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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印发青海省2022年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详情如下: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2年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在青中央企业,省属出资企业:
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青海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8〕2111号)的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拟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2022年省级节能专项资金项重点支持以下4个领域。
(一)节能重点工程领域。
1.支持方向。主要包括能量系统优化、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等节能重点工程项目。
2.申报要求。申报项目须为申报截止期内建设完成并竣工验收的项目,且项目可取得明显节能效果。
(二)绿色制造重点工程领域。
1.支持方向。高耗能通用设备技术改造、余热余压高效回收利用、高耗能企业储能电站配套建设、燃煤机组节能升级改造、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废旧材料、废旧机电产品等资源化利用、再制造产业培育,不包括禽畜粪污资源化等农牧业综合利用项目。
2.申报要求。申报项目须为申报截止期内建设完成并竣工验收的项目,且项目可取得明显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效果。
(三)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领域。
1.支持方向。主要包括基础数据核查、绿色制造服务平台建设、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
2.申报要求。申报项目须为申报截止期内建设完成并竣工验收的项目。
(四)综合示范创建领域。
1.支持方向。重点奖励建立健全绿色标准、开发绿色产品、创建绿色工厂、建设绿色工业园区、打造绿色供应链等试点示范项目。
2.申报要求。申报项目须为2021年国家或省级公告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或绿色设计产品。
二、支持方式
1.投资后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2.贴息补助。单笔5000万元(含)以内的银行贷款,按照申报期内贷款本金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贴息,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3.以奖代补。对综合示范创建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购买服务。对政府牵头实施的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项目,补助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具体金额按照项目效果、投资总额、专项资金总额等进行综合测算。
三、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应在青海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的项目必须在青海省境内实施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2.项目申报单位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信用状况和银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3.项目项目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4.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年度申报指南的方向,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效果显著。
5.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可监测、可核实。
6.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银行贷款手续完备。
7.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预审意见(土地证或厂房租赁协议)、环评批复、能评批复等相关手续完备。
8.申报项目须为申报截止期内建设完成的项目(分期分阶段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分阶段内容申报)。
9.被列入“信用中国”、“信用青海”黑名单以及欠缴省级各类基金及收益的、未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定期及时上报企业财务信息(企业财务月报、年报)的企业不得申报。
10.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已获得其他领域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文本材料
1.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原件)。请示文件不超过2页,并按照本申报指南的支持范围写明所申请领域的具体名称。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必要性、规模及内容(设备选型方案、产品方案、技术工艺路线、用地及建筑面积)、项目申报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审批情况、进展情况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环保、生态及新增就业)。项目建设投资概算表、支付明细(决算表)及发票(复印件)。
4.企业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节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
5.申请贴息类项目须出具与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据(彩色复印)、资金到位证明、付息或还贷凭证。
6.信用记录查询资料。
(二)附件材料
1.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所有权证或厂房租赁协议(复印件)。
4.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批复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年新增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煤(含)以上项目需提供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如未获得也请说明情况。
5.项目投资的明细及发票(分期分阶段建设项目,仅提供申报期阶段建设发票)(复印件)。
6.企业信用证明材料(须法人签字并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
7.企业对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一致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无多头申报、重复申报情况,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函(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
8.项目验收材料,如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等。
(三)材料装订要求
申报材料一律以A4纸,正反页打印并胶装成册(盖骑缝章),书脊处印明:节能专项(申请资金领域)-申请资金支持方式-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五、申报程序
1.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申报,并按各领域要求填写项目汇总表(见附件4),同时须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信用记录核查,填写信用记录查询情况汇总表(附件5)。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推荐文件、表格和项目申报材料(含电子版,word与pdf格式)同时报省工信厅(纸质2份)、省财政厅(纸质1份)。
2.为便于专项资金下达,在青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通过建设地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申报。
3.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和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实施的项目报送至所在工信部门和财政局,进行统一审查逐级上报。
六、工作要求
1.各市(州)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相关凭证及附件进行认真审核落实并对结果负责,如发现有不实的情况,应取消申报资格。
2.各市(州)工信部门、财政部门须在“信用中国”及“信用青海”网站查询项目申报单位的诚信情况,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申报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行文中写明所有申报企业信用查询结果。
3.各市(州)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申报材料编写规范性的指导和审核,对未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或深度达不到本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请务必在申报日期截止前将申报材料送达省工信厅、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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