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9月27日,《淮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0月18日以市政府令第57号印发,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淮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共有28条,包括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监管部门职责、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和具体防治措施、扬尘污染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等,明确和细化了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确定并规范了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和具体措施,完善和强化了扬尘污染防治日常和专项监管体系。
淮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道路施工、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砂浆混凝土搅拌、物料运输和堆放、河道整治、矿山开采等活动以及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源头防治、分类施策、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负责、单位施治、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管辖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拆除、装饰装修施工,混凝土搅拌,城市公共绿化项目施工以及职责范围内广场、公园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运输,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城市道路冲洗作业,停车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水运等工程建设与拆除,国省干线公路保洁和绿化作业,港口码头物料堆场,职责范围内道路上物料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划定运输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车辆未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泄漏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环境治理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煤露天矿山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减少扬尘污染,对污染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应当宣传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绿色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共同做好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
(三)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及日常巡查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二)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三)出入口规范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确保净车出场,保持出入口及其周边道路清洁;
(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废弃物料以及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等,采取有效防尘覆盖等降尘措施;
(五)进行木材、石材加工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采取湿法作业或设置专用封闭式作业间等降尘措施;
(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对搅拌区域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七)施工工地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外溢,外运泥浆时采用密封式罐车;
(八)施工车辆及机械设备尾气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九)启动Ⅲ级(黄色)预警或者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停止进行土方挖填、转运和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施工除符合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围挡上部设置朝向场内区域的喷雾装置,保证喷雾装置的正常使用;
(二)车辆冲洗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分级沉淀池,沉淀池做防渗处理;
(三)土方开挖时采取分区、分段作业,对易产生扬尘的非作业面进行覆盖;
(四)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或其他具有同等防尘作用的设施;
(五)现场喷涂、涂装面打磨等作业时,设置有效遮挡,减少粉尘飞扬;
(六)在建(构)筑物上清运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不得高空抛掷、扬撒;
(七)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二条拆除施工除符合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拆除工序采取持续喷淋、洒水、喷雾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冲淋水不得溢出场外;
(二)人口密集区以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防尘安全网;
(三)单独堆放建筑垃圾并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施工除符合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持续在作业表面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回填后的沟槽采取洒水或者覆盖等有效抑尘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四)路面破损的,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
(二)厂区内道路和场地采取硬化措施,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保持路面、出入口整洁;
(三)转运、筛分、破碎等易起尘生产输送环节,采取有效扬尘收集和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鼓励、支持发展全封闭混凝土、砂浆搅拌。
第十五条 绿化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无法及时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有效防尘覆盖;
(二)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
(三)绿化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完毕;
(四)定期冲洗绿化带、行道树以及其他植物上附着的积尘。
第十六条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根据路况和气象条件,选择适宜的湿法清扫、路面冲洗、真空吸尘等作业方式;
(二)城区道路实行机械化吸尘式清扫,国道、省道和镇、村主要道路等其他道路推广机械化清扫作业方式,及时清理道路两侧的泥土、垃圾等;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七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抛洒、扬尘;
(二)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八条裸露地面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二)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园林绿化部门组织按照规划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三)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并采取防尘措施。
第十九条矿山开采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和矿石加工区道路实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场地采取覆盖或者绿化等有效抑尘措施;
(二)爆破穿孔作业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采用湿法方式作业;
(三)实施分区作业,矿石破碎加工、储存采用全封闭作业设施,配备收尘装置或者符合粉尘防治技术标准的其他降尘抑尘装置;
(四)矿区、矿石加工区出口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运出的矿石、固体废弃物等封闭运输;
(五)开采后应当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第二十条工业企业、码头、车站站场、建设工地、填埋场和消纳场等贮存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硬化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保持道路清洁,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
(二)物料应密闭贮存,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露天装卸作业的,在装卸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采取吸尘、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
第二十一条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反馈机制,强化对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可以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监控网络,实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管信息互联互通,不断提升扬尘污染防治数字化信息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和不依法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投诉人反馈。
第二十五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连云港市司法局现将《连云港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在工程施工、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建设和养护、矿山开采、考古挖掘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防治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8月15日印发《合肥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试行)》,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合肥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施工工地原则上设置不超过2个(市政工程除外)出入口,出入口设立“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公示牌”,公开建设、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加快发展,扬尘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为助力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主动作为,强化扬尘污染管控,依法查处一批扬尘污染环境违法案件。为促进形成依法治污的法治环境,教育引导建设单位尊法守法,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茂名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茂名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茂名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茂名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5月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典型案例,多名个人、企业被罚。案例1:蔡某某水泥彩砖项目“未批先建”案【案情简介】2023年12月5日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湖北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蔡某某租用该公司厂房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水泥彩砖项
