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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19〕113号)要求,现发布烟台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引导社会资本有针对性地投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建设。
一、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及贮存情况
2022年,烟台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231.06万吨,其中:氰化尾渣产生量147.71万吨,占危险废物产生量63.9%;其他类危险废物产生量83.35万吨,占危险废物产生量36.1%,产生量大的依次为废酸、采选冶炼废物、蒸馏残渣和废矿物油等。
2022年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量212万吨,其中氰化尾渣处置利用量133.25万吨,其他类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量78.75万吨。
2022年底工业危险废物贮存量352.44万吨,其中氰化渣贮存量347.28万吨,其他类危险废物贮存量5.16万吨。
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情况
截至2022年底,我市氰化渣处置利用能力408.53万吨/年(含自处置利用能力)。其中:直接氰化渣利用能力353.60万吨/年,焙烧氰化渣利用能力31.93万吨/年,高硅渣处置利用能力23万吨/年。从能力看,直接渣处置能力已远大于实际产废规模,高硅渣处置利用能力缺口较大。
截至2022年底,我市其他类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总计134.26万吨/年。其中:填埋能力7万吨/年,焚烧能力24.60万吨/年(含医疗废物焚烧能力1.75万吨/年);水泥窑协同处置22.00万吨/年;物化4.96万吨/年;废油类(含油污水、油泥等)利用能力21.03万吨/年;冶炼废物利用20.50万吨/年。自处置利用设施处置能力73.98万吨/年。现有危险废物总处置利用能力已远大于危险废物产生量。
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具体信息可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询。
三、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投资引导意见
(一)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项目。本着“自我消纳为主、区域协同为辅”的原则,根据目前情况,除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以及补齐高硅渣等危险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短板的项目外,我市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类建设项目。本公告发布前,已取得环评批复,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建议谨慎投资建设;已建成或已开工建设,合理确定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对未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将适时向社会发布投资引导性公告。
(二)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项目。我市已经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鼓励现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开展集中收集。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项目试点项目。
(三)废铅蓄电池收集项目。按照《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要求建设收集网点和发放经营许可证。结合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转运试点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废铅蓄电池收集项目数量,建议谨慎投资。
(四)机动车维修废矿物油收集项目。目前我市废矿物油收集处置能力已经饱和,不再批准新申请机动车维修废矿物油类收集类项目,已有项目换发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严格审核发放。
四、有关政策要求
(一)《烟台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实施细则》(烟政办发[2018]28号):加快推进黄金冶炼含氰尾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黄金冶炼含氰尾渣。对其他类别危险废物,以优化现有利用处置能力、匹配烟台市产废规模为主,原则上不建设与我市产生的危险废物无关或以外地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处置设施。
(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19〕113号):以含氰尾渣、废盐、工业污泥、飞灰等库存量大、处置难的危险废物为重点,抓紧配套建设利用处置能力。加大含氰尾渣、废盐利用技术研发,有效去除有毒有害物质,提高综合利用价值。鼓励开展飞灰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加快飞灰利用处置项目建设。
(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20〕29号):鼓励发展能够补齐处置能力不足短板的项目,控制利用处置能力过剩的项目,形成适度的良性市场竞争,推动经营单位优胜劣汰和行业水平总体提升。
(四)《山东省“十四五”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鲁环字〔2021〕276 号):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未列入本规划的项目原则上须经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同意后审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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