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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做好全区2022年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2022-03-30 10: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碳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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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3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关于做好全区2022年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做好全区2022年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各有关重点排放单位:

为加强全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强化数据质量监督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111号)要求,现将我区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2020年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子类见附件1)(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备电厂(不限于附件1所列行业),视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二、工作任务

(一)地级市及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任务。

各地市及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督促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按时完成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在2022年3月29日前,结合本通知附件1中行业子类对《宁夏2021年度拟纳入控排企业名单》(附件2)进行核实确认,对名单中停产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时,负责将本通知送达各重点排放单位。

(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工作任务。

1.报送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各重点排放单位于2022年3月31日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2021〕9号)要求,编制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810tCO2/MWh),并通过环境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支撑材料。

2.开展第一个履约周期信息公开。各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见附件3)信息公开格式要求,在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公布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度)经核查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由重点排放单位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法提供证明材料,同时向所属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删减相关涉密信息后公开。

3.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开展信息化存证。各重点排放单位须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要求,在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依据更新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从2022年4月起在每月结束后的40日内,通过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或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元素碳含量等参数进行检测,并对以下台账和原始记录通过环境信息平台进行存证:

(1)发电设施月度燃料消耗量、燃料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等与碳排放量核算相关的参数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扫描文件;

(2)检验检测报告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检测参数应至少包括样品元素碳含量、氢含量、全硫、水分等参数,报告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或CNAS认可标识章;

(3)发电设施月度供电量、供热量、负荷系数等与配额核算、分配相关的生产数据及盖章版台账记录原件扫描件。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鼓励组织有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探索开展自动化存证。2022年1-3月每月的台账和原始记录存证,应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2021〕9号)要求进行。

4.报送2022年度新增企业开户资料。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纳入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新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9月30日前分别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报送开户申请材料(注册登记系统开户材料模板下载地址为/view/1242.html。交易系统开户材料模板下载地址为/tpfjy/fw/zhfw/qgtpfqjy/)。新增重点排放单位纸质版注册登记和交易系统开户资料均须准备一式两份,报送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三)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任务。

报送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纳入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的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须于2022年9月30日前,根据相应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补充数据表(在环境信息平台下载)编制2021年度排放报告(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810 tCO2/MWh),并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情况、相关支撑材料以及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四)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监督管理。

1.加强对排放报告核查与复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过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管理端,进行核查任务分配和核查工作管理。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和复查工作。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和复查工作。复查比例不少于30%的重点排放单位。

2.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和格式要求,对编制2019-2021年发电行业核查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于2022年7月30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各地市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及各重点排放单位,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出现的违背第三方核查工作原则、核查信息造假等情况,应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反映。

3.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各市及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附件2中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与执法,重点包括名录的准确性,企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有效性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企业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质量情况,企业依法开展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的查实情况等。对核实的问题要督促企业整改,每季度对日常监管工作执行情况汇总(模板参考附件5),于下季度月初5日前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执法局汇总后送大气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由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和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负责并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统一开展,各市及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压实属地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协调配合委托机构开展有关工作。

(二)优化监管机制。各市及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应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优化监管和执法工作机制,提高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对各市落实本通知重点任务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市及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应结合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工作实际,强化人员安排,落实开展碳排放数据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确保顺利开展相关工作。落实工作任务中的相关技术、政策问题,可通过全国碳市场帮助平台(环境信息平台“在线客服”悬浮窗)咨询。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龙、徐慧、柳盼,联系电话:<0951>5160947、5160741、5160680,邮箱:dqhjgl @163.com、qhzx_n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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