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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两高”项目范围以产品和核心设备界定;
2.本目录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动态调整,其中,国家明确规定不作为“两高”项目的自动退出本目录,国家新增加的“两高”项目
自动纳入本目录。
附件2
“两高”项目提级审批和窗口指导工作指南
为强化“两高”项目源头管控,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口,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7〕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98号)等要求,制定“两高”项目提级审批和窗口指导工作指南如下。
一、提级审批
(一)提级审批范围。
提级审批范围限于《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规定的煤电、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6类项目。对该6类项目的立项,由省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其中,新建(改扩建,下同)煤电、炼化项目实行核准制;新建钢铁、焦化、水泥、轮胎实行备案制。
(二)提级审批程序。
提级审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提报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窗口,具体承办处室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履行核准备案程序。
(三)提级审批报送材料。
1.新建煤电、炼化项目,建设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2)项目申请报告;(3)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方案”或企业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承诺(仅限于不实行“五个减量替代”的情形,下同);(4)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5)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风险等级确认意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出具);(6)项目列入规划布局的批复意见。
2.新建钢铁、焦化、水泥、轮胎项目,建设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备案请示文件;(2)项目建设方案;(3)项目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方案”或企业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承诺。
二、窗口指导
(一)窗口指导范围。
窗口指导范围限于《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规定的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肥、石灰、沥青防水材料、平板玻璃、陶瓷、铁合金、有色、铸造10类项目。
(二)窗口指导重点评估内容。
(1)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业布局和规划要求;(2)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3)项目建设对能耗双控、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和碳达峰碳中和的影响;(4)项目建设对产业发展、产业安全、产业生态的影响。
(三)窗口指导程序。
窗口指导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将有关材料提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处,省发展改革委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出具窗口指导意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窗口指导意见依法依规办理立项手续。
(四)窗口指导报送材料。
(1)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窗口指导请示文件;(2)项目建设方案;(3)项目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方案”或企业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承诺。
三、有关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要如实提报有关资料,按程序办理立项手续,不得瞒报造假,不得未批先建,一旦查实,由核准备案机关撤销立项并抄送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对经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二)市县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权,全面夯实属地监管责任,严禁对提级审批项目进行越级审批,在取得窗口指导意见前,不得违规办理立项手续;要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立项文件要求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要及时报备并履行相关手续,对监管失职或监督不力的单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处理。
(三)省有关部门要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完善相关资料,按照职责分工对提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要全面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不得违规设置前置条件或其他门槛,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四、其他事项
(一)提级审批及窗口指导范围根据我省“两高”项目范围动态调整情况进行调整变更。
(二)本指南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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