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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市行政区域均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惠府〔2023〕2号
为推动我市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强化禁燃区环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划定
惠州市全市行政区域均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一)全域范围内的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锅炉禁止燃用的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Ⅱ类燃料组合类别执行。
(二)其他燃烧设施禁止燃用的燃料:
1. 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第III类燃料组合类别执行。
2. 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
——惠东县平山街道全域,博罗县罗阳街道全域,龙门县龙城街道全域,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第III类燃料组合类别执行。
——惠东县大岭街道、白花镇,博罗县园洲镇、石湾镇、龙溪街道、泰美镇,2025年12月31日前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Ⅱ类燃料组合类别执行;2026年1月1日起,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第III类燃料组合类别执行。
——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地区,2025年12月31日前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Ⅰ类燃料组合类别执行;2026年1月1日起,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第III类燃料组合类别执行。
二、禁燃区管理
(一)全市范围内除纳入能源规划的环保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原则上全域禁止新建燃煤锅炉。
(二)全市范围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本通告禁燃区管理第(三)条规定的当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外,不得向本市范围内其他组织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三)全市范围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逐步强化管理:
1. 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含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锅炉),2023年12月31日前应当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或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2. 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钢铁厂、水泥厂窑炉及其他燃烧设施,2025年12月31日前应当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或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四)国家或广东省发布相关行业、燃用设备、燃料等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的,从其新标准实施。
三、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高效除尘设施,是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高效治理设施;配套静电除尘等其他类型除尘设施的,要确保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对应排放标准。
(二)清洁能源暂按《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粤环〔2016〕12号)有关规定继续执行,若在本通告有效期内有新规定出台的,从其新规定。
(三)超低排放改造,是指对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的燃煤机组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环保升级改造,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标准立方米、35毫克/标准立方米、50毫克/标准立方米)。
四、其他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三十天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惠府〔2018〕2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7日
附件 本通告所指的高污染燃料
一、Ⅰ类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国环规大气〔2017〕2号文中规定的限值。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Ⅱ类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Ⅲ类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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