在Ⅱ类,20个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0%以上,劣Ⅴ类水体控制在10%以内;17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为100%(剔除地质本底因素),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区控地表水断面水质达标率100%(剔除地质本底因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100%(剔除地质本底因素)。

——生态流量。到2025年,黄河宁夏段、清水河、泾河、茹河、葫芦河、渝河、苦水河、鸣翠湖和沙湖达到生态流量(水位)底线要求,东至河恢复“有水”的长度10千米,恢复“有水”时长120天(每年1月-4月)。

——水生态保护修复。到2025年,完成渝河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估、调查及恢复,其他天然河流、湖泊完成水生生物完整性调查工作。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长度65.6千米;湿地恢复(建设)面积10.07平方公里,茹河土著鱼类(麦穗鱼)逐步恢复。

展望2035年,环境优美实现大改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取得重大战略成果,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国领先,水生态环境根本转变、持续向好,生态系统功能完善、稳定高效。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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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开启水生态环境保护新征程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五年,是向着“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美好水生态环境愿景奋进的五年,是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启动水生态保护修复、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的五年。

第一节 水生态环境保护取得阶段性成效

“十三五”期间,全区上下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控源截污、生态修复、末端提升”的治理思路,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碧水保卫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对水生态环境改善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水环境目标如期实现。

顶层设计系统全面。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将生态立区战略确立为“三大战略”之一,召开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制定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全会作出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重大战略部署。自治区政府先后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入黄排水沟污染2016-2018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了水污染治理的目标和任务。自治区党委坚决扛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时代重任,十二届十一次全会通过《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为推动黄河流域宁夏段水生态环境保护指明了方向,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思想共识进一步凝聚,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出新步伐。

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自治区成立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进一步加强了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颁布施行,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建立了区、市、县、乡、村五级河长责任体系。黄河、清水河、渝河、葫芦河等7条重点河流由自治区领导担任河长,实现了河湖“全覆盖”和“应管尽管”。自治区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建立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建立省级领导包抓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重点水环境问题整改制度,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包抓沙湖和葫芦河水环境治理。组建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建立调度预警、通报约谈、跟踪督办、考核问效一套完整的水生态环境工作推动机制。

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20年,全区15个国控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3.3%,较2016年提高26.6个百分点,劣Ⅴ类水体全部清零。11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81.8%,均超额完成国家考核目标。地级城市建成区13条黑臭水体全部消除,13条重点入黄排水沟全部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黄河干流宁夏段出境断面连续4年保持Ⅱ类水质,全面完成 “十三五”规划考核任务。

治理能力持续增强。33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提标至一级A排放标准,地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85%,县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83%,处理效能全面提升。新建15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实现了工业园区废水全收集、全处理。累计建设集中式农村污水治理设施293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38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完成规范化建设,共设置标识标牌152个,隔离围网38公里,拆除取缔规模化畜禽养殖、旅游设施211处,搬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33座。完成70个“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第二节 水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虽然“十三五”期间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十四五”国家对水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工作重心由水污染防治向“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利用”转移,治理重点由末端治理、点源治理向过程控制、生态修复、自然恢复转变。我区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迎来了新机遇和新挑战。

“十四五”是我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重要时期,是着力构建生态环境安全格局、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扩大优质生态产品供给的战略机遇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2020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时赋予我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时代重任,我区必需抢抓先行区建设这一重大战略机遇,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建设,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十四五”期间,我区水生态环境保护仍面临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是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我区三面环沙,地处中部干旱带,全区中度以上生态脆弱区域占国土空间的40.23%,水土流失面积1.61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24.2%,高于黄河流域平均水平。水资源紧缺,生态用水严重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黄河两岸湿地面积大幅下降,水生生物多样性持续降低,黄河流域宁夏段整体性、系统性的生态退化趋势日渐加重。

二是地质本底影响明显。宁夏中南部地区浅层地下水中高氟水分布面积达79%,深层水为61%。2015 年以来,清水河、蒲河、茹河、都思兔河、苦水河等断面氟化物超标月占到全部监测月的8.3%-100%。由于地质本底主要受自然因素影响,人为无法控制,不能客观、真实反映断面水质状况。

