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加快推进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强化源头治理,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近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和合肥市财政局印发《合肥市鼓励企事业单位提标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奖补办法(试行)》,对企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或已达到当地环境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项目提供奖补,奖补比例最高可达项目污染治理投资的50%。详情如下: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鼓励企事业单位提标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
《合肥市鼓励企事业单位提标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合肥市财政局审议通过,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1-071,现予以公布。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 日
合肥市鼓励企事业单位提标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加快推进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强化源头治理,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若干工作举措的通知》(合办〔2021〕14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21〕12号)、《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环〔2019〕139号)等文件规定,参照先发地区相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标改造”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或已达到当地环境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项目。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本办法支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提标改造项目给予一定额度资金奖补。
第三条 提标改造奖补资金渠道,主要包括中央、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奖补资金严格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下达文件未明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提标改造奖补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包括:汽车制造、包装印刷、机械电子、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烟气脱硝等氮氧化物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脱硫、除尘及控制有毒污染物排放的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碳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二)水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包括:含氟等特征污染物工业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改造等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项目;污水直接排放外环境的重点涉水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项目;城镇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
(三)辐射污染防护设施提标改造。包括:辐射防护措施升级改造等;优化升级产生放射性污染环节的生产工艺等。
(四)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项目。
(五)危废处置设施提标改造。包括: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设施提标改造、医疗废物集中暂存设施提标改造、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
(六)“绿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七)其他重点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
第五条 提标改造奖补资金分配,原则上采用项目法,实行竞争性分配。奖补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根据当年中央、省级下达资金情况和市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一)奖补标准: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可分配资金量、项目个数、投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奖补标准上限不超过项目污染治理投资的30%。对于污染治理技术先进、绩效突出的项目,可适当提高奖补比例上限,但最高不超过项目污染治理投资的50%。
(二)上级资金分配文件中已明确奖补金额的项目,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六条 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一般程序和规则为:
(一)企事业单位向辖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进行自主申报,申报窗口常年开放。
(二)辖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项目联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县(市)区项目资金申报情况按季度进行通报。
(三)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竞争性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竟评小组),适时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
专家抽取。评审专家一般为不超过5人的奇数,其中应包含2或4名环保专家、1名财务绩效专家。环保专家原则上从市级环保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财务绩效专家从市财政局专家库中抽取,特殊情况下可使用省级环保项目专家库或市级其他部门专家库。专家抽取过程由竞评小组成员共同见证,形成专家抽取记录备案。
评审过程。评审专家对各参评项目逐一进行评审打分;重点审核项目预期环境效益、政策符合性、技术先进性、方案合理性、投资经济性等方面;严格审核项目绩效目标,将项目环境效益作为项目评定的重要标准。
纪律要求。严格实行“双向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向项目单位透露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在正式评审前向评审专家透露评审项目信息。严格实行“专家承诺制”,每位评审专家评审前须签订廉洁公正评审及回避承诺书。严格实行“封闭评审制”,评审现场实行全程封闭式管理,评审专家上交个人通讯工具。
评审结果。评审专家组提交项目评审得分排序表,淘汰评分低于80分或绩效目标评分为“差”的项目,剩余项目纳入市级提标改造项目储备库,并择优推荐申报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
(四)纳入市级提标改造项目储备库是获得提标改造奖补资金的必要条件。对于上级部门已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并纳入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市级不再重复评审,可直接纳入市级提标改造项目储备库。
(五)竞评小组统筹考虑项目储备情况、可分配资金量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经集体研究决策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财政审核同意后,分别在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网站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批,获批后正式实施。
第七条 专项奖补资金申请单位和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依法经营,具有合法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三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未享受其他财政资金奖补;
(三)所申报项目不属于环保“三同时”项目;
(四)申报单位具有项目配套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
(五)项目可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六)项目为在建状态,或即将开工建设并于1年内完工,经过评审专家认可的大型复杂项目建设周期可适当延长至1年半;
(七)污染处理设施建成后可得到有效运维管护,确保长时间稳定运行;
(八)符合中央及省、市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
第八条 项目单位申报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奖补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标改造资金申请报告(提标改造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和项目单位承诺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原件扫描版;
(三)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其中生态环境效益指标应细化、量化;
(四)项目投资明细表;
(五)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筹措、使用计划等;
(六)营业执照原件扫描版;
(七)项目设施运维管护方案;
(八)其他材料。
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适当简化相关材料。
第九条 按照“谁分配、谁监管”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标改造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调度,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发现的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每月汇总并通报提标改造资金奖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研究确定提标改造资金奖补项目督查方案,按照覆盖面不低于当年获补项目数量的50%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条 奖补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强化监控及评价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加快推进项目实施,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提标改造资金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项目实施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项目内容、投入规模、项目完成时限等,确需调整的,应当逐级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审批,重大项目变更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可根据污染治理项目投资完成进度情况,分阶段申请拨付奖补资金。申请奖补资金须提供资金拨付申请、项目实施进度监理认证报告、支付证书、项目合同等资料。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奖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获补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工程完工后2个月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述、项目建设情况、工程完成情况、项目投资构成、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及决算结论、试运行情况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三)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
(四)项目资金拨付凭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审查报告)或审计报告;
(五)项目资金申报书及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项目如有修改或调整的,应附相关资料进行说明;
(六)项目建设过程及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图片;
(七)项目建设有关合同;
(八)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九)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单个项目奖补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组织验收,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验收。
(二)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应邀请专家参与验收,验收结果以专家意见为主。验收专家抽取参照前述第六条规定。对于初次验收不合格项目,验收专家组应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由验收组织部门下发整改通知督促整改。
(三)竣工验收应重点审核评估项目是否实现预期生态环境效益,未达预期效益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预期生态环境效益一般以申报资金时所设定的生态环境效益目标为准。
