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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山东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双联一聚焦”工作机制(与公安、媒体联动,聚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等重点工作任务),扎实推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对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强力震慑。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七批10起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典型案例,并对青岛、枣庄、烟台、潍坊、泰安、临沂、德州、滨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1: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对群众举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实施奖励
2022年2月28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经查,某废油加工点非法加工处置废机油、废切削液混合物,经鉴别为危险废物,共计7.38吨。目前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已对该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案例2: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对群众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实施奖励
2021年6月17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某化工有限公司院内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经查,该公司院内发现多桶废液,经鉴别为废酸,共计27.9吨;院内西南侧坑塘内发现废液、废液沾染土壤、底泥等,经鉴别为危险废物,共计约236吨。2021年8月4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将案件移送滕州市公安局,滕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12人,目前该案已由滕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案例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实施翻倍奖励
2021年7月,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公司随意倾倒危险废物。接到举报后,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经称重约0.2吨,群众举报属实。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根据《烟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此举报符合翻倍奖励条件,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翻倍奖励共计1万元。
案例4: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安机关转办群众举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实施奖励
2021年10月16日,潍坊市公安局寿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公司偷排废液。接到举报后,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会同潍坊市公安局寿光分局开展联合调查。经查,该公司将除锈生产废液排至车间废液储存池内,池底未进行有效防渗处理,池壁有明显水面落差水痕,储存池内剩余废液经鉴别为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目前该案已被潍坊市公安局寿光分局移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联动机制有关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案例5: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肥城分局对群众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实施奖励
2022年4月20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肥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有人倾倒大量黑褐色污泥及其他不明液体。接到举报后,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肥城分局立即开展调查。经鉴别,倾倒的污染物为危险废物,共计约10吨。2022年8月29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肥城分局将案件移送肥城市公安局。目前,肥城市公安局正在组织侦办中。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肥城分局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案例6: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对群众举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实施奖励
2022年5月16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有人倾倒含有毒物质的废水。接到举报后,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立即开展现场调查。经查,犯罪嫌疑人非法倾倒未经处理的废水,经监测,废水中含砷、铅、铬等重金属,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2年6月29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将案件移送宁阳县公安局。目前宁阳县公安局已对3名涉案人员立案调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案例7: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区分局对公安机关转办群众举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实施奖励
2021年8月9日,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区分局食药环侦大队接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有人非法拆解废旧发动机。接到举报后,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区分局会同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区分局开展联合调查。经查,临沂某公司院内南侧存放大量废旧发动机及拆解后零件,厂区地面有大量油泥,西北侧有6桶废机油,东北侧有2个废机油沉淀池,通过临时软管将油水混合物外排,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1年8月10日,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区分局依法对11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2年5月6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5月10日,河东区人民法院宣判。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联动机制有关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区分局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案例8: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对公安机关转办群众举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实施奖励
2021年8月23日,平邑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接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有人非法处置废机油桶和医疗废物。接到举报后,平邑县公安局会同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开展联合调查。经查,犯罪嫌疑人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废机油桶、废弃医疗塑料输液瓶进行粉碎、清洗,对外销售牟利,涉案废机油桶40余吨、废弃医疗塑料输液瓶约5吨,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目前,平邑县公安局已将案件移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联动机制有关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案例9: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乐陵分局对群众举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实施奖励
2022年6月20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乐陵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接到举报后,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乐陵分局会同乐陵市公安局开展联合检查。经查,犯罪嫌疑人利用某收购加工点进行废桶拆解,现场发现桶内残余废机油、废油漆渣等,经鉴别为危险废物,共有900余个废桶(17吨左右)。2022年6月30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乐陵分局将案件移送乐陵市公安局,目前乐陵市公安局已对该案侦查终结并移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乐陵分局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案例10: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滨城分局对群众举报涉气环境违法案件实施翻倍奖励
2021年12月,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滨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公司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接到举报后,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滨城分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群众举报属实。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滨城分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滨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此举报符合翻倍奖励条件,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滨城分局给予举报人翻倍奖励共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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