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站4月11日发布《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管活动。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安徽省住建厅发布2024年安徽省住建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加大对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市政道路(含轨道交通)巡查力度,采取有效降尘及防尘措施,提升城乡环境,守护蓝天白云。根据方案,安徽将补齐扬尘防治工作短板,对本省建筑工程分地区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引导建筑施工企业树立绿色发
近日,湖北黄冈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黄冈市房屋市政工程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容提到,全面落实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推进实施大气污染源头治理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提升,实现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扬尘在线监测率达到100%,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和胶粘剂,严格落实
2023年12月,湖北省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随州市开展督察期间,发现随州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基础薄弱,环境空气质量出现反弹。一、基本情况2019年-2022年,随州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并在2022年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但2023年以来,随州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出现反弹,1-11月,随州市细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针对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开展执法帮扶工作,为加强警示教育,现公开一批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典型案例。案例一某集团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12月1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的某建设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提升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海南省琼海市生态环境局起草拟定了《琼海市住建领域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琼海
9月29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六盘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提出持续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加强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火电燃煤机组排放监管,严格执行火电行业超低排放限值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分阶段实施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
9月29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发改运行〔2024〕1345号,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到,到2030年,煤炭绿色智能开发能力明显增强,生产能耗强度逐步下降,储运结构持续优化,
9月27日下午,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淮安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并介绍淮安市空气质量情况。戚善功: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先后发布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
日前,包头市人民政府发布《包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蓝天保卫战的总体思路、改善目标、任务措施,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实施方案》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4.8%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
9月25日至26日,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赴河北省雄安新区、石家庄市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白洋淀是华北平原最大的淡水湿地系统,被称为“华北之肾”。25日上午,孙金龙到雄安新区调研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情况,实地察看“科学补水、清淤疏浚、百淀联通、退耕还淀、严密防洪”五大工程,了解实
山西省运城市9月4日发布运城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其中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690.77万元,用于山西阳光焦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干熄1×170t/h干熄焦项目、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一氧化碳管控技术改造项目;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891万元,用于稷山经
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郴州市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控服务项目招标公告,项目预算380万元,详情如下:郴州市生态环境局(采购人名称)的郴州市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控服务项目(项目名称)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郴州市2024
2024年9月24日上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江苏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并介绍我省空气质量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处长王军敏,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单阳,南京大学校长助理、南京赫尔辛基大气与地球系统科学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授丁爱军出席新闻发布会
日前,《湖北省陶瓷行业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湖北省玻璃行业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发布。《方案》提出,2025年底前,宜昌市、黄冈市建筑陶瓷企业基本完成综合整治,2027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陶瓷行业综合整治。2026年底前,全省8家平板玻璃企业基本完成综合整治工作;2028年底前,光伏压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湖南省工信厅发布关于征集湖南省工业领域鼓励发展的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其中先进环保领域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修复、固体废物处理、噪声与振动控制、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环境污染防治专用材料和药剂、环境污染应急处理、环
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要求,为巩固成渝地区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强化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共保,川渝两地生态环境部门以联合执法为抓手,深入开展成渝地区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联合印发川渝大气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方案,两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连续5年组织省级层面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共同严厉打击生
北极星能源网获悉,9月26日,淮北矿业公告称,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选举孙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同意聘任葛春贵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同意聘任邱丹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安徽省发改委近日发布淮北国安电厂二期2×660MW超超临界机组工程铁路专用线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公示,详情如下:现将淮北国安电厂二期2×660MW超超临界机组工程铁路专用线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9月10日—9月14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来
8月29日下午,淮北市相山区委书记朱龙与安徽省生态环境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罗太忠举行交流座谈会,双方围绕污水处理、城市更新等部分拟合作项目进行了深入交流并达成广泛共识。区委副书记、区长张利主持会议。朱龙对罗太忠一行莅临指导表示热烈欢迎,并对双方合作模式、合作内容提出意见建议。他表示
8月20日,安徽淮北发布关于征集光储融合新型储能项目应用典型案例的通知。要求围绕光伏建筑一体化、农(渔)光复合利用、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低碳园区、共享储能等方面,打造一批技术领先、应用前景良好、可复制推广性高、产业带动性强的创新应用场景,项目应具备典型性、创新性、经济性和商业推广
8月10日,淮北市举行电网重点项目集中开工仪式,本次集中开工建设电网重点项目共14个,90%以上(含两条淮宿蚌高铁牵引站供电线路全线)落地在濉溪县境内,线路长度429.4千米,变电容量31万千伏安,总投资额12.49亿元。项目投产后,主配网网架将进一步完善,电网供电保障和风险抵御能力将得到大幅提升。
8月1日,中国能建建筑集团承建的淮北国安电厂二期2×660兆瓦超超临界机组项目1号锅炉钢架全面吊装,标志着机组进入安装阶段。淮北国安电厂二期项目是安徽省“十四五”重要支撑性电源项目,拟建设2台660兆瓦超超临界二次再热清洁高效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设施,采用最先进的环保技
近日,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水务”)与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北矿建”)在安徽淮北成功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联合水务执行总裁刘猛带队与淮北矿建总经理邢志勇一行举行会谈并签约。双方就供水、污水处理、水环境治理建设及运营管理以及海外市场拓展
为积极应对持续高温天气和激增用电需求,安徽省能源集团勇担能源保供重任,主动作为、提前谋划、统筹部署、全力备战,坚决打好打赢迎峰度夏能源电力保供攻坚战。强化安全管理确保设备稳定运行夏季环境温度高、机组负荷大,高温环境下,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是保供工作的重中之重。迎峰度夏前,皖能电力各
6月进入高温时节,淮北矿业集团坚决扛起迎峰度夏煤炭保供重要政治任务,制定落实迎峰度夏电煤保供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从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全流程保障电煤供应。针对祁南矿、桃园矿、朱仙庄矿等动力煤生产矿井,淮北矿业集团坚持“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对矿井采场情况进行逐一分析,提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6月14日,中国能建安徽电建二公司承建的淮北聚能发电二期工程#2汽轮发电机基座底板混凝土浇筑完成。淮北聚能发电有限公司2台660兆瓦超超临界机组工程位于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总投资50余亿元,是安徽省“十四五”重要支撑性电源项目。项目建设2台660兆瓦超超临界二次再热机组,同步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5月30日,伯肯节能发布公告,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降低管理成本,优化组织架构,提高管理及运营效率,充分整合资源,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决定注销淮北伯肯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控股子公司注销后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注销该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