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近日,《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发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6月29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1 号公布 自 2022年8月1日 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履行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贯彻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奖惩制度,实施年度及任期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四)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约谈。
(五)组织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调研、交流、培训、宣传。
(六)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督促中央企业整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问题。
第四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正确处理节能降碳、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关系,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
(二)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积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推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坚持企业责任主体。中央企业是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要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业务必须管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把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五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建筑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200万吨标准煤以上。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前三分之一。
3.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
(二)第二类企业。第一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中等水平。
(三)第三类企业。除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企业。
第六条 国资委根据企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适时对企业类别进行调整。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境外生产经营活动也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积极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将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导向和目标要求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围绕主业有序发展壮大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将节能降碳与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预算,保证资金足额投入。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加强并购重组企业源头管理,把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尽职调查作为并购重组的前置程序。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对所属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环境影响因素识别、风险点排查和隐患治理,防范环境污染事件。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节能低碳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组织开展绿色低碳技术攻关和应用。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发挥绿色低碳消费引领作用,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扩大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率先执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建立健全绿色采购管理制度,推进绿色供应链转型。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规划和行动方案,建立完善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信息披露体系,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碳排放。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高效开发利用化石能源,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推进能源结构清洁化、低碳化;积极开展能效对标、能源审计、节能诊断、清洁生产审核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扰动,积极开展生态修复。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评估和竣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等工作,严格遵守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排污许可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规范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和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自觉履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如实规范披露环境信息。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自觉接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加强边督边改、督察问责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工作,研究决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建立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按有关要求,设置或明确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机构设置、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匹配。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加强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提升全员意识,提高工作能力。
第五章 统计监测与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自下而上、逐级把关的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统计报送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合理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依法开展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加强二氧化碳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实测水平。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严格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范的统计监测口径、范围、标准和方法,结合第三方检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多种形式,确保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统计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度。第一类、第二类企业按季度报送统计报表,第三类企业按年度报送统计报表,并报送年度总结分析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后,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一)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逐级报告至国资委,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二)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被处以罚款且单笔罚款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应在当年年度总结分析报告中向国资委报告。
(三)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被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行政拘留的,应在接到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向国资委报告。
(四)未受到行政处罚,但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或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作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或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应在接到报告后3日内向国资委报告。
(五)中央企业应将政府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和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国资委,并将整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向国资委报告。
第六章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依法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要求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加强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五条 中央企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积极配合事件调查,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应对工作机制。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第三十九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年度和任期、定量或定性考核。
第四十条 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统计数据严重不实和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年度考核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根据国家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政策、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科学合理的任期考核指标和目标建议值。
第四十二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任期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和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第四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在考核期末对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送国资委。国资委对考核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十四条 对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国资委评定后对企业予以任期通报表扬。
第四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考核奖惩体系,结合国资委下达的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和目标,逐级分解落实相关责任;对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或存在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规定对年度考核实行扣分或降级处理;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制定《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细则》,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突发环境事件,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
第四十八条 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3号)同时废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山西人大网发布《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其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能耗调查与统计工作,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统计情况,并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经2023年9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现予以发布,详情如下: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8月3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落实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座谈会部署安排,7月5日,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在京召开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信息化工作会议,总结信息化建设工作情况,布置下一阶段重点任务。会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4月23日,山西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对《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文件显示,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节能技术和产品。原文如下:为了增强立法的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23日,山西省司法厅发布对《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条例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作为扶持的重点领域,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2月16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详情如下: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京发改〔2022〕1672号各有关单位:节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绿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14日,工信部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0月13日,工信部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
北极星输配电网由东莞市发改局官方网站了解到,为指导落实东莞市“十四五”时期节能降耗工作要求,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东莞市发改局组织编修了《东莞市节约能源“十四五”规划》并形成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将于8月18日前截止。《征求意
“国资小新微信公众号”8月4日消息,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了分类管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将中央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
2024年6月24日,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获奖情况如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2人:分别授予武汉大学李德仁院士、清华大学薛其坤院士;国家自然科学奖49项:一等奖1项,二等奖48项;国家技术发明奖62项:一等奖8项,二等奖54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139项:特等奖3项,一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山西建设的实施意见》,通过坚持全面深化转型,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等措施,扎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实验区建设,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山西。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计划》,加快提升节能减排标准水平,引领设备更新,具体包括加快节能技术标准升级,持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强化绿色低碳标准研制,提高设备技术标准水平等。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计划为贯彻
2024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持续组织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利用平台巡查、智能监控、第三方巡查等手段,查处了一批自动监控领域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保持高压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条件(2024年)》,本生态环境准入条件根据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根据自治区产业行业发展现状,删减了电镀行业、葡萄酒行业、氯碱、合成革与人造革行业,增加了硅基产业(工
为全面贯彻全国及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4年生态环境工作,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自然生态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土壤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来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四川省德阳市编制了《美丽德阳建设规划(2024—2035年)(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将《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美丽德阳建设规划(2024-2035年)(公开征求意见稿)
6月5日“世界环境日”,中国海油在京发布《中国海油生态环境保护五年行动方案》,全面部署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重点任务,提出努力实现敏感海域“气不上天、水不外排、油不入海”绿色发展新目标,奋力谱写天蓝、水碧、海净的生态环境保护新篇章。近年来,中国海油深入践行绿色发展行动计划,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目标2024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优先监管地块基本实现污染管控;地下水国控点位Ⅴ类水比例控制在27.5%左右,“双源”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7%以上,新增完成1600个以上农村黑臭水体治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研究,聘任王政、文利民、李玉海、张雯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张汝恩不再担任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职务。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经研究,聘任李建红、吴献东、吕波、李树雷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燕桦不再担任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任职2024年5月22日,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召开领导班子(扩大)会议。受中央组织部领导委托,中央组织部有关干部局负责同志宣布了党中央关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任职的决定:梁宝俊同志任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
连日来,全国多地遭遇高温“炙烤”。截至6月11日,中央气象台已经连续五天发布高温预警。预计未来几日,北方地区的高温范围还将逐渐扩大。高温来袭,也意味着用电高峰即将到达。面对今年迎峰度夏的严峻形势,相关中央企业主动作为,提前谋划、统筹部署,坚决打好打赢迎峰度夏能源电力保供攻坚战。近日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6月4日,国资委发布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以遵循法律和道德的透明行为,在运营全过程对利益相关方、社会和环境负责,促进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中央企业多年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实践丰富、贡献突出,新时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任职2024年4月30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召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大会。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宣布了党中央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任职的决定:程福波同志任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相关职务任命,按有关法律和
4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推进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会议精神,对中央企业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作出部署。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张玉卓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
经研究,吴盛悦、文步高任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免去高云虎、王克良、李树雷的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职务,退休;高云虎不再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职务;王克良不再担任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职务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经研究,聘任杨保华为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经研究,聘任王宏、刘林宗、葛小春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王光坤不再担任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职务。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研究,聘任葛小春为中国融通资产管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任职2024年4月12日,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召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大会。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宣布了党中央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任职的决定:陈锡明同志任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免去其中国电子科技集团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任职2024年3月28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召开党组会,通报了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任职的决定:张立群同志任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相关职务任命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
全新的四月迎来全新的好消息继入选国家能源局2023年度能源行业十大科技创新成果2023年度重庆市十大科技进展之后中船海装18MW海上风电机组又入选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产品手册(2023年版)这不仅是对中船海装科技创新成果的认可与肯定更是中船海装引领海上风电技术发展的实力展现!为加快中央企业科技创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