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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并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设置电镀生产车间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
陕西省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三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为目标,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有效管控重金属污染,防范环境风险,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3.5%,全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较快提升,重金属环境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持续推进黄河流域、汉丹江流域内重点区域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治理。
2035年,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重金属污染治理能力、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重金属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管控。
三、防控重点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并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
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设置电镀生产车间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
重点关注区域。依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状况、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控需求新增的重金属污染区域。
四、重点任务
(一)分类管理,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
1.完善全口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全面排查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信息,将其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梳理排查以重点行业企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建立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清单。及时增补新、改、扩建企业信息和漏报企业信息,动态更新全口径清单,并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上公布。依法将符合条件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2.分解减排目标任务。各市(区)进一步摸排企业情况,挖掘减排潜力。依照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基数,确定年度减排目标;以重点关注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为对象,以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为主要手段,将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各市(区)于每年的3月底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推动实施重金属减排工程,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3.推行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要求,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探索将重点行业减排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落实到排污许可证。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作为总量替代来源的还应载明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加大证后执法力度,到2025年,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数据基本实现完整、准确,有效支撑重点行业企业排放量管理。
4.探索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在统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要求并严格审批前提下,探索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和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豁免申请由各市(区)生态环境局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审核。
(二)严格准入,优化涉重金属产业结构和布局
5.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严格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禁止低端落后产能向黄河流域、汉丹江流域地区转移。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产业政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遵循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禁止新建用汞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新建、扩建的重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企业优先选择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审慎下放或委托审批权限,不得以改革试点为名降低审批要求。
6.依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要求,推动依法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标准,推动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闭退出。
(三)突出重点,深化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
7.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行业企业“十四五”期间依法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5年底,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加强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减少使用高镉、高砷或高铊的矿石原料。加大重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清洁生产改造力度,积极推动竖罐炼锌设备替代改造和铜冶炼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生产每吨聚氯乙烯用汞量不得超过49.14克,探索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汞触媒催化剂替代研究,进一步减少汞污染物排放。
8.推动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依照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要求,自2023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如需增加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告或印发相关文件等适当方式予以公布。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加强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要按照规定完善废石堆场、排土场周边雨污分流设施,建设酸性废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采用洒水、旋风等简易除尘治理工艺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加强废气收集,实施过滤除尘等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开展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推进专业电镀园区、专业电镀企业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
9.开展涉镉涉锑涉铊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开展涉锑的有色金属采选、冶炼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推动汉江丹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制定铊污染防控方案,强化涉铊企业综合整治。全面排查重有色金属采选、冶炼、钢铁等典型涉铊企业,指导督促涉铊企业建立铊污染风险问题台账并制定问题整改方案;开展废水治理设施除铊升级改造,严格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要求,构建涉铊企业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企业对矿石原料、主副产品和生产废物中铊成分进行检测分析,实现铊元素可核算可追踪。
10.加强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废渣场环境管理,完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推动锌湿法冶炼工艺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及硫渣处理设施。加强尾矿污染防控,开展尾矿库污染治理。严格废铅蓄电池、冶炼灰渣、钢厂烟灰等含重金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11.推进矿区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全面推动以白河县硫铁矿区为重点的汉江丹江流域涉金属矿产开发污染综合整治,因地制宜、“一矿一策”,有序推进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染治理技术模式。结合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防治和黄河流域“清废行动”等专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开展废渣、底泥等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以防控环境风险为核心实施分类整治。对问题复杂、短期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要以保障人体健康为优先目标做好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地、耕地等环境敏感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县(区)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
(四)强化监测,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
12.强化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按照国家制定出台的废水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运行、验收技术规范,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排放镉等重金属的企业,应依法对周边大气镉等重金属沉降及耕地土壤重金属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大气重金属沉降造成耕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累积的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对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督促对大气污染物的颗粒物按规定实现在线自动监测,并于2023年底前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涉铊涉锑行业企业分布密集区域下游,依托水质自动监测站加装铊、锑等特征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在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应用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视频监控和用电(能)监控等智能监控手段。
13.强化涉重金属污染应急管理。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依规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相关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将涉重金属污染应急处置预案纳入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14.强化涉重金属执法监督力度。将重点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等设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象范围,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力度,对重金属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许可排放量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将对涉重金属行业专项执法检查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压实各方责任。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明确重金属污染防控责任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年度减排目标,细化任务分工,逐项落实工作任务,明确企业是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任务、实现减排目标的责任主体,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定期调度进展。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调度和成效评估,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年7月5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上半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清单、减排工程实施清单;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进展、减排评估结果和动态更新后的全口径企业清单。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各地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帮扶。对进展滞后的地区,实施预警或督办。
(三)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各市(区)积极申请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等工作。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探索实施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奖补措施,鼓励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四)鼓励公众参与。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披露重金属相关环境信息。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企业公众开放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各地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重点行业企业非法生产、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超标排放、倾倒转移含重金属废物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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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删减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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