三是水环境质量形势依然严峻。部分断面水体水质还不稳定。固原市茹河、清水河,石嘴山市沙湖等河湖自净能力弱,水质易受外部条件影响。三二支沟贺兰-平罗交界断面、平罗-大武口交界断面均为劣Ⅴ类水体,第三排水沟贺兰-平罗交界断面、平罗-惠农交界断面为Ⅴ类水体,全面达标难度大。黄河支流和重点入黄排水沟仍存在非法排污口,部分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滞后。

四是水环境风险隐患突出。黄河干流周边化工园区密集、跨河桥梁多,危险化学品基本靠道路运输,地表水型饮用水源地风险隐患突出。因安全生产、化学品运输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仍处于高发期。盐池县、彭阳县等石油开采区水环境风险管理基础薄弱,跨省河流突发水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激素类、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管控能力不足。

五是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尚不完善。黄河流域宁夏段未形成统一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和标准规范,联防联治的保护合力有待加强。利用天、地一体化的信息化监管手段还比较欠缺,实施精细化管理、精准治污的能力不足。生态环境保护基础科研能力较为薄弱,治理资金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相对落后,保障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综合判断,“十四五”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先行区建设对水生态环境保护做出全面、系统部署,必须立足区情实际,保持战略定力,树立底线思维,咬定目标、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久久为功,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实现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建设美丽新宁夏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维护黄河生态安全为根本,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的生命线,努力建设污染防治率先区,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节 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从过度干预、过度利用向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休养生息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以高水平保护引导推动高质量发展。

坚持“三水统筹”,系统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以流域为单元识别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环境风险问题,统筹水资源利用、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全力推进饮用水源、黑臭水体、工业废水、农业退水、城乡污水“五水共治”。

坚持突出重点,目标管控。以河湖为统领,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着力提升黄河干支流、重点湖库、入黄排水沟水质,全面消除地表水劣Ⅴ类水体;着力解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科学确定管控目标,确保措施可行、目标可达。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不同流域、区域资源禀赋、生态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因事施策,靶向整治,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分区分类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切实提高水生态环境治理成效。

坚持多元共治,共建共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多元化共治格局,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实施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水生态环境需求。

第五节 主要目标

“十四五”时期,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按照“一源一带三区”总体布局,以黄河流域宁夏段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为抓手,建立“流域统筹,区域落实”的空间管控体系,实施“一河一策”精准治理,着力解决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实现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美好愿景。

——水环境质量。到2025年,黄河干流出境断面水质稳定在Ⅱ类,20个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0%以上,劣Ⅴ类水体控制在10%以内;17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为100%(剔除地质本底因素),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区控地表水断面水质达标率100%(剔除地质本底因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100%(剔除地质本底因素)。

——生态流量。到2025年,黄河宁夏段、清水河、泾河、茹河、葫芦河、渝河、苦水河、鸣翠湖和沙湖达到生态流量(水位)底线要求,东至河恢复“有水”的长度10千米,恢复“有水”时长120天(每年1月-4月)。

——水生态保护修复。到2025年,完成渝河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估、调查及恢复,其他天然河流、湖泊完成水生生物完整性调查工作。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长度65.6千米;湿地恢复(建设)面积10.07平方公里,茹河土著鱼类(麦穗鱼)逐步恢复。

展望2035年,环境优美实现大改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取得重大战略成果,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国领先,水生态环境根本转变、持续向好,生态系统功能完善、稳定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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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着力推进经济社会绿色转型

第六节 优化空间布局

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理机制。完善“1+3+6+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体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以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严格限制产业发展为导向,禁止或限制大规模的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重点管控单元以守住环境质量底线、积极发展社会经济为导向,实施环境治理修复和差异化环境准入。一般管控单元以适度发展社会经济、避免大规模高强度开发为导向,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鼓励推动高耗水企业向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工业园区集中,提高化工、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冶金等行业园区集聚水平。加强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高耗水、高污染企业水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工作,积极引导岸线一定范围内高耗水、高污染企业分期分批搬迁入园。适度压减高耗水作物,以土地消纳粪污能力科学确定养殖规模。

