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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典型案例(2022年第三批)

2022-10-09 11:25来源: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关键词:固体废物大气污染防治涉水工业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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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法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警示警醒企业依法依规排污,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现公布一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4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舞阳坝街道办事处的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危险废物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使用过的过滤棉和未使用过的过滤棉混合堆放于暂存间内,无固定门锁,无危险废物进出库台账;标识标牌不全。

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行为,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13日下达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恩州环责改字〔2022〕ES3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因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8月5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2〕ES1号),决定对该公司不予处罚。

案例二:来凤县某废石加工厂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7日,恩施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会同来凤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来凤县某废石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厂正在进行砂石料加工,颚破机、制砂机、传送带未密闭,加工区、成品堆场未设置围挡,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现场粉尘无组织排放。

查处情况

针对该废石加工厂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17日下达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恩州环责改字〔2022〕LF2号),责令该加工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之规定,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29日下达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LF1号),决定对该加工厂处罚款2万元。

案例三:鹤峰县某沙石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0日、4月13日,鹤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鹤峰县某沙石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进行砂石料生产及矿山开采时,砂石料生产线传送带未完全封闭,传送带下方有细砂洒落,破碎机生产时降尘的洒水从其下方流出;厂区露天堆放砂石料,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

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的违法行为,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7日下达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恩州环责改字〔2022〕HF1号),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23日下达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HF1号),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

案例四:恩施州某技术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1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在开展涉水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恩施州某技术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重选重晶石及萤石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洗矿废水及泥浆通过水泵连接软管外排至厂区北侧外空地土坑内。

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涉嫌违反未批先建、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12日下达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恩州环责改字〔2022〕XF2号),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因该公司未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且厂区内用于存放洗矿废水及泥浆的土坑存在随时进入外环境风险,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31日对该公司洗选破碎生产线及重选生产线相关设备进行了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29日下达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XF2号),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2.56万元。

案例五:宣恩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6日,恩施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厂区外堆放有疑似固体废物,遂立即交办至宣恩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核实。接到州支队交办线索后,宣恩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迅速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对照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沥青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15吨固体废物(废石料、布袋除尘器粉尘、拌和残渣)直接倾倒在厂区外南方坎下荒地。

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17日下达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恩州环责改字〔2022〕XE1号),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处置废石料、布袋除尘器粉尘、拌和残渣。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2年6月29日下达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XE1号),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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