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相关部门将对绿色矿山建设予以支持,其中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绿色矿山企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和50%的,分别减按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详情如下: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绿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绿色矿山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按程序纳入各级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其中市级绿色矿山仅适用于市县级发证矿种的中小型(生产规模)矿山,其他矿山应按照省级以上绿色矿山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工作体系,构建绿色矿山发展长效机制。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依据职责加强监管,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 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绿色矿山建设目标,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库和专家库,监督矿山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修复方案、按规定计提生态修复基金等,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核查等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矿山企业节约能源,引导矿山企业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应用。
(三)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第三方评估、检查、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达标排放污染物、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措施等,开展环保达标建设指导、验收、日常监测,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和核查等。
(五)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在投产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参与绿色矿山评估核查,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六)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参与绿色矿山评估核查,监督企业开展矿山尾矿库安全评价及闭库治理销号、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等,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七)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绿色矿山占用林地定额,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审核矿山是否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内,参与绿色矿山评估核查,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八)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绿色矿山企业统一登记注册及营业执照核发,监督检查登记注册行为,依法依规将失信矿山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加强信用监管。
(九)税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绿色矿山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十)银保监局负责制定和监督落实绿色矿山金融支持政策,督促全省银行保险业机构积极开展相关金融服务。
(十一)证监局配合做好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上市、挂牌推进工作。
第三章 绿色矿山建设
第九条 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方案,规范矿山管理,推进科技创新,落实资源高效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措施,促进矿区和谐,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建设绿色矿山。
第十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未建成绿色矿山的违约责任。
新建矿山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原则上正式投产后1年内须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未通过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剩余储量可开采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原则上可不申报绿色矿山,但应当参照绿色矿山的标准和要求开展生产和管理,在矿山关闭前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修复义务。
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生产矿山企业的协商,签订采矿权出让补充协议,将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协议内容。鼓励大型(生产规模)生产矿山3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其他生产矿山应当明确绿色矿山创建计划,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矿山企业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前应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章 绿色矿山申报与评估
第十三条 按标准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且符合下列先决条件的矿山企业,可以申报绿色矿山:
(一)《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照合法有效;
(二)按规定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竣工验收;
(三)按规定设立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账户;
(四)截至申报绿色矿山之日前3年,未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罚已整改到位,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五)按要求进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
(六)矿山正常运营,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按储量年度报告)不少于3年;
(七)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国家政策允许的矿种除外。
第十四条 绿色矿山申报企业应编制自评估报告,并在完成报告30日内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矿山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建立绿色矿山联审机制。市、县级自然资源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业等主管部门对绿色矿山申报材料进行联审,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县级负责初审,无异议的,报送市级进行审核;有异议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矿山企业整改,并函告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通过县、市级联审的,设区市自然资源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矿山企业开展评估,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严格规范第三方评估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省级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机构名录库,规范绿色矿山建设评估验收工作;组建省级绿色矿山专家库,做好绿色矿山建设技术指导、评估核查、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市级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机构名录库和专家库。
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从库中抽取,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矿山的从省级库中抽取,申报市级绿色矿山的从省级库或市级库中抽取。
第十八条 市级绿色矿山评估通过后,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名录并公告,同时报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公示有异议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查。
国家级、省级绿色矿山评估通过后,报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组织核查。核查通过后,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并公告。国家级绿色矿山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首次评估未通过的矿山企业,完成整改后,可于6个月内再次申请评估,再次申请评估未通过的,6个月后可以重新申请。
绿色矿山企业如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等发生变更,应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自纳入绿色矿山名录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土地、生态修复、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对绿色矿山建设用地予以支持。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单列绿色矿山建设用地指标,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绿色矿山合理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给予绿色矿山企业林地定额支持。
第二十二条降低绿色矿山用地成本。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三条 支持绿色矿山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矿山及县域自用基础上,可在省内调剂使用。
第二十四条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地方要积极协调财政资金,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绿色矿山企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和50%的,分别减按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二十五条 对绿色矿山建设给予金融支持。推进绿色矿山与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程,开展绿色矿山相关金融产品创新。鼓励银行机构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积极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将绿色矿山企业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为金融机构办理融资服务提供支撑。
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采取巡查、卫片检查、信息公示核查等手段,不定期对绿色矿山企业开展实地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分别按照不低于5%、10%、20%的年度抽查比例,组织对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督促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绿色矿山退出机制。绿色矿山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同意后,移出绿色矿山名录,不再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告。
(一)矿山闭坑、破产或政策性关停的;
(二)绿色矿山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经整改仍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
(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矿山企业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
(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或生态环境事故的;
(六)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失信名单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不宜继续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
第二十九条 被移出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经整改到位并通过评估核查后可重新纳入。
第三十条 矿山企业应将绿色矿山建设情况作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大安全、环保、社会风险事件回应机制,及时回应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诉求,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4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
