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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银塘污水处理厂一期二阶段扩建工程获批

2023-08-07 11:21来源: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键词: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马鞍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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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马鞍山市中冶水务有限公司马鞍山银塘污水处理厂一期二阶段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入河排污口的批复》,原则同意银塘污水处理厂一期二阶段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在襄城河,地理坐标为东经118°28'33.10",北纬31°34'27.80"。属于扩大混合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入河方式为暗管,受纳水体为襄城河当涂开发利用区。同意该入河排污口排入襄城河的达标污水量不超过40000吨/日。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量分别不超过438吨/年、21.9吨/年、146吨/年、4.38吨/年。

关于马鞍山市中冶水务有限公司马鞍山银塘污水处理厂一期二阶段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入河排污口的批复

马鞍山市中冶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马鞍山市中冶水务有限公司马鞍山银塘污水处理厂一期二阶段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302-340562-04-01-460005)(以下简称《报告书》)以及《马鞍山经济开发区银塘污水处理厂一期二阶段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收悉。项目位于马鞍山经开区205国道以西、金山路以北、乙字河以东地块,银塘污水处理厂现有厂区内。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一期一阶段(规模2.0万吨/日)进行提标改造;一期二阶段扩建,采用“粗格栅+细格栅及沉砂池+A2/O生物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V型滤池”工艺,处理规模为2.0万吨/日。项目总投资9230.3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9230.3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经研究,我局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本审批意见的前提下,污染物可以实现达标排放,且满足总量控制指标相关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内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原则同意银塘污水处理厂一期二阶段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在襄城河,地理坐标为东经118°28'33.10",北纬31°34'27.80"。属于扩大混合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入河方式为暗管,受纳水体为襄城河当涂开发利用区。同意该入河排污口排入襄城河的达标污水量不超过40000吨/日。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量分别不超过438吨/年、21.9吨/年、146吨/年、4.38吨/年。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结合本次项目建设,你公司应对现有工程环境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梳理,相关问题应对照相关的环保标准和规范以及本《报告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在本项目运营前全部整改落实到位。

(二)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用国家鼓励的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污染防治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化运营期环境管理,保证生产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共设置两套生物滤池除臭系统。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一期生物池(预缺氧、厌氧、缺氧段)、二期生物池(预缺氧、厌氧、缺氧段)的臭气经密闭收集后进入一套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处理;污泥浓缩池、污泥调理池、脱水机房、脱水机房污泥储存间的臭气密闭收集后,进入一套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按标准要求,合理设置排气筒。

加强废气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管理,对照相关管理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排放量。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无组织废气相关防治措施,厂区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相应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建设给排水系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处理与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本项目污水处理能力需要满足排放尾水中的COD、NH3-N、总磷、总氮分别低于30mg/l、1.5mg/l、0.3mg/l、10mg/l限值要求。

按照“分区防渗”原则,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要求。各区域防渗系数应达到相应要求,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五)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置,同时执行危废处置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厂内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修改单的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

(六)厂区要合理布局,主要产噪设备要远离厂界布置,同时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

(七)加强环境风险预防和控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并适时更新升级,有效防范因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针对入河排污口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排放。

(八)按《报告书》等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控计划。

(九)落实《报告书》所提出的环境防护距离要求。该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你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手续;入河排污口在试运行三个月后,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强化运行管理,禁止超标超量排放。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环评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污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或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实施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四、你公司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建设、运营、维护环境保护治理设施,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五、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和信息沟通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积极回应公众合理环境诉求,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照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志牌,并在适当位置处设立观测窗口,同时需按规范安装计量监测装置,加强入河排污计量及水质监测。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定期向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报送入河排污口使用情况和水质监测报表统计信息。

七、入河排污口设施建设涉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的,应依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项目实施应保证堤防行洪安全,工程开工前,应将入河排污口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八、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管。

九、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及时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5707314B)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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