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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4起优化执法方式典型案例,其中某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升高导致总磷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0.95倍,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处罚款人民币13.5万元。
一直以来,关于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是否该被罚抑或说此情形是否“情有可原”的话题一直争论不休,工业废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一些污水处理厂承载了“不可承受之重”,全联环境商会也曾在2021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完善环保产业进水与污泥处置的提案》。
近年来,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报道时常见诸于各类报道,对于此问题的多方“博弈”也一直在持续。
1 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频发
污水处理厂作为“治污”设施是被寄予厚望的“污染终结者”,然而我们惊讶地发现,不少“城市治污者”却反而成了“问题制造者”,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自动监控数据严重超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中,污水处理厂一度成为“重灾区”,“治污”反变“致污”,超标排放者屡见不鲜,而这其中“首当其冲”者国中水务必须拥有姓名。
国中水务2021年五次发布公告,表示自己因为“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而被处罚,五次罚款,总和高达1504.24万元。要知道,国中水务2020年全年的归母净利润也不过3054.5万,一半的净利润就因出水超标而“付之东流”。
国中水务五次的千万罚单已让各位唏嘘不已,而在2019年,孟州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污水超标排放被按日连续处罚4880万。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廊坊市某公司因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被处以罚款55万元。
此外,因超标排污,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19日、2020年4月28日先后5次对盱眙国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出按日计罚处罚决定,罚款共计1240万元。
2017年4月13日,乌鲁木齐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西站污水厂进行了季度监督性监测,发现西站污水处理厂未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2017年7月25日,乌市环保局作出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要求西站污水厂缴纳排污费699348.18元。
2 被罚背后博弈持续进行
污水处理厂治污者反成了“致污”者被罚之后,污水处理企业也在这其中进行了抗辩。
以上述案例中备受关注的被罚4880万元的孟州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例,当时就对结果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行政复议:
不服理由
1.该公司陈述,出水超标系进水水量超负荷、水质超标准所致,各指标均超出设计负荷,导致系统瘫痪。
2.该公司申辩,受到进水冲击时,坚持正常运转,并连续向孟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及孟州市生态环境局汇报水量、水质及影响情况,但未有明显改观。
3.该公司抗辩,其与上游进水企业签订的《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水质不合格的处理”明确:“运营期间,遇以下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原因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时,经公司尽力采取措施,造成出水水质仍不达标;乙方不承担责任,且不影响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而在廊坊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公布的行政处罚背后,也有着当事两方完全不同的说法。
该行政处罚下达日期为2021年4月2日,处罚依据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目的规定。
污水处理公司认为,该项目有一定的特殊性,项目是进水水质超标。项目自2018年6月进水调试以来,一直存在进水超标问题,极大影响了厂区生化系统的活性污泥,进水负荷较大,导致微生物大量死亡,厂区无法承受该进水水质压力。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公司在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但其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并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也未主动报告,直至廊坊生态环境局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才进行了整改。其更不能将“进水超标”作为免于处罚的理由。
2019年2月,在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于“污水处理厂因为出水超标被处罚后喊冤,认为是进水浓度超标造成的,应该免责”这一看法,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司长张波表示,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只要接纳了这个污水了,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达标排放,这个是法律责任。
诚然,污水处理厂必须要为出水水质负责,而在现实执法中,也确实存在着因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而免于处罚的案例,但正如上述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所说,在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
所以,免于处罚的前提一定是:主动!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
2020年底,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而主动报备的韶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便享受到了新法规带来的免罚“福利”: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于2021年4月12日对韶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调查。经查,韶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更改在线设备进样方式,将COD、氨氮、总氮、总磷在线设备中的进样方式由水样管进样改为了标样管进样,干扰在线设备监测,形成虚假数据。氨氮指标外排污水超标,浓度为63.3毫克每升,执行标准为8毫克每升,超标6.9倍。
公司在发现进水异常时立即报告仁化县丹霞旅游经济开放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建立工作微信群提供氨氮进水检测数据,在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检查出出水超标后,根据要求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委托第三方环保公司编制应急处置方案并对企业废水依法应急处置,对周边暂未发现环境风险。鉴于公司排放超标是因为进水浓度超过企业设计处理浓度范围,且主动报告,积极配合进行应急处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其不予行政处罚。
3“标准答案”出台后“推诿扯皮”何时休矣
生态环境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无疑对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问题制定出了“标准答案”。
但现实生活中当事双方的推诿扯皮却并不一定会就此休矣。
毕竟,污水厂需要有力举证,自证清白,遇到问题后把有利的证据和监管的资料及时地给政府行文。
浙江省律协环资委主任陈国强认为,很多时候,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问题不仅是内部污染治理的问题,还得考虑上游进水、管网、水量等问题。进水水质导致出水水质超标,前提肯定是企业已经做到位,做到极致。但在很多案例里,怎么证明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怎么证明是因为上游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这方面证明起来很难。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洪臣提醒水务企业,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时候,在备用系数上千万别省那点钱。合理地保证设备(装备)的备用系数,不要过度压低自己的建设成本,导致运营高度不安全。只有严格标准、加强管理,才能推动建设运营往更高、更快、更好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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