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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方法的通知,其中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包括废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具体的污染因子按照沪环规〔2023〕4号文中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方法的通知
沪环评〔2023〕104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算方法,有效衔接环评“三本账”和排污“许可量”,推动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要求,依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及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等有关技术规定以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环规〔2023〕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总量”)的相关核算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量核算要求
(一)主要污染物的种类
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包括废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具体的污染因子按照沪环规〔2023〕4号文中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执行。
(二)主要污染物的源项核算范围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涉及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应全口径核算总量。总量的源项核算范围应包括建设项目正常工况下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原则上施工期、非正常工况(开停工及检维修等)、事故状况下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不纳入核算范围。
废气污染物的源项核算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特殊排放口(火炬)以及无组织排放源等。
废水污染物的源项核算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涉及的废水排放口、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不包括雨水排放口、仅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放口(间接排放)、仅排放直流式冷却水的排放口。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源项核算范围,包括废气和废水中排放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具体的源项核算范围可参考废气和废水污染物的源项核算范围执行。
二、总量核算方法
(一)新(改、扩)建工程的总量核算方法
新(改、扩)建工程的总量核算原则上应按照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中规定的技术方法核算总量。其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还可参考使用本市发布的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等相关技术方法核算挥发性有机物的总量。
通过实施“以新带老”措施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应同步核算相关减排量。对实施优化现有生产工艺、完善现有管理措施、改造现有污染治理设施等“以新带老”措施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中规定的技术方法核算措施实施后的预测排放量,并对照原环评文件中的预测排放量计算“以新带老”措施的减排量。对实施淘汰、取缔、关闭企业或部分生产设施等“以新带老”措施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淘汰、取缔、关闭前一年的实际排放量作为“以新带老”措施的减排量,其中电力行业原则上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作为“以新带老”措施的减排量。已用作抵扣新增总量的“以新带老”措施的减排量,不得重复作为需实施削减替代的新增总量的削减替代来源。
(二)现有工程总量核算方法
现有工程的总量核算应优先采用实测法。无法实施监测的或监测因子低于检出限的(不得排放的因子除外),可选用类比法、物料衡算法、产污系数法、排污系数法等适当方法估算现有工程的总量,并予以说明。在建工程的总量核算原则上可引用已批准的环评文件中相应工程的预测排放量。
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在开展现有工程的总量核算时,原则上应使用上一年度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若生产负荷未达纲的,相关排放量可进行折算并予以说明。其他排污单位在开展现有工程的总量核算时,原则上应优先采用近三年内具有代表性的生产负荷下获取的监测数据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若生产负荷未达纲的,相关排放量可进行折算并予以说明。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要求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有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要求的排放口,应优先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其他排放口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应满足相关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评文件要求,并在监测期间同步记录生产工况。
现有工程的总量核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原环评文件中的预测排放量以及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因国家或本市核算要求变化导致现有工程达纲产能下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所增加的,应予以充分论证并说明原因。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环评审批的前提下,现有工程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台账,其中纳入主要污染物削减替代实施范围的新增总量,还应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总量来源说明。
1. 废气污染物的总量核算
(1)有组织排放口的总量核算。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有组织废气污染物(含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时,应按在线监测系统中每个时间段浓度、流量累加核算。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有组织废气污染物(含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时,应采用实测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和运行时间核算。
(2)无组织排放源的总量核算。废气无组织排放源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无规则排放源(一般指未经排气筒排放的),包括开放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源。建设项目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原则上同一行业的建设项目的无组织排放量核算方法应保持一致。
在开展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与挥发调和损失,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设备与管线组件泄露(包括采样),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冷却塔、循环水系统释放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源的总量核算时,结合项目实际,原则上应按照实测法、物料平衡法、公式法、系数法的优先顺序,客观准确核算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总量,具体核算方法可参照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本市发布的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等相关技术方法。在核算挥发性有机物工艺废气的无组织排放量及其他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时,原则上应按照环评文件的预测排放量进行核算。
(3)特殊排放口(火炬)的排放总量核算。原则上应计算特殊排放口(火炬)中的助燃气体和废气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以及废气燃烧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选用操作性强、准确性高的核算方法进行总量核算。
2. 废水污染物的总量核算
(1)废水排放口的总量核算。废水纳管排放的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的总量核算以排放生产废水的废水排放口为主,计算该排放口的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放生产废水或生活污水的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的总量核算应覆盖所有向地表水排放污废水的废水排放口,并逐一计算各排放口的废水污染物排放量。
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时,应按在线监测系统中每个时间段浓度、流量累加核算;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时,应采用实测平均排放浓度、废水排放量进行核算。废水排口已安装流量计的,废水排放量原则上应按照自然年累计流量计算。废水排口未安装流量计的,废水排放量可按照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废水排放量或者根据实际用水量折算排水量等方法进行估算,原则上应选取更接近实际生产负荷的废水排放量。
(2)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的总量核算。核算废水中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时,原则上应采用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对应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的废水排放浓度和流量进行计算。
三、其他
(一)本通知中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的要求和方法主要用于环评文件的现有工程回顾章节以及总量控制章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可参考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中涉及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有更新时,应适用最新版本。
(三)本通知与沪环规〔2023〕4号文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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