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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工业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和绿色低碳转型,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持续提高行业能效水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拟定了《福建省石化化工行业节能降耗能效提升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福建省石化化工行业节能降耗能效提升实施方案(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持续推进我省石化化工行业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全面提高行业能效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21〕14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科学处理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突出标准引领作用,深挖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潜力,强化系统观念,推进综合施策,严格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重点企业、项目节能降碳步伐,带动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确保如期实现石化化工行业碳达峰目标。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通过实施节能降碳行动,炼油、乙烯、对二甲苯、合成氨、离子膜烧碱等重点细分行业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超过相应比例(详见附件1),行业整体能效水平明显提升,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绿色低碳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实施项目源头管理。严格落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突出高质量、绿色化发展要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从严开展工业固投项目节能审查。认真排查在建项目,原设计能效水平未能达到行业或标准先进的,应暂停施工,通过调整建设方案,并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整改达到标准先进值后才能恢复施工;科学评估拟建项目,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安全、绿色的工艺路线、提高能效水平,发展高端化工新材料和精细化学品。
(二)有序推进节能改造升级。组织开展炼油、乙烯、对二甲苯、合成氨、烧碱等重点行业现有企业能效情况调研,建立技术改造企业清单。对于能效介于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之间的企业装置,督促企业制定节能改造升级实施方案,明确推进步骤、改造期限、技术路线、工作节点、预期目标等,鼓励企业结合检修等时机参照标杆水平要求,积极采用新的节能技术和绿色工艺、更换高效节能设备,提高能效水平,努力达到标杆水平。能效未达到基准水平的,要引导企业加快节能改造升级,并于2024年前改造完成,否则予以淘汰。
(三)落实低效产能有序退出。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等规定(详见附件2),禁止新建、扩建限制类工艺装备、产品,推动落后产能尽快淘汰退出。加大闲置产能、僵尸产能处置力度,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开展能效标杆专项行动,发布能效“领跑者”名单,引导企业对标对表,引领行业企业对标提升能效水平。
(四)推广节能低碳技术装备。持续发布石化化工行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目录,针对炼油、乙烯、对二甲苯、合成氨、烧碱等重点行业,加大先进节能提效工艺技术装备遴选和推广力度,着力推广重劣质渣油低碳深加工、煤连续气化制合成气等技术,在加氢裂化反应器、乙烯裂解炉、压缩机、高效换热器、离子膜电解槽等设备实施节能技术。鼓励采用热泵、热夹点、热联合等技术,加强工艺余热、余压回收,实现能量梯级利用,促进企业技术设备革新和改造升级。
(五)推动产业协同集聚发展。严格按照石化产业规范布局,引导石化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园区转移,提高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水平,构建企业首尾相连、互为供需和生产装置互联互通的产业链,形成规模效应,突出能源环境等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进一步优化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布局,推进石化园区创建绿色园区、智慧园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减少物流运输能源消耗,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和碳排放。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节能服务力度
搭建政企研技术对接平台,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校、骨干企业的创新资源、推动绿色低碳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相关工艺装备攻关,帮助企业解决改造升级中的技术难点和装备短板。广泛开展“节能服务进企业”,组织开展企业技术改造阶段性评估,解读宣贯相关节能政策等。
(二)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严格项目准入审查,加强石化、化工项目准入条件与能效标杆水平衔接和匹配,对于违规上马、未批先建项目,依法依规查处。加强对重点行业能效水平执行情况的日常监测和现场检查,定期通报相关企业产品的能效水平。发挥属地监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相关政策标准落实到位。
(三)发挥奖惩政策效能
落实节能专用设备、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政策,对能效提升效果显著的重点改造项目优先安排专项资金。对首先使用节能装备的,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鼓励政策。通过差别电价、节能监察、环保监督执法等手段加大市场调节、督促落实力度,倒逼能效水平落后的产能有序退出。
(四)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充分利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强节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热点问题,传递以能效水平引领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坚定决心。梳理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的典型案例,形成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及时进行宣传推介。传播普及绿色生产、低碳环保理念,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的良好氛围。
附件:1.重点行业能效基准水平和标杆水平
2.限制、淘汰生产工艺和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重点行业能效基准水平和标杆水平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一、限制类
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2、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CO2含量20%以上的天然气除外),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3、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3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4、新建纯碱(井下循环制碱、天然碱除外)、烧碱(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100ppb的电子级硫酸除外)、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
6、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干法氟化铝及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新建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等)生产装置
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氯化苦生产装置
10、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11、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鼓励类及采用鼓励类技术的除外)
12、新建氟化氢(HF,企业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没有副产三氟甲烷配套处置设施的二氟一氯甲烷生产装置,可接受用途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其余为淘汰类)、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特定豁免用途的六溴环十二烷(其余为淘汰类)生产装置
13、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含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再生胶(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二、淘汰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青海格尔木、新疆泽普装置除外),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2、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边远地区除外),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作为废盐综合利用的可以保留),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
3、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4、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没有配套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装置的尿素生产设施
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8、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9、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
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除外),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二)落后产品
1、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
2、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3、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
4、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胶,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
5、高毒农药产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10%草甘膦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三氯杀螨醇
6、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的产品: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硫丹、氟虫胺、十氯酮、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多氯联苯、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特定豁免用途为限制类)、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可接受用途为限制类)
7、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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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发布2022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详情如下:关于发布2022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组织计算了2022年全国、区域和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以及全国化石能源电
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组织计算了2022年全国、区域和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以及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供核算电力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时参考使用。上述因子与《关于发布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
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公布上海市2025年度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其中发电行业30家,非电行业40家。详情如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
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随文公布上海市2025年度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其中发电行业30家,非电行业40家。详情如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
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部署和《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有关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市生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文件提出,推动交通运输绿色智慧转型升级。按规定开展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保障规划实施与生态保护要求相一致,强化交通运输能耗与碳排放数据共享。完善交通运输装备能源清洁替代政策,推动中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12月18日公布2025年度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的排放单位名录,北京市共有14家发电企业(天然气发电机组)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与上一年度相比无变化,应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核查及配额清缴工作。7家石化、钢铁、建材、民航(机场)等部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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