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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4日
义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18〕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二) 义乌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详细规划、立项、土地出让、选址(规划条件)、设计招标、方案设计及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适用本办法。
(三) 本办法所指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是指结合城市建筑与绿化、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水体等主体工程建设,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的项目。
(四) 海绵城市建设责任。
1.市建设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方案的专项审查。
2.市自规局负责在土地出让、划拨中的规划条件中,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定的地块指标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在规划许可中根据市建设局出具的《义乌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批。负责将绿地率、水域面积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导各编制主体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定的地块相关指标纳入其负责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3.市发改局负责在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的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过程中落实相关要求。
4.市财政局、五水办、行政执法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各镇街、国企、平台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 海绵城市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
二、项目前期管理
(一) 市建设局会同市自规局、水务局组织编制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并与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并制定控规单元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
(二) 市自规局应在不同层级的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或相关控制指标。
(三) 建设单位应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内海绵城市设施与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关系,将海绵城市设计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各个阶段。
(四)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进行明确阐述;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雨水控制和利用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建设规模和内容以及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文本中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提出海绵城市专项设计, 列明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市发改局应根据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及时组织评审、论证。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五) 土地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市自规局应在选址意见书中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体系,落实其海绵城市建设基本要求和刚性指标,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土地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市自规局应在规划条件中落实其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刚性指标,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土地已划拨或出让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六) 项目设计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海绵城市建设方案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七) 建筑屋面和小区路面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经截污等预处理后引入项目范围内的以雨水渗透、储存、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海绵城市建设改造项目因空间限制等原因不能满足海绵改造目标的,雨水径流可通过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引入就近城市改造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内。
(八) 城市道路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引入道路红线内、外的绿地、河道等区域内,并通过设置在绿地内的以雨水渗透、储存、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进行处理。
(九) 城市绿地、广场及周边区域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引入城市绿地内的以雨水渗透、储存、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消纳自身及周边区域径流雨水,并衔接区域内的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排放系统,提供区域内涝防治能力。
(十) 城市水系设计应根据其功能定位、水体现状、岸线利用现状及滨水区现状等,进行合理保护、利用和改造,在满足雨洪行泄等功能条件下,实现相关规划提出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及指标要求,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排放系统有效衔接。
三、建设管理
(一) 政府投资项目及需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单位提供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送审资料,由市建设局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进行审查,方案(初步)设计审查通过意见作为由自规局出具项目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二) 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以通过前期方案(初步)设计审查为基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通过后,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图施工,确保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落地,禁止不合理变更和甩项,确需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对年径流量控制等刚性控制指标进行复核,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变更内容不得低于原设计目标。
(三) 海绵城市建设应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竣工验收和移交
(一)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专项验收,邀请市建设局参加验收,形成《义乌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含验收意见结论、海绵城市设施验收一览表等内容。
(二) 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对于不合格工程,市建设局不得竣工验收备案,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建设局备案。
(三) 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管理单位。
五、运营管理
(一) 不同类型或建设模式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落实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主体,并按照海绵设施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做好配套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市政项目、公园、公共绿地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管理;PPP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按有关会同约定管理。
六、其他
(一) 本办法解释单位为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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