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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将放射性污染防治,跨市域和影响较大的大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跨省域水体污染防治,省内重点流域、跨市域水体水污染防治,跨市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重点海域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详情如下;
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我省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推动我省加快融入“双循环”发展格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广东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省生态环境规划和全省性、省级组织开展的跨区域性及影响较大的水、大气、土壤、重点海域及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生态环境规划、实施方案与综合性政策制定,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组织开展的水、大气、土壤、重点海域及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生态环境规划、实施方案、政策制定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执法。
将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监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查)、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察,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等其他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执法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省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省入海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许可、固体废物行政许可与备案、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省性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性民用核与辐射及生态环境安全应急监督管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省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全省性的应对气候变化事务,省级组织开展的合作交流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县组织开展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县入海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地方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地方性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县民用核与辐射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市县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市县环境信息发布,市县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市县组织开展的合作交流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跨市域和影响较大的大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跨省域水体污染防治,省内重点流域、跨市域水体水污染防治,跨市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重点海域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技术和资金管理指导,并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市县予以支持;市县主要负责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保障等。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可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适当支持。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市县组织开展的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等其他环境污染防治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省性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省级组织开展的跨区域的生态环境领域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研究制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推进市以下改革。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市以下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加强市级统筹,结合财力状况适当增加和上移生态环境领域市级支出责任,加大对区域内承担重要生态功能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级政府保障能力。
(三)强化统筹协调。省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环境保护改革发展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并根据生态环境改革发展要求,适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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