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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5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2年1月8日提出陈述申辩:“2021年11月14日贵局对我单位检查并进行了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略有超过国家相关规定标准,主要原因是在改造调试除尘新设施过程中造成的。近期我单位又斥巨资对除尘、废气处理设施进行了改造升级,总投资738.5万元,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结束改造,由于受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经营困难请求减免处罚。”
就该单位提出的陈述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21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认为:该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决定对该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10万元;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该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典型意义
本案系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不要触及法律的底线。
当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已迎来最为艰难严峻的时刻,面对繁重复杂的工作任务,生态环境系统上下迅速行动,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务必以坚如磐石的决心、坚韧不拔的毅力、实干苦干的作风,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本案中对于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采取零容忍态度,在处罚的同时做好后续督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在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以及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方面,具有良好的社会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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