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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岳阳市印发《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详情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和《岳阳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财政部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城区(指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下同)范围内各类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四条 调整岳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气象局、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洞庭新城公司以及市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住建局,具体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计划编排、项目推进、督察考核和总结通报等日常工作,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从事海绵设施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工作人员的培训,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引导活动。
住建部门负责拟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系统化实施方案;拟制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计划;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做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在立项阶段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与相应的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开展审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批,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指标,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水利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涉及河湖水系的建设项目,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符合城市水系蓝线管理要求。
财政部门负责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并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城管部门负责建成后的市政雨污管网、透水铺装等工作管理,负责公益性海绵城市设施建成移交后的运维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六条 鼓励创新海绵城市的建设运营机制,支持相关单位自主创新,开展海绵城市新产品、新材料研发。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在编制或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全面贯彻海绵城市理念,编制或修编城市竖向、道路、绿地、水系统、水资源、排水防涝、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八条 市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区级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第九条 编制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编制海绵城市专题(专项),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确定建设用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
第十条 在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具体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项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按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详细规划中未明确的,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求执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未明确的,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执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中未明确的,按照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5%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环境提升等改造类建设项目均需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与施工图设计方案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供海绵城市建设专项(专篇)设计,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要求,合理选择海绵设施规模。项目方案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条件,并能够有效指导施工建设。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设计进行评审并满足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将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报住建部门。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条件的,应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调整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住建部门审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住建部门提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调整申请:
1.国家、省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2.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如用地性质、绿地率、市政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3.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确需进行调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住建部门应优化周边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保持片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目标不变。
第十四条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及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维等过程中,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形成完整的海绵设施施工技术资料,并及时备查。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切实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确保工程施工严格按设计图纸实施。
第十五条 海绵城市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执行,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住建部门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之前应向住建部门提交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报告,并纳入建设项目竣工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住建部门应加强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全程监管。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海绵设施应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及时确定运行维护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并委托管养单位运行维护。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委托方负责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运营维护等相关要求建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确保设施功能正常、高效运行。
第十九条 鼓励运营维护单位通过在线监测等方式,对项目建设运维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提高运维效率。
第二十条 住建部门应建立完善海绵城市建设平台,通过数字化信息技术手段,为海绵城市设施建设与运行、考核与评估提供支撑。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所属行业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效果进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等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将违规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将违规单位纳入失信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其他县市区海绵城市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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