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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2-03-09 09:38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污染防治节能环保产业资源综合利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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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大气治理网获悉,近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对《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据了解,《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编制完成,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4月8日。该草案详情如下:

附件:

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条例

(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公民生态文明素质,培育生态道德,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共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教育,是指为传播生态文明理念而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等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普知识的教育活动,旨在树立公民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态文明教育应当坚持多方参与,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共同责任】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教育工作,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各领域行政管理部门及社会各界应当组织和支持开展相关领域生态文明教育,公民应履行生态文明教育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财政支持】市、区生态文明教育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七条【方式途径】生态文明教育可以通过政务新媒体、微博微信、教育资料等便于公众接受的方式开展,或在执法过程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教育。

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责任】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的教育。

第九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任】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小学校生态文明教育。

第十条【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责任】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经济结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政策以及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循环经济、节能环保产业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创建等教育。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任】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科普重要工作,结合每年科技宣传周等组织开展对全社会的生态文明科普教育。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任】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工业、通信业开展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教育,组织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等教育。

第十三条【民政、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责任】民政、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等教育。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组织实施。指导相关部门对在生态文明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务员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纳入各级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任职培训,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任】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控制线,林业、湿地、海洋生态等保护与修复,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教育。指导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开展相关生态文明教育。

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海绵城市、施工现场扬尘监管等教育。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任】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绿化、垃圾分类、渣土运输监管以及环境综合整治等教育。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绿色交通、交通运输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污染防治攻坚等教育。

第十九条【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任】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利用与保护、供水、排水、水土保持等教育。

第二十条【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任】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生态循环农业,农业清洁生产,农村节能减排,农业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教育。

第二十一条【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任】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流通领域节能减排等教育。

第二十二条【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任】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以及具有生态文明教育功能的单位、场所开展生态文明公益宣传;鼓励文化艺术界人士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题材文学创作、影视创作、词曲创作等,发挥生态文化引领风尚、凝聚共识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责任】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废物、废水、医用辐射设施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教育。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市管企业生态文明教育。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及时曝光不符合生态环保标准的产品,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合格产品。

第二十六条【碳达峰、碳中和教育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绿色低碳意识。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明确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将生态文明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实践活动,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中小学每学年安排的生态文明教育课时不得少于四课时。

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应当通过开设生态文明教育课程进行生态文明教育,并采取多种形式,着力培养具有先进的生态文明理念、丰富的生态文明知识、正确的生态文明态度、扎实的生态文明实践技能的新型人才。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生态文明教育】幼儿园的生态文明教育应当结合幼儿特点,采取适宜的活动方式,培养幼儿生态文明意识。

第三十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生态文明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众的生态文明教育,增强生态文明意识,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结合绿色社区创建、乡村振兴等工作实际,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生态文明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违法企业生态文明教育】违反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对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等教育。

第三十三条【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公益宣传。

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助、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参与生态文明教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生态环境教育宣传周】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所在的星期为本市生态环境教育宣传周。在生态环境教育宣传周期间,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表彰生态环境教育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生态环境教育示范基地应当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第三十六条【生态环境教育基地】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单位创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

(一)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三)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示范作用的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实验室;

(四)其他适于开展生态环境教育的场所。

区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区内至少确定一个生态环境教育基地为示范基地,并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七条【设施开放】推动下列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向公众开放,提供生态环境教育服务:

(一)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二)其他按照国家要求需向社会开放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

第三十八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原标题:关于对《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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