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为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有关要求,浙江正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嘉兴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嘉兴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 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引导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强保障。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扩大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范围和浙江省环境服务机构场景应用贯通使用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 本办法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系指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根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以外的专业检测机构。
(四)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为信息进行综合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五)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和管理等。
前款规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应当主动配合做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六)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嘉兴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以及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和评价程序,通过“浙江省环境服务机构”应用(以下简称“应用”)组织开展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官网、公众号、媒体等渠道发布评价结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七)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协助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协助收集确认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违法信息,协助对评价结果的复核。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日常监督管理;收集、确认、公开与报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违法违规信息;协助对评价结果的复核。
(八) 鼓励行业协会树立并弘扬“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行业文化,引导监测机构诚信服务,制定行业公约和服务指南等自律规范,签订服务质量承诺,开展诚信经营。
二、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
(九)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按照基础信用评价和信用风险评估两部分分别进行评价。基础信用评价主要从监测能力、信息登记、经营管理、诚信记录、加分项和地方项六大类评价指标进行综合累计评分;信用风险评估从业务风险和双随机检查结果两大类进行综合累计评分。《嘉兴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十) 基础信用评价根据评分结果,90分(含)以上为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80(含)~90分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70(含)~80分为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60(含)~70分为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60分以下为E级(差,以黑色表示)五个等级。
风险评估综合基础信用评价(协会: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风险评估评分结果,80分(含)以上为低风险、60(含)~80分为中风险、60分以下为高风险三个等级。
(十一)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直接列入E级和高风险:
1.无故不参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
2.信息平台登记、备案、更新和上传的信息存在严重失实、重大遗漏且拒不整改的;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或能力评估的;
4.因弄虚作假等行为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5.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十二)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严重失信名单的拟定、告知、公示、签发、修复、移出、归集、上报及异议处理程序,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评价程序
(十三)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相关要求及时在应用上录入相关信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其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履行监管职责等方式获取,以及由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公众或媒体提供且经核实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为信息,由获取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归集纳入应用,作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的基础依据。
(十四) 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信用等级评分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汇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信用等级评分情况进行审定,确定参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等级。
(十五) 参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完成或发生变更,由应用向机构发出提示信息。
(十六)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信用等级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参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参评机构。若复核过程中发现情况较复杂,可适当延长期限。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协助做好复核工作。
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予以更正。
(十七)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查实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违规信息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应用上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十八)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次年环境信用评定等级公布后,前一年评定等级自然失效。
四、评价结果应用
(十九)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信用优良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减少抽查频次;对于信用不良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增加抽查频次。
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B级并低风险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鼓励将其列入招标加分项内容,在有关表彰或奖励活动中给予优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E级并高风险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将其列入招标扣分项内容,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抽查频次,督促落实整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二十) 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推进联合惩戒,推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主动改善环境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环境信用。
五、技术保障
(二十一)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将开展环境信用评价所需的技术培训、信息归集与整理、质量抽查、能力评估、信用等级分值计算等相关工作,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具体实施。
六、附则
(二十二) 本办法由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生态环境局11月18日印发《成都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合规经营指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主体机构合规、从业人员合规、经营场所合规、设施设备合规、管理制度合规、技术要求合规六方面做出详细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合规经营指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文,组织开展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其中提出山西省将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不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计划抽查机构数8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联合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将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坚持长治长效,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持续加强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2023年度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详情如下:关于2023年度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根据《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我省完成了2023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
近日,江西省印发《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举措》,详情如下: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晋城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在晋城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的管理。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晋城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统计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文件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统计调查方案设计,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信息统计采集、填报、审核、报送的一般原则与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河南省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统计工作,在河南省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的社
近年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重拳出击,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深挖细查出一批典型性和示范性的重点案件。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集整理了3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案例一:安徽海恒检测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通报2023年度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有关情况,本次公示河南天骏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河南佳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河南永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河南哈勃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等4个典型案例。河
近年来,安徽省严厉打击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主动作为,采取“严管与帮扶并重”,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监测,取得了积极成效。顶层设计,不断健全各项制度随着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普及程度的不断提升,部分社会监测机构由于数据质量意识淡薄、内部管理措施不到位
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加强社会生态环境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11月29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草案针对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细化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和运行维护、违法行为界定、监测数据应用等内容,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管理的可操作性。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污染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运用,严格落实系统识别、线索派发、专班分析、现场核查等流程,依法查处了一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行为。为强化警示教育宣传,现向社会公开发布8个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并对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厦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印发《上海市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提出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检验检测专项整治。本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标准化法》《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典型性、震慑性、示范性作用,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统筹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涉及篡改监测数据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案、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非道
在当前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中,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一些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弄虚作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性。为了强化警示教育宣传,提升监管效能,现发布一批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领域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查办案件的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
近年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持续开展严厉打击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利用平台数据巡查、智能监控等手段,强化科技赋能,有力惩治了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10月31日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其中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自动监测数据标记的方式及时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对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和生产设施停运等特定情况进行说明,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排污单位发现自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领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监管工作,2024年8月7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
2024年以来,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紧紧围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要点,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紧盯突出环境问题,不断优化执法方式,积极践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成功办理了一批涉举报奖励、自然保护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了一批涉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
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通过自动化技术手段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无论是在公共设施的排污口监测、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质量监控,还是在日常企业的环保合规性评估中,污染源在线监测都可有效提升管理部门对各个环节排污情况的管理工作质量及效率,并对企业的环保税申报管理、排污证总量申报和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辽宁省持续优化污染源自动监测异常数据分析规则,有效提升了非现场执法能力,实现对违法企业精准打击。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3起“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案例一:沈阳某禽业有限公司涉嫌污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9月13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本办法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等级评定、结果公开与应用以及信用修复等。其中规
近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同志组织召开环保警示和不良企业约谈会,对2023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环保警示和不良的32家红黄牌企业进行集中约谈,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等5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通报了2023年度重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整改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2023年度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详情如下:关于2023年度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根据《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我省完成了2023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范围内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等级评定、结果应用与监督管理。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为加强本市生态环境信用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对本行政管理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相关从业人员涉及生态环境管理的行为产生的
近日,宁夏发布了关于2023年度全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通告,其中全区共参评企业1636家,其中,绿牌企业1507家,蓝牌企业98家,黄牌企业23家,红牌企业8家。详情如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3年度全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
为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规范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价与修复、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部署,规范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
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引导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宁波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全文如下:
11月29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整治方案》的通知,明确从即日起实施,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整治行动分为部署实施、整治提升、全面总结3个阶段,主要有五项工作内容:完善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开展弄虚作假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违法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促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详情如下: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