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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0月17日,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河源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将市级/县(区)组织开展的水、大气、土壤及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生态环境规划、实施方案、政策制定,确认为市级/县(区)财政事权,由市级/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全文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河源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60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高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幸福和谐美丽河源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规定
将市级组织开展的水、大气、土壤及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生态环境规划、实施方案、政策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组织开展的水、大气、土壤及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生态环境规划、实施方案、政策制定,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执法
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等其他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执法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区)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等其他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执法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地方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地方性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民用核与辐射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市级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组织开展的合作交流等,确认为市级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区)组织开展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县(区)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地方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地方性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民用核与辐射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县(区)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县(区)环境信息发布,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县(区)组织开展的合作交流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市级组织开展的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事项、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事项、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市级研究制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研究制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完善预算管理。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生态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市级财政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各县(区)生态环境保护给予一定支持。
(三)强化统筹协调。市县(区)财政、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环境保护改革发展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并根据生态环境改革发展要求,适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区)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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