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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发布,将天津市禁燃区分为II类禁燃区和III类禁燃区,并对全市各区县禁燃区范围做了详细划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确保能源安全稳定,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巩固清洁取暖和空气质量改善成果,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进一步调整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要求
(一)本市禁燃区分为II类禁燃区和III类禁燃区。II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I类燃料组合(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III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II类燃料组合(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内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的规定要求。除本通告中已明确纳入禁燃区范围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片区和集聚区外,本市其他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片区和集聚区纳入禁燃区范围的区域,按照所在街镇的禁燃区管控要求执行。
(三)禁燃区内燃用生物质燃料在满足高污染燃料组合分类管控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规定。II类禁燃区内保留的燃煤锅炉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管控要求。
二、禁燃区范围
(一)中心城区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以及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外环线以内区域,全部为III类禁燃区。
(二)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外区域)
1.东丽区
II类禁燃区范围是:金钟街、金桥街、无瑕街。
III类禁燃区范围是:东丽湖街、丰年村街、华明街、华新街、军粮城街、万新街、新立街。
2.西青区
II类禁燃区范围是:中北镇、杨柳青镇(京福线以东区域)。
III类禁燃区范围是:大寺镇、精武镇、李七庄街、王稳庄镇、西营门街、辛口镇、张家窝镇、赤龙南街、杨柳青镇(京福线以西区域)。
3.津南区
II类禁燃区范围是:双桥河镇(不含东泥沽村)、葛沽镇、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
III类禁燃区范围是:北闸口镇、海棠街、双港镇、双新街、咸水沽镇、辛庄镇、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
4.北辰区
II类禁燃区范围是:双街镇(不含汉沟村、胡元村)。
III类禁燃区范围是:北仓镇、广源街、青源街、双口镇、西堤头镇、宜兴埠镇。
(三)滨海新区
II类禁燃区范围是:
1.杨家泊镇、茶淀街、寨上街、北塘街、中塘镇、小王庄镇、太平镇、大港街(制万线和南环路以南区域)、大沽街(津晋高速以南区域)、古林街(南环路和轻纺大道以南区域)。
2.天津港保税区〔不含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新港街(天津港区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
III类禁燃区范围是:
1.新北街、新河街、杭州道街、胡家园街、新城镇、汉沽街、新港街(不含天津港区域)、大沽街(津晋高速以北区域)、大港街(制万线和南环路以北区域)、古林街(南环路和轻纺大道以北区域)、大港油田生活区、泰达街(不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
2.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天津滨海高新区渤龙湖科技园、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科技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产业区。
(四)其他区域
1.武清区
II类禁燃区范围是:白古屯镇、曹子里镇、汊沽港镇、陈咀镇、城关镇、崔黄口镇、大黄堡镇、大碱厂镇、大良镇、大孟庄镇、大王古庄镇、东马圈镇、豆张庄镇、高村镇、河北屯镇、河西务镇、黄花店镇、黄庄街、梅厂镇、上马台镇、石各庄镇、泗村店镇、王庆坨镇、下伍旗镇、下朱庄街。
III类禁燃区范围是:杨村街、东蒲洼街、南蔡村镇、徐官屯街。
2.宝坻区
II类禁燃区范围是:朝霞街、口东镇、方家庄镇、王卜庄镇、新安镇、新开口镇、周良街、大白庄镇。
III类禁燃区范围是:宝平街、钰华街、海滨街。
3.宁河区
II类禁燃区范围是:宁河经济开发区。
III类禁燃区范围是:桥北街、芦台街(不含宁河经济开发区)。
4.静海区
II类禁燃区范围是:华康街。
III类禁燃区范围是:静海镇、朝阳街。
5.蓟州区
II类禁燃区范围是:州河湾镇。
III类禁燃区范围是:文昌街。
三、管理职责
(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禁燃区管理、建设工作,组织街镇加大宣传动员和检查力度,加强禁燃区内散煤排查,取消散煤网点,严禁散煤流入,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认真执行本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确保群众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
(二)市级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进一步巩固清洁取暖成果。市发展改革委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确保能源稳定供应及价格稳定;市市场监管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加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市商务局坚持商业散煤治理长效机制,指导巩固禁燃区内商业用户散煤治理成果;市农业农村委指导巩固禁燃区内农业生产散煤清洁化替代成果;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禁燃区生态环境执法管理;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组织相关部门和各区做好供气、供电设施设备日常运维,保障燃气、电力稳定运行。
本通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津政发〔2015〕2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津政发〔2018〕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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