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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南煤化新能源有限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现场调研后环保问题反馈,湖南煤化新能源有限公司存在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7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12.28万元。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娄环罚决38号
湖南煤化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616582801;
法定代表人:史岳荣;
注册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涟滨西街骡子坳(湖南煤化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0001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情况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对你公司现场调研后环保问题反馈,2023年8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无组织逸散严重、部分储罐呼吸气未收集治理、未开展LDAR检测、在线监测应联未联逃避监管、监测平台设置不规范、自行监测报告不符合排污许可要求”等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1、你公司于2023年1月6日至7日、1月10日至12日、1月21日至24日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2、你公司2#焦炉焦侧炉门无组织逸散严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3、你公司化产区储罐呼吸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4、你公司未按规范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5、你公司2#焦炉在线监测数据未按照规定联网逃避监管。6、你公司粗苯管式炉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7、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无组织逸散严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部分储罐呼吸气未收集治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规范开展LDAR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线监测应联未联逃避监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监测平台设置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行监测报告不符合排污许可要求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8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娄环责改字〔2023〕3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能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告4份;整改措施资料,环境监测及比对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2#焦炉在线监测系统比对验收监测相关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点检记录复印件,自行监测报告打印件等。
二、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与是否采纳的情况及理由
2023年8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2023)娄环罚告字3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和内容及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权的权利。你公司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申请听证或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2023年第七次会议研究:1、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表3-4核算规定,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大气超标排放,小时排气流量10万标立方米以上,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4次以上,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形,且该问题系国家生态环境部暗访发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款73万元(加重最高罚款金额的20%);2、你公司无组织逸散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核算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两年内违法次数4次,一年内有被举报投诉的情形,且该问题系国家生态环境部暗访发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款14.82万元(加重最高罚款金额的20%);3、你公司部分储罐呼吸气未收集治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核算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两年内违法次数4次,一年内有被举报投诉的情形,且该问题系国家生态环境部暗访发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款14.82万元(加重最高罚款金额的20%);4、你公司未规范开展LDAR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核算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两年内违法次数4次,一年内有被举报投诉的情形,且该问题系国家生态环境部暗访发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款14.82万元(加重最高罚款金额的20%);5、你公司在线监测应联未联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表5-1核算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两年内违法次数4次,一年内有被举报投诉的情形,且该问题系国家生态环境部暗访发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款66万元(加重最高罚款金额的20%);6、你公司监测平台设置不规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核算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两年内违法次数4次,一年内有被举报投诉的情形,且该问题系国家生态环境部暗访发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款14.82万元(加重最高罚款金额的20%);7、你公司自行监测报告不符合排污许可要求的违法行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表11核算规定,你公司缺少的监测点位数量2个,监测频次缺少2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两年内违法次数4次,且该问题系国家生态环境部暗访发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款14万元(加重最高罚款金额的20%)。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贰万贰仟捌佰元(¥2122800.00元)。
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该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娄底兴城支行。
户 名: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1913010129024966589。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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