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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长沙市组织开展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全力保护环境安全防线。
近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曝光3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宁乡某作坊暗管排放有毒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5日,接群众投诉举报,宁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夏铎铺辖区内某处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赵某希、付某云分别租用某村民房屋进行作坊式电镀加工。经查,两人电镀加工原辅材料使用了浓硫酸、锌锭等,清洗废水经收集池收集后通过埋入地下的PVC管排入农田边渠后进入官桥河水域。经现场对废水进行采样、拍照取证,并对周边地表水、土壤等进行采样,并联系宁乡市森林公安局介入前期调查,第一时间对涉案相关原辅材料、危险废物进行查封扣押,对收集池废水等相关涉危废物品请第三方公司进行转移保存。检测结果显示,赵某希、付某云通过暗管向外环境排放的水污染物锌、镉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查处情况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监测报告等证据,确定该案生产废水排放方式为未经批准通过收集池经埋入地下的PVC管排入外环境,属于暗管排放,排放废水含重金属锌、铬,属于有毒物质,确认两名当事人违法行为系通过暗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目前涉案人员赵某希、付某云已被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在初步确定违法行为性质后,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司法力量提前介入案件,对证据链条进行梳理,对现场的相关证据进行固定,防止灭失,有效保证了案件的依法侦办。
二、岳麓区某医学检测公司新建项目未验先投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4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岳麓区学士街道湖南检验检测特色产业园的某医学检测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取得新建项目的环评批复,项目已于2020年10月建成并投入运营,主要从事病原微生物NGS检测和常规医学检测服务。项目配套建设的医疗机构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医疗废物暂存场所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完成并正常使用,但未进行验收。同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新建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运营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调查期间,该公司积极整改,完成自主验收,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提交《从轻处罚和免予个人处罚的申请》,陈述其在建成、运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提供合格的废水、废气排放检测报告。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且该项目已按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使用,检测显示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医疗废物按要求转运处置,未造成较大环境危害后果;执法检查后,主动停止使用实验室,并按要求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及时完成整改,经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处罚款21万元,对主要负责人陈某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典型意义
以罚促改,依法裁量。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后,该公司立即查找自身原因,积极着手整改,主动停止使用实验室,并于调查期间按照要求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组织全员学习培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综合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从轻处罚、个人不予行政处罚(教育)的决定,是遵循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把握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体现。
三、雨花区某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7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雨花执法大队对辖区内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喷烤漆作业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有关规定,经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企业疏于维护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对防治设施定期进行维护,对设施进行及时检修,导致废气不正常排放,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警示企业务必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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