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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徐州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专项用于支持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重点支持已列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重点项目,优先用于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详情如下:
徐州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徐州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专项用于支持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配合市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徐州市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市项目储备库)建设;调度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
第六条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已列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重点项目,优先用于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主要包括:
(一)环境污染防治类项目。主要包括大气、水、土壤、危险废物及辐射等污染防治项目。
1.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根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重点支持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综合整治、涉气行业脱硫、脱硝、工业烟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和减排工程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有毒有害、恶臭气体防控项目等。
2.水污染防治项目。根据省、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重点支持水质有明显改善的河湖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项目,优先用于支持国考、省考重点断面整治;入河(湖)排污口整治项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风险防范及生态修复项目;生态缓冲区建设项目;污染严重的水体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企业水污染防治提标治理和中水回用项目;区域生态功能区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项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整治项目;畜禽与水产养殖污染控制示范项目等。
3.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处置、辐射污染防治项目。根据省、市土壤、危废、辐射污染防治管理要求,重点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修复与治理、农用地污染治理、危废和污泥规范化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物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辐射污染防治、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项目等。
(二)生态文明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修复、生物多样性调查保护、“绿岛”建设、生态文明创建奖补、“两山”实践创建基地建设、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建设、生态文明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以及市级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编制、环境保护政策研究项目,市级以上重大环境问题调查等。
(三)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市级环境监管、监测监控、环境信息、应急执法、环境科技、核与辐射安全、工业园区限值限量管理等环保能力建设项目,建成项目的运维支出,市项目储备库管理等。
(四)根据国家、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对实施绿色改造、二氧化碳减排工程,创建低碳试点示范等奖励补助的项目。
(五)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奖励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范围:
(一)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
(二)以城镇生活污水为主要处置对象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三)企业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四)景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征地拆迁补偿等与生态环境保护不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涉企专项资金鼓励采用贴息、风险补偿、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企业补助机制。
第十条 涉企专项资金原则上直达项目实施单位。
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后,根据企业或项目单位申请、经市、县(市)区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专项资金直达不改变市、县(市)区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季报制。项目单位、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每季末15日前将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变更。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均应纳入市项目储备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确需安排的,需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市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申报窗口全年开放,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项目更替的良性循环。
第十四条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印发本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项目单位、县(市)区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完成相关部门申报项目的集中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纳入市项目储备库,印发项目储备库清单。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单位要对自身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做出书面承诺。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对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项目单位、县(市)区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随时报送,市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做好项目审核和入库工作。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督促实施单位按计划推进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同时按规定组织实施绩效自评,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负责组织对资金全过程进行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做好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县(市)区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市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并及时上报市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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