(四)项目验收应当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公示无异议后,由组织验收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况,一经查实,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相关企事业单位3年内(以违规行为查实之日起计算)不得再申报提标改造资金项目。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投资金额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的;
(三)项目实际完成时间超出计划时间半年以上的;
(四)拒不配合政府部门提标改造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
(五)项目经过整改后,仍无法通过验收的;
(六)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31日起试行1年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不成熟、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发布《2022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绿色发展水平评估报告》,近年来,生活垃圾烧发电企业数量快速增长、焚烧处理能力稳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显著提升、社会与环境效益逐步显现,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基
江苏省地方标准《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技术规范》(DB32/T4480—2023)于近日发布,本文件规定了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技术规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判定、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数据的合理性判定、技术验收和日常运行管理。本文件适用于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
案情回顾2022年3月22日,某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生产金属和塑料件,主要工艺涉及注塑、成型、打胶等。虽然该公司注塑车间打胶工段已配套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但打胶工段的传送带连接口未完全封闭,造成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法条追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发文,征集企事业单位提标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奖补项目,对企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或已达到当地环境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项目。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本办法支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提标改造项目给予一定额度资金奖补。关于征集企事业单位提标
5月3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致全市涉水排污企业和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单位的一封信,详情如下:各涉水排污企业,各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单位: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稳步推进,治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统计公报,全文如下: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统计公报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湖北省依法组织对2020年度排放源年报数据进行调查,依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号),现将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一、统计范围2020年度排放源统计
北极星大气网获悉,12月22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2021-2022年秋冬季错峰生产及应急管控豁免企业名单公示。
生态环境部公布12个大气污染案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重点城市开展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11月14日发现部分企业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施工扬尘污染,已移交相关地方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责令迅速整改落实到位。
为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生态环境部持续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技术复核,发现了一批问题企业,梳理形成排污许可证问题典型案例。案例一:管理类别错误(降级管理)某木炭厂属于“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22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组到定州市旺恒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但其烟气在线系统现场通90.2mg/m3的二氧化硫标准气体,数据稳定后显示结果为77.9mg/m3,系统响应时间大于200秒,示值误差为-12.3%,不满足规范要求;现场通135.7mg/m3的一氧化氮标准气
3月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襄阳市2024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2024年污染防治攻坚六大任务和80项重点工作清单,全力干出新轮次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高度”,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襄阳都市圈高质量发展。《通知》明确,2024年生态环境工
近日,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大讲堂”暨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程研究中心第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南京召开。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师范大学环境与生态前沿交叉研究院院长余刚先生做“新污染物及其治理”讲座,来自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的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专
3月5日上午9时,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国务院总理李强代表国务院,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总理李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过去一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本届政府依法履职的第一年。面对异常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生态环境标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生态环境标准的体系建设和具体标准制定、实施、评估及废止(修订)。其中规定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省生态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宜昌高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技术改造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郑州市恒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联合体排名第一,报价25539723.97元。本次项目对2台生物质锅炉烟气进行超低排放技改,对环保措施进行升级改造,使排放指标颗粒物≤10mg/N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要求,帮助企业搭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交易平台,更好服务企业找到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贵州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自愿交易技术指南(试行)》。《指南》适用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集2024年广西有关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详情如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征集2024年广西有关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征集2024年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函》(桂市监函〔2024〕263号)关于“
近日,西陵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超标排污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2022年7月12日,宜昌市水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矿业公司工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现场检查,经第三方检测公司即时采样检测,该矿业公司生活污水排放四项因子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市水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局经复核某矿业公司的陈述申辩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发现并严肃查处了5起涉水环境违法行为,并以市环委办公室的名义向全社会进行公开通报。全文如下:各县(区)环委会、高新区环委会、东临新区环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有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认真履行职责。
9月15日,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主持召开部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和在黑龙江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列席会议。☆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东北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7月2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2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绿色北京战略,以改善生态环境质
2022年1月19日下午,在中科院山西煤化所第三会议室(太原市),湖北稀金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稀金新材料)与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山西煤化所)签订“高炉煤气精脱硫技术开发合同”;湖北稀金新材料、宝武水务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武水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5日发改委发布了席北斗关于《“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解读—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日前,湖州发布《湖州市大气源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今年上半年,江苏省在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全面加强源头治理,取得积极成效。
今年以来,江苏省环境监测系统紧紧围绕“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工作要求全面开展监测溯源工作,让环境监测倒逼源头治污,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
“习近平总书记3月5日下午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要继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强化源头治理,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给予我们巨大的鼓舞和信心。我们已经将2021年确定为‘源头治理年’,将切实把源头治理作为根本性举措,推动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王天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起步之年。2月25日,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南京召开,省生态环境厅将2021年确定为“源头治理年”,亮出今年生态环境保护“五大任务”“十项举措”。正视短板不足,从“坚决打好”到“深入打好”2020年全省PM2.5平均浓度降至38微克/立方
“要突出以降碳为源头治理的‘牛鼻子’,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牵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表示,我国将落实减污降碳总要求,编制实施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加快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十四五”时期,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