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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典型案例发布机制,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21年6月至11月分六批发布典型案例共60件,现发布第七批典型案例10件。
本批典型案例涉及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反放射性环境管理制度、未按照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及固体废物贮存不规范、未批先建及无证排污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入选了2件柔性执法典型案例,即重庆森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不予行政处罚案和重庆市大足区宏基化工厂未及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不予行政处罚案,体现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相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时代风貌。
06 重庆市晟源劳务有限公司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不规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0日,重庆市晟源劳务有限公司露天堆存一般工业固废钛石膏,未采取符合国家防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罚款20万元。
【调查处理】
2020年12月10日,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双河口镇生态环保服务中心对重庆市沪渝高速公路双河口出口附近一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地堆场物质为一般工业固废钛石膏,该堆场未采取符合国家防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经对场地所有者重庆市沪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场地转租者重庆骊砼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运输单位重庆炬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分别调查取证,最终确定该案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晟源劳务有限公司。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晟源劳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一是强化网格化监管,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双河口镇落实属地责任,在日常巡查发现疑似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保障辖区环境安全,推动辖区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提升。
二是多方取证锁定违法主体。由于涉案堆场所属场地涉及转租,一般工业固废钛石膏从产生单位也几经转手。执法人员对场地所有者、转租者、固废产生单位、固废收集运输单位全面调查取证,最终锁定了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的主体。
07 重庆康戈尔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无证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6日,重庆康戈尔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排放污染物。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罚款15万元。
【查处情况】
2021年6月16日,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康戈尔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橡胶制品项目正在生产,密炼、开炼、硫化等工序产生的工艺废气经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污染物,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项目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当事人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排放污染物。
对重庆康戈尔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无证排污的行为,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于2021年8月23日对其作出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一是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案件查处过程中,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明确告知当事人拥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严格规范裁量幅度。该案件罚款额度依据法律法规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规定进行确定,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有效规范。
三是处罚与教育并重,帮助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案件查处过程中,注重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其明白存在的问题及改正方式。本案中,当事人积极改正,申请并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08 重庆市西沃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擅自倾倒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7日,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重庆市西沃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从重庆红宇摩擦制品有限公司运输的工业粉尘,倾倒至璧山区璧城街道黄葛社区三组东林寺附近。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其立即将工业粉尘转运处理,并对其罚款10万元。
【调查处理】
2021年5月7日,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璧山区璧城街道举报,反映位于璧山区璧城街道黄葛社区三组东林寺附近倾倒了大量铝灰。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联合璧山区公安局、璧城街道共同开展调查取证,通过调取附近监控,全面摸排现场情况,发现重庆市西沃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将从重庆红宇摩擦公司收集转运的工业粉尘擅自倾倒在现场。执法人员一方面迅速联系第三方资质公司重庆市禾润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对现场工业粉尘进行应急处置,及时收集转运;另一方面立即联系重庆市西沃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经核实,现场倾倒工业粉尘约有11.4吨。
2021年7月27日,重庆市西沃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将倾倒工业粉尘交由重庆上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置,并提供了处置费用发票。企业负责人表示将吸取教训,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2021年11月3日,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做出处罚款10万元的决定。
【案件启示】
一是加强部门联动,有效锁定证据。本案中,在生态环境部门接到街道举报后,迅速与公安机关及街道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第一时间锁定了违法主体和证据,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公安部门在案件侦破方面存在优势,为查明案件真相,全面掌握案件情况提供了有效依据。
二是强化法律学习,提高环保意识。随着生态文明思想的普及和社会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守法应更注重细节。本案中违法企业作为有资质的环保处置公司,面对生态环境新法新规,应更主动地更新知识储备,更积极地担当社会责任,更全面地做好示范引领,千万不能以老思想、老做法“想当然”地处理事务。本案中,企业擅自倾倒工业粉尘的行为凸显出其法律意识淡薄,未及时学习环保法律知识。通过此次处罚倒逼企业注重法律知识培训,提升守法意识,补足固体废物管理上的漏洞。
三是应急及时有效,确保生态环境安全。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在确认案件涉及固体废物后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工作,及时联系第三方资质公司,从现场处理、运输保存到最后安全处置,确保每个环节都依法、有序且规范,以最快速度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防止环境事故发生,最大程度上保障了生态环境安全。
09 重庆森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未批先建”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5日,重庆森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于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该企业符合“违法行为(‘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教育后,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调查处理】
重庆森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凤凰湖产业园内,项目于2021年7月开始建设,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11月5日,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已安装了部分生产设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擅自开工建设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即责令企业停止建设,并调取相关资料、固定相关证据,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并承诺在取得环评批文后续建。后期,区生态环境局接到该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后,再次到现场进行复核,该企业已按规停止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于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对照企业裁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该企业符合“违法行为(‘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经集体审议,认定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未对环境造成影响,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教育后,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一是在重拳出击严惩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强化“服务民营经济就是服务发展”意识,着力优化法治环境,通过“合法容错”,让企业在轻微违法并主动纠错的时候,获得“被原谅”的机会,杜绝“一罚了事”,在对企业下达《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加强法制宣传,约谈企业,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是加强督导帮扶,对企业对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指导帮扶,意在积极倡导企业自动、自觉遵法守法,促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实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使在永企业在良好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中健康成长。
10 重庆市大足区宏基化工厂
未及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6日,重庆市大足区宏基化工厂(以下简称宏基化工厂)未提交2021年第1季度、第2季度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该厂的行为涉嫌构成未及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了立案登记。依据《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中“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属于免罚情形及该厂按要求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定情形,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宏基化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调查处理】
2021年9月16日,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宏基化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从事水玻璃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气排放,于2020年7月14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中关于执行(守法)报告的规定,该厂应当在每自然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季报应于次季度第一月月底前提交,但该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和时间要求,未提交2021年第1季度、第2季度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拍照、摄像固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进行了立案登记。在立案调查后,宏基化工签署了《承诺书》,认可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事实,承诺在2021年9月23日前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执法部门。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明其确已履行承诺,全部完成整改。鉴于《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将“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情形列入了免罚清单,宏基化工的违法行为即符合该情形规定。经集体审议后认为,宏基化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时间要求提交2021年第1季度、第2季度的执行报告,2021年9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行为,2021年9月22日该厂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定情形。据此,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宏基化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厂的本次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同时进行了教育,要求该厂引以为戒,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各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案件启示】
一是法治明思路,落地有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修订实施后,“首违不罚”“轻微不处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021年9月22日,重庆市出台了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并于2021年10月23日正式施行,对“首违不罚”“轻微不处罚”的情形和程序进行了细化,为案件办理提供了执法指导。该案是重庆市生态环境领域免罚清单实施后的,基层执法部门的首次有效实践。
二是执法严程序,普法重深度。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严格履行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全面充分收集证据资料,综合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轻微不处罚”的情形,确保案件经得起审查。同时,规范适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免罚不免责”,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在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同时,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合本案案情,以《排污许可条例》宣讲重点,对辖区内企业开展了“加强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法律知识”专题宣讲,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将普法宣传贯穿执法全过程。
三是监管强力度,柔性添温度。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该案办理为契机,建立柔性执法工作机制,坚持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相结合、依法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该案的办理,是大足区积极践行生态环境保护柔性执法工作机制的重要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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