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推进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

第七节 促进绿色发展

实施绿色改造攻坚行动。以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煤化工、制革、石油开采、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加快建设绿色园区,推动园区绿色化、循环化和生态化改造。支持化工等重点领域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出台支持鼓励政策,推行绿色设计、绿色包装,引导企业开发绿色产品。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在重点行业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提升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水平。科学编制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准入标准,完善循环产业链条,推动形成产业循环耦合。推进既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改造,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继续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鼓励化工等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

加快农业绿色发展。鼓励发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农膜污染治理,推进退化耕地综合治理。大力推进农业节水,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因地制宜发展旱作农业和节水农业。实施农药、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行动。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推行水产健康养殖,完善黄河禁渔管理制度。

第八节 调整产业结构

严格生态环境准入。落实“三线一单”,建立动态更新和调整机制,强化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应用。不断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等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社会经济影响分析。

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全面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和限制措施。依法依规推动炼化等行业落后产能退出,加大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控制尿素、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办法,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开展涉水“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第九节 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完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将再生水纳入区域水资源配置,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循环冷却、城镇绿化、生态补水、市政杂用。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园区内企业间用水系统集成优化。科学布局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及再生水调蓄等设施,确保再生水供需平衡、净化能力与调蓄能力匹配。充分利用现有河道、湖库、洼地、坑塘等,在重点排污口下游、主要排水沟入河口、支流入干流、支沟分沟等适宜地段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促进尾水综合利用。到2025年,全区再生水回用率达到50%。

加强湖泊和湿地生态保护。推进河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协同增强流域生态系统碳汇功能。2022年底前,结合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三线一单”要求,完成国家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划定,明确管控要求。针对被侵占蚕食的滨河、滨湖湿地,到2023年底前,逐一明确整治方案,限期退出并推进生态恢复。以哈巴湖自然保护区和青铜峡库区湿地保护区等湿地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开展天然湿地保护工作,采取湿地封育保护、湿地修复、生态补水、生物栖息地恢复与重建等措施进行保护和修复。结合国家湿地公园建设任务,开展生物栖息地恢复与重建工作,确保湿地生物多样性不降低,生态服务功能逐年增加。到2025年,完成保护修复湿地144万亩,新建10处湿地公园,修复保护4个湿地型自然保护区、14个国家级湿地公园、12个自治区级湿地公园。

第四章 构建水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

第十节 健全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管控体系

完善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理体系。健全“流域-水功能区(重要水体)-控制单元-行政区域”的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理体系。维护重要水体生态功能,研究构建水陆统筹的水功能区划体系,将水功能区划作为依法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跨部门基础平台。划分水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单元,将控制单元作为实施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流域空间载体。

强化水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划定地表水国控考核断面汇水范围及流域控制单元,依托控制单元和各级控制断面,逐级明确行政责任主体,强化地方各级政府水生态环境责任传导机制。明确国控、区控断面水质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应依法制定限期达标方案。

构建全链条污染源管理体系。依托排污许可证信息,实施“水体-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管理,强化源解析,追溯并落实治污责任。持续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水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制定《宁夏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总磷、总氮排放控制。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第十一节 强化流域系统治理

推进水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从黄河流域宁夏段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找准问题症结,精准施策。加强顶层设计,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综合施策、整体推进,全方位、全地域、全系统开展水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立足“一源一带三区”,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要素,系统布局重大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科学推进水源涵养区、生态缓冲带保护与建设、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和水生生物多样性提升。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要统筹治水和治山、治水和治林、治水和治田、治山和治草、治草和治沙,形成合力。

强化“三水”统筹管理。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管理。落实水资源、水生态和水环境监测评价制度,对黄河干支流、沙湖、阅海、香山湖等重要河湖库开展水生态环境评价。大力实施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促进水环境质量提升和水生态修复。

