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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2月31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改革事项包括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许可,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排污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全文如下:
四川省生态环境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四川省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1〕9 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人事函〔2021〕467 号),推进全省生态环境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对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力争 2022 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出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改革任务
(一)直接取消审批。在全省范围内对“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省级权限)”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取得相应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即可从事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辐射监测工作,无需重复取得生态环境厅的批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亦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认定和批准文件。(二)优化审批服务。将“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除医疗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药物外)许可证核发”涉企经营许可中场所等级属于乙级、丙级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审批权限由生态环境部承接至省厅。“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销售、使用II、III、IV、V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II、II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涉企经营许可中销售、使用III、IV、V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对“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涉企经营事项,精简申请材料,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审批效率。
三、配套措施
(一)动态调整更新清单。按照省政府及生态环境部要求,动态更新省级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行清查。
(二)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按照省政府、省大数据中心要求,完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全省生态环境领域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并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加强电子证照亮证应用、信息共享,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四、加强监管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直接取消审批事项,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优化审批服务事项,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已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要积极理顺行政审批局与行业主管部门及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关系,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二)多措并举,优化创新。推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 号),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平台,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查找风险隐患,探索智慧监管、精准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要充分认识到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落实,积极推进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加强法治保障,依法推进工作。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已调整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对其原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要同步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改工作。
(三)强化信息公开,做好政策宣传。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省政务共享平台(信息从产生到归集不得超过 7 个工作日),推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为部门实施审批和监管提供便利。要按照相关要求,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配合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做好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地、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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