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明确22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为深化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但逾期时间不超过30天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经验收合格的;
(七)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建设单位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八)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期间内没有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行为的;
(九)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期间内没有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行为的;
(十)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但仅一项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黑度)超标、超标幅度在10%以内(含本数)且超标污染物未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非无法密闭类)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未建立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但使用的生产原料、辅料均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能够实现密闭而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但物料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10平方米且立即改正的;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但堆放(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10平方米,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等的;
(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贮存、运输、利用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但通过其他凭证、单据、材料等能实现工业固体废物追溯、查询目的的;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将危险废物(不含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易燃易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10千克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且立即改正的;
(二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含本数)的;
(二十一)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且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十二)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但已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风险评估为一般等级,且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充分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履行陈述申辩程序、法制审核程序,并经集体讨论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一体化、精细化,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上海、江苏、浙江三地生态环境及司法部门联合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本文件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部分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以深化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摘要:长江三角洲地区(简称长三角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基地,关注该地区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对促进地区经济社会良性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近20年发表的长三角地区农用地土壤重金属相关文献中的重金属含量数据,全面分析长三角不同区域农用地土壤典型重金属累积情况与污染状况,系统探究导致长三角地区农用地土壤重金属累积与污染的主要原因。
近日,上海市环科院牵头编制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统一生态环境标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DB31/T310007-2021、DB32/T310007-2021、DB33/T310007-2021、DB34/T310007-2021)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批准后正式发布(沪市监标技〔2021〕155号),计划于2021年6月1日起生效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并于近日下发(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认真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并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近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学院编制。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规划》出台的背景、总体思路、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一下出台《规划》的背景情况?
7月7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2020年上半年生态环境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分析报告》,听取2020年上半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督查落实情况汇报。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出席会议。会议指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
2019年5月30日,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发布。一年来,长三角地区在推动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加快都市圈一体化发展、加强协同创新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公共服务便利共享等方面,积极探索、持续推进。同时,高水平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也是一年来
近年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持续开展严厉打击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利用平台数据巡查、智能监控等手段,强化科技赋能,有力惩治了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
2024年以来,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紧紧围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要点,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紧盯突出环境问题,不断优化执法方式,积极践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成功办理了一批涉举报奖励、自然保护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了一批涉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九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领域):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指导各地按照《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内部人举报、重奖举报等机制作用,切
山西省晋城市生态环境局9月29日印发《晋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版)》,该名录中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等做出了规定。[$NewPage$]
202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其中包含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例2件、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案例3件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例3件。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现
为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整治环境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湖北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聚焦重点,依法查办了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保持对
2024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持续组织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利用平台巡查、智能监控、第三方巡查等手段,查处了一批自动监控领域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保持高压态
为全面贯彻全国及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4年生态环境工作,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自然生态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土壤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轻微免罚领域):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坚持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对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
5月16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发布,具体内容包含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生态环境执法、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74项。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环委
为切实发挥警示作用,督促问题整改,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2起涉气典型案例:一、湘江新区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喷漆作业案案情介绍根据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专项执法行动,2023年12月28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电力环保智慧监控平台发现长沙某公司喷涂车间有使用迹象,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公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生态环境先进适用技术清单》,VFL垂直流迷宫技术、集中管控分布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一体化村镇污水处置设备、土壤覆盖型微生物多级协同净化污水技术、人工强化湿地深度处理北方寒冷地区污水厂尾水的组合技术、MBR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基于固化载体微生物发生系统的河道水
11月20日,江西会昌县“三江六岸”生态环境治理和特色文化产业融合开发EOD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据赣州环境消息显示,该项目总投资15.04亿元,申请金融贷款支持10.98亿元,旨在通过实施会昌县“三江六岸”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依托“红色故地”“风景秀地”“两代伟人”“红色谷底”“声川戏剧”等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11月12日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更新后,全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总数62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24个、重点管控单元31个、一般管控单元7个。详情如下: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上海市第二轮第三批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工作正式启动。本次督察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是督促各级党委、
11月16日至1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昌吉州)、和田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巴州)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第六师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黄润秋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新时代党的治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11月19日发布《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2023年)》,本次调整综合考虑了环境管理要求与区域发展需求,衔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三区三线”划定等工作,以及水环境管控分区、大气环境管控分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分区调整结果,科学调整优先保护、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生态环境局11月18日印发《成都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合规经营指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主体机构合规、从业人员合规、经营场所合规、设施设备合规、管理制度合规、技术要求合规六方面做出详细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合规经营指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0月30日印发《南宁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3—2030年)》,力争用8年的时间,南宁市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合理,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和谐共融,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在全市得到
为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多发频发态势,生态环境部自2018年起陆续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清废行动”,并于2024年部署开展长三角地区“清废行动”整治情况“回头看”。通过创新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结合信访举报线索,实现固体废物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式排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近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