第五章 全面治理水体污染

第十二节 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优化入河(湖、沟)排污口布局。将一级水功能区黄河宁夏开发利用区中二级水功能区黄河青铜峡饮用、农业用水区设置为禁止排污区域,将一级水功能区黄河宁蒙缓冲区设置为严格限制排污区域。对于不达标水体、敏感水体限制新增排污口,不再新增除依法审批集中式处理设施以外的排污口,鼓励已有的直接入黄排污口逐步实施人工湿地尾水净化工程,进一步减少黄河干流污染物排放量。

开展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在自治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基础上,每年开展动态更新。以城市建成区及重要水体为重点,及时掌握新增市政提升泵站溢流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排放口和雨污分流雨水排放口数量、位置、排放形式等信息,为精准保障断面水质和治理溢流污染提供数据支撑。2022年底前,配合生态环境部完成黄河干流及沿岸一公里范围内排污口排查工作。

推进入河(湖、沟)排污口监测溯源。开展入河(湖、沟)排污口现场取样监测,对排污问题突出的排污口进行排查溯源,查清排污单位。核查入河(湖、沟)排污口审批情况,包括入河排污口登记和设置审批情况、所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证等,理清排污责任。

开展入河(湖、沟)排污口整治。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在入河(湖、沟)排污口“查、测、溯”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制定“一口一策”,明确整治目标和时限,组织开展整治。取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在环境敏感区内、非法工业企业直排口等排污口;清理合并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各类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结合乡村振兴、厕所革命等工作统筹推进合并;规范整治污染源主体责任不清、排污通道不规范、建设不规范、影响水环境质量的排污口。经整治予以保留的排污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完善审批手续、实施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到2025年,全面完成入河(湖、沟)排污口整治工作。

第十三节 优先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推进城市饮用水水源全面保护。统筹开展地方供水水源地替代,调整更新自治区水源地名录,依法调整需要变更的水源地保护区。到2022年,完成中卫市河北地区城乡供水工程、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银川都市圈城乡东线供水工程三个黄河水源工程保护区划分。全面排查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围网、交通警示、界碑和界桩等设施,对存在损坏、设置不规范或漏设的及时进行完善修复。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按照“一源一案”原则,开展不达标水源地专项治理行动,受天然背景值影响超标的水源,综合采用水源替代、水厂深度处理等措施治理;受人为污染影响超标的水源,开展污染治理,限期达标。到2025年,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剔除本底影响)。

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进程。在“千吨万人”农村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的基础上,规范制作全区各级水源保护区矢量图层,逐级审核上报,构建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张图”,同步完成标志标识、宣传牌和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到2025年,完成全区“千吨万人”农村水源地保护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治。依法清理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涉水工业企业;对其上游或补给区可能影响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工业企业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风险源进行排查整治。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鼓励有条件的地市逐步推进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回头看”。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水源环境档案制度,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大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力度,引导公众监督。以黄河干流地表水型水源地为重点,加强预警监控能力建设,建立风险源名录,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农村水源水质监测,定期开展“千吨万人”水源常规监测,建立健全部门间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探索开展水源地新污染物调查研究和生物毒性监测。加强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东线等重要跨界水源协同保护,保障区域供水安全。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提高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

第十四节 梯次深化黑臭水体整治

深化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巩固提升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进一步完善长效保持工作机制,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管护、夯实河长责任、引导公众参与监督等措施,防止水体返黑返臭。开展县级城市建成区排查、整治。2022年6月底前,县级城市政府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到2025年,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工作,识别农村黑臭水体及污染成因,根据成因开展治理。对因农村生活污水直排造成的水体黑臭,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改厕与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衔接,减少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切断农村黑臭水体的主要影响源。对因水动力不足引起藻类过渡生长造成透明度消失的黑臭水体,通过清淤疏浚、局部小微水体水系连通等措施增加水动力,控制黑臭水体形成。到2023年,整治完成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的黑臭水体;到2025年,整治完成已排查出的全部黑臭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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