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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22,以下简称生态导则)。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生态导则修订的背景、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生态导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1997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首次发布实施,明确了建设项目生态影响评价基本思路和方法,拓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内涵。2011年,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11),实施至今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推进项目建设和生态保护相协调。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生态导则与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存在一定的不适应,制约环评源头预防作用的有效发挥,亟需修订。2018年以来,我部在跟踪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对该导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在多轮调研、座谈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次发布的生态导则。
问:新修订的生态导则有哪些特点?
答:此次生态导则修订,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充分衔接新要求。近些年,我国陆续出台了《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对物种及其栖息地、生物多样性等的保护提出更新、更高要求,当前生态环保工作也给予生态保护更高定位。本次修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评价内容和技术方法方面已充分衔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一系列新要求。二是增强指导性和操作性。本次修订针对现行生态导则实践过程中出现的调查布点代表性不足、评价范围和等级确定等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环评现状评价及影响预测内容不全、制图不规范、部分行业导则提出更加严格要求等,通过明确和细化技术内容及要求,提高了操作性和指导性。三是全面契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本次修订适度简化了部分污染影响类项目生态影响评价要求,厘清了与其他要素导则的边界。四是助力遏制生态形式主义。针对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简单粗暴,人工造景、河流砌底时有发生,甚至违背自然规律修复造成破坏等问题,本次修订中,强调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观念,提出针对性的要求,助力遏制生态形式主义。
问: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对评价等级、现状调查、现状评价、预测分析、保护措施、跟踪监测、环评文件图表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调整。一是优化了术语和定义。结合生态影响的途径、方式和评价对象,回归建设项目本身,结合生态影响评价需要,新增重要物种、生态敏感区、生态保护目标等术语定义。二是完善总则表述。总则明确了评价基本任务;明确了建设项目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要求;明确了补充环境比选方案及开展同等深度评价等要求;增加了工作程序框图。三是增加了评价因子筛选,规范了生态影响识别。增加生态影响识别章节,完善了工程分析和新增评价因子筛选等内容,更易于确定生态影响和评价的具体对象。四是调整了评价等级判定依据和原则。根据实践经验,以受影响区域生态敏感性和影响程度为主要判定依据,兼顾行业、形式、生物多样性、特殊情景等差异化判定。明确了不划分评价等级直接进行生态影响简单分析的情形。五是增加了典型行业评价范围确定原则。结合行业特点,明确了矿山开采、水利水电、线性工程、陆上机场以及污染影响类项目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六是细化了现状调查、影响预测等要求。细化了引用资料时效性、现场调查基本技术、陆生生态及水生生态调查等的具体要求。明确了物种、生境、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评价内容、指标及成熟评价方法。强化制图规范要求,增加植物群落及重要物种调查结果统计表。七是强化生态保护对策措施要求。基于系统保护,对绿色施工、野生动植物保护、生境保护及修复、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保护、自然恢复、绿色修复等提出了相关要求。明确了开展生态跟踪监测的不同情形和要求,以及生态保护措施专题设计和研究等管理要求。
问:生态导则如何体现源头防控?
答:本次修订,我们高度重视通过导则的规定,来切实发挥环评的源头防控作用。在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方面要求尽量避让生态敏感区,符合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生态保护红线等管理要求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评价过程中要求根据需要,补充提出环境比选方案及开展同等深度评价等要求;在生态保护对策措施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源头防止生态破坏的具体要求,包括施工作业避让重要物种繁殖期、越冬期、迁徙洄游期等关键活动期和特别保护期,取消或调整产生显著不利影响的工程内容和施工方式,优先采用生态友好的工程建设技术、工艺及材料等。
问:关于下一步执行有什么考虑?
答:生态导则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上留有缓冲期。考虑到生态影响评价周期相对较长,在导则实施前部分项目在开展环评时,可考虑按照新的导则开展工作。为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顺利实施,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贯和培训,采取政策解读、培训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环评机构、建设单位的培训。二是督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中严格按照新的导则要求进行把关,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三是持续开展导则实施效果评估,收集、总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开展相关后续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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