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通过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切实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平,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
4月1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指出,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各地可
3月27日,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布了2024年第一批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华亭煤业公司陈家沟煤矿、东峡煤矿名列其中。近年来,华亭煤业公司按照“安全绿色智能开采、清洁高效低碳利用”的总体要求,在绿色低碳转型、智能化建设、矿区生态保护等方面持续发力,绿色矿山建设成效显著。相继建成投用了华亭煤矿等1
4月3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公布2023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包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等共13项。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一、开展全省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一)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
3月20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实施《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专项规划(2021-2025年)》。《规划》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重点任务,结合全省矿业绿色发展现状,坚持以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近日,国家能源集团国电电力综合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绿色矿山多产业融合发展15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全容量并网发电。该项目位于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全部使用露天煤矿排土场和采煤沉陷区建设,装机容量150兆瓦。项目每年可提供清洁电能292595.09兆瓦时,可替代标煤约9.06万吨,减少烟尘排
从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官微获悉,3月1日,国家能源集团国电电力综合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伊旗绿色矿山多产业融合发展150兆瓦光伏项目实现全容量并网。据悉,该项目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全部使用露天煤矿排土场和采煤沉陷区建设,装机容量150兆瓦。项目每年可提供清洁电能292595.09兆瓦时,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月12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白银市硷水煤矿绿色矿山建设及生态修复项目招标公告,预算金额285000万元,招标人为中地矿能投(宁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一标段项目投资金额14.25亿:硷水绿色矿山建设约3.5平方公里的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土地整理土石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12月16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举行新田岭“分布式光伏+绿色矿山建设”项目投资签约仪式,区科工局与国家电投集团云南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签约。据悉,该项目总投资2亿元,利用新田岭钨矿闭库尾矿库、废弃工业地面及建筑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站,总面积约为600亩,
11月1日,河北华澳绿色矿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举行了隆重而热烈的开工仪式。本项目是吉能国际能源有限公司首个开工建设的绿色矿山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充分利用了河北华澳矿区的1#、2#尾矿库进行建设,设计光伏安装容量为6MWp。同时,整个项目基于吉能国际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一种基于飞轮与化学
4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
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通过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切实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平,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
4月1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指出,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各地可
4月3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公布2023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包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等共13项。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一、开展全省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一)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
3月20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实施《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专项规划(2021-2025年)》。《规划》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重点任务,结合全省矿业绿色发展现状,坚持以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月12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白银市硷水煤矿绿色矿山建设及生态修复项目招标公告,预算金额285000万元,招标人为中地矿能投(宁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一标段项目投资金额14.25亿:硷水绿色矿山建设约3.5平方公里的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土地整理土石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12月16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举行新田岭“分布式光伏+绿色矿山建设”项目投资签约仪式,区科工局与国家电投集团云南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签约。据悉,该项目总投资2亿元,利用新田岭钨矿闭库尾矿库、废弃工业地面及建筑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站,总面积约为600亩,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9月1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划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开发有序、生态友好、管控有效、保障有力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局面,矿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到2035年,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不断加强,主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9月9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划》全面落实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战略,安排部署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业绿色发展工作。《规划》是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
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根据《方案》规定,通过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至2024年底,三年新增省级绿色矿山300家,全省70%的持证生产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新建矿山投产1年内必须建成省级绿色矿山,基本形成管理规范、集约高效、环
2021年12月,省委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鹤壁市发现,淇县、淇滨区部分区域矿山野蛮开采、私挖滥采,造成山体破坏,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不到位,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一、基本情况鹤壁市是一座因煤而建、依煤而兴的典型资源型城市。矿产资源在鹤壁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矿山开采也给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江西省南城县建筑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南城县起点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12760.4万元,服务期25年(含建设期2年)。详情如下:一、项目编号:JXDJ-GK-2024-030二、项目名称:南城县建筑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项目三、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12月5日,崇仁县城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权招标,项目预算金额6800万元,合同期限1年,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详情如下:项目概况:崇仁县城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权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福建泓武招标有限公司(抚州市曾巩大道新力愉景湾1901室)获取招标
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江西省开展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部门加强统筹谋划,充分发挥工作合力,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治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进一步
12月4日,江西省赣州市会昌生态环境局会昌县“三江六岸”生态环境治理和特色文化产业融合开发EOD项目(项目编号:HCZD2024-HC-C007)竞争性磋商的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公告显示,会昌县建源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标。企查查显示,会昌县建源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控人为会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2日,江西电力交易中心公示实施暂停交易资格售电公司相关情况,经核实,共计28家售电公司连续12个月未进行实际交易。经报请江西省能源局同意,相关售电公司即日起暂停交易资格。若申请重新参与市场交易,应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恢复交易资格。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11月29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草案针对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细化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和运行维护、违法行为界定、监测数据应用等内容,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管理的可操作性。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污染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物资公开招标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编号:182435)
2024年已进入倒计时,在最后这一个月里,有多个污水项目将迎来开标。据北极星环保网不完全统计,近期,有14个亿级污水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投资金额约32亿。其中,污水厂EPC建设项目有4个,污水管网项目3个,污水处理厂扩建及设备更新5个,再生水利用2个项目分布于山西、江西、湖北、河北、四川、重庆等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江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开展江西电力市场2024年12月份月内连续交易的通知,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拟组织开展江西电力市场2024年12月份月内连续交易。具体交易时间如下:
为提高新任职中层干部责任担当意识,帮助新入职员工迈好职业生涯“第一步”,引导干部、员工牢固树立廉洁从业、遵纪守法意识,把好人生的“方向盘”,11月29日,华润电力江西公司开展新任职中层干部、新入职员工集体廉洁谈话。会议由江西公司副总经理周磊主持,新任职中层干部、今年新入职员工和职级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江西省发改委明确华电九江能源站两部制电价机制,容量电价68元/千瓦·月电量电价0.5659元/千瓦。详情如下: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