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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地(市)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公安局(处)、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导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着力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努力做到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加快调整,再生资源行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仍存在回收体系不健全、小散乱特征明显、环保及安全生产治安隐患凸显等不容忽视的问题。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着力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努力做到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充分认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再生资源行业规范管理作为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和改善民生、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生态文明高地的重要举措,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为保护好西藏生态环境作出新贡献。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组织协调
针对再生资源行业网点布局无序、经营市场点多面广零散,导致监管难度大等问题,商务部门要会同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等部门,以不影响市容环境、不造成污染等为基点,制定辖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政策、发展规划,明确回收站点设置的标准要求和定点控制规划,明确设置区、控制区和禁设区,明确回收站点环保标准和设备设施标准。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再生资源产业发展政策,统筹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积极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化、聚集化、产业化、信息化发展。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地市要结合实际,采取政策引导、招商引资、市场运作的模式,建立产业园区或集散市场对再生资源进行集中分拣、加工、交易、仓储、物流,实现再生资源规模化、产业化发展,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
三、强化监管重点,充分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作用
(一)完善横向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各地市商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联合执法检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同时,要定期沟通对接,及时掌握经营者动态变化情况,加强走访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促进行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
(二)完善经营管理手续。在日常检查中,对于无照经营的,要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对于企业环保设施不到位、用地未硬化、室外作业等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移交生态环境部门处理。
(三)规范废旧金属回收。在日常的检查中,对于有收购废旧金属却未做特行备案的,要进行双告知(即:告知经营者要在公安部门备案,告知公安部门在检查发现未备案的经营者);对于已进行特行备案的经营者要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对知情不报或者隐瞒者,公安机关将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安全引导。废品收购网点内必须做到人货分离,生火做饭等生活场所要与存放货物区域做好防火分隔,严禁生产、存储、经营、生活混杂,防止出现安全隐患。各回收场所要强化临时用火用电作业管理,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回收的废纸、废塑料等可燃物要远离火源,并配备充足有效的消防灭火器材。在日常检查中,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经营者整改,并依法处置。
(五)规范货物码放。各回收网点货物码放要整齐稳固,不得高于围墙,并及时清运,减少安全隐患。每堆货物占地面积不能超过10平方米,货物之间应留有不少于1.5米宽的通道,通道周围货物不得高于1.5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要督促整改,由应急管理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进行查处。
(六)规范回收品种。各回收网点无相应资质,不得回收、存放、处理、转售未经气瓶检验单位进行过破坏性处理的废旧钢瓶(如石油液化气钢瓶、氧气罐、消防灭火器等);不得回收党政机关、科研院校、部队的密级文件或内部资料;不得回收废液体或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废物、废弃化学品、废放射品、废电池、农药包装物)。发现上述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并查处,并将违禁物品移送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处置。
(七)禁止随意焚烧垃圾。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分拣过程中,严禁将分拣出的低值垃圾进行就地焚烧。要将垃圾清理至指定的收集地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或送至当地垃圾处置设施处理。对于随意焚烧或随意抛弃垃圾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同时由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进行查处。
(八)禁止占道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占用公共道路进行存放、打包、分拣、装车。发现有上述现象的,要劝其改正,由交警、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予以处罚。
四、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为再生资源行业管理提供有效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商务部门要会同发展与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执法合力,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对违法经营者依法进行联合查处、联合惩戒。对严重违规的经营场所,依法予以关停。对遇到的问题抓紧研究对策措施,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地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任务进行再分解、再细化。落实属地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问题、受理问题、处置问题、报告问题,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发放宣传资料、集中讲座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从业者的规范经营意识。要及时收集行业治理信息,加强宣传报道,上报典型案例,营造规范管理和运营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有关部门要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持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逐个整改销号,防止引发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每年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的网点数量,整顿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解决办法,整治效果,下一步努力方向等)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五)加强督导通报。自治区商务厅将不定期牵头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监管责任落实及体制机制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会同各部门督促各地市履职尽责、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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