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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6月28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凉山州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目标到2025年,基本摸清全州重点化学物质环境信息,完成国家、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及分类治理试点,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动态更新全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凉山州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
(代拟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77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健全体系、提升能力、摸排风险、重点防控、分类治理”为工作原则,加强制度、科技、财政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生态凉山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摸清全州重点化学物质环境信息,完成国家、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及分类治理试点,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动态更新全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发改、经信、教育、科技、财政、住建、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沟通协商,协调解决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以下均需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不再列出。)
(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
2.落实国家、省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工作要求。结合我州产业布局,按照四川省重点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方案,针对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筛选出需优先评估化学物质,建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
3.开展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POPs”)生产、加工、使用、储存和排放调查。依据国家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信息详查工作要求和四川省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清单,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信息详查。(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
4.结合我州实际,根据省试点安排,在重点流域、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监测点等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环境本底调查监测。
5.按照省级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重点地区、重点流域,结合基本信息调查结果,选取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环境调查监测,全面掌握全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赋存水平。
6.2025年底前,配合全省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
7.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依法合规。(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新污染物风险管控。
8.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及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一品一策”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禁限工作要求。
9.动态更新发布全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根据国家、省开展的各项调查、监测、评估发布情况,建立完善我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数据库,动态更新发布清单。
(州生态环境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落实国家新增列POPs的淘汰工作要求,减少或消除环境和健康风险,确保按期完成淘汰目标。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州生态环境局、州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
11.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依法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排放相关信息。
12.全面落实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严格执行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
(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
13.落实《遏制微生物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22-2025年)》,加强抗微生物药物环境污染防治。按照国家要求推动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工作。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按照四川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加大对抗菌药物规范使用情况的抽查和监管力度。加强抗菌药物经营环节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购买,依法依规查处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行为。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要求,严把兽用抗菌药生产行业准入关。在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环节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加强渔业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使用管控。(州卫生健康委、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农药使用管理。
14.深入推进农药减量化,严格落实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要求,推广使用植物免疫诱抗剂、生物农药、昆虫信息素等绿色防控技术,大力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监管工作,健全“店村结合”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鼓励在农药生产环节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物和去向监管,严禁用于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制造。(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
15.落实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强化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环境监管,按国家要求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严格落实排污许可、信息公开、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已识别POPs废物的环境管理和POPs污染场地调查修复。(州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
16.严格落实国家对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17.在科技计划中加强对新污染物监测技术、环境危害评估和治理科技攻关的支持,鼓励并推动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废水抗生素去除工艺、兽用抗菌药环境危害性评估。(州科技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作。
18.根据全省试点安排,对我州化工园区(集中区)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管控,落实新污染物调查监测、风险评估、源头管控、过程控制及末端治理等一系列治理要求,2025年底前,化工园区新污染物综合治理取得积极成效。
19.鼓励其他县(市)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制定激励政策,推动新污染物治理企业先行先试。(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州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2023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按照省州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在组织完成基础信息调查和监测等前期基础性工作后,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州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底前对本实施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送州生态环境局。(州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能力建设。
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监测能力建设,整合州内相关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力量,全面提升全州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建设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平台。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督执法。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资金渠道。
统筹财政资金,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经费保障,支持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试点示范、管控治理等工作。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通过生态环保贷款等绿色金融政策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支持力度。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州财政局、凉山州税务局、凉山银保监分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社会宣传。
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社会对新污染物环境和健康危害的认识,提升主动防治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和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州生态环境局、州科技局、州教育体育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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