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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一季度)

2022-04-02 09:22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环境违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襄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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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法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警示警醒企业依法依规排污,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现公布一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襄阳某公司涉嫌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2021年12月9日,接到省环境执法监督局交办案源线索后,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二级污水处理站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站房监控摄像头被拨动,COD、氨氮、总磷、总氮四台水质在线自动检测仪废水采样管与取总排放口供水样管路断开,自动检测仪采样管插入无色透明液体的一次性水杯里,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2022年2月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移送至襄阳市公安局。2月10日,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

严厉打击排污单位通过伪造、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伪造达标排放、逃避生态环境监管的违法行为,进一步遏制此类案件多发势头,体现了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和铁腕治污的决心,有效提升全市污染源监测体系运行监管水平。

案例二:南漳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2021年9月2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南漳分局开展污染源随机抽查,发现南漳某公司存在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通过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系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2年1月1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0万元。

襄阳市生态环境系统严格落实污染源随机抽查活动,充分发挥随机抽查、监督执法的威慑力,通过严执法督促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处罚后,该公司认真学习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南漳分局深入企业开展帮扶,帮助企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开设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系统账号,规范贮存、处置危险废物。

案例三:宜城某公司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案

2021年11月2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宜城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宜城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作为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收集的医疗废物暂存超过72小时,未及时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规范。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022年2月1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0.5万元。

医疗废物作为危险废物的一种,具有较强的感染性,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会对人民生命健康产生巨大威胁。下一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将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确保医疗废物按照规范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案例四:襄城某公司涉嫌违法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2年2月26日凌晨,我市大气超级站和市区部分国控站点SO2数据突升,出现明显异常,市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专家组对大气超级站和国控站点SO2数据进行分析,并借助网格化监测站点和企业废气自动监控平台快速排查,锁定SO2数据超标是由襄城某公司排放生产废气所致。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先后于26日3时至6时、13时至17时两次进行设备调试,开炉时由于炉温尚未达到所需温度,沸腾炉内烟气无法制酸,导致排放废气中SO2超标,其次企业部分管道及硫酸罐处酸性气体异味刺鼻,疑似存在泄漏现象。

2022年2月27日上午,执法支队委托第三方环保公司对该公司硫酸尾气排放口有组织、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进行了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SO2、硫酸雾超过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2022年3月1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排污,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其拟处罚款39万元。

从发现数据异常、排查成因到现场摸排、确定污染源、现场查明原因,仅仅用了不到一天的时间,标志着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取得一定成效,提升了科学监测和强化污染因子实时分析研判预警能力,为快速查办超标排放的违法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撑。

案例五:南漳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予处罚案

2021年11月11日,南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南漳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50万吨改性磷石膏水泥缓凝剂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主体工程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21年7月建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2021年11月1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该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停止建设,也未生产,并委托第三方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2年1月12日编制《年产50万吨改性磷石膏水泥缓凝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022年2月2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鄂环发〔2021〕27 号)序号1的适用条件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严格落实襄阳市作风建设“奋进年”活动实施意见,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自觉守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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