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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五批)公布

2023-10-17 10:00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违法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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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五批):

为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靠群众依法惩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以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集中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奖励了一批举报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各州(市)报送的案例中,省生态环境厅筛选出6个通过群众举报查办的典型案例,现公开向社会发布。

典型案例之一 腾冲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例提供单位: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6日,群众举报“明朗河上游河水经常出现浑浊现象影响下游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浑浊水来自明朗河上游的主要支流路空河,路空河河道旁腾冲市某有限责任公司采砂点有重要嫌疑,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采砂点现场有洗砂生产设备1套,洗砂废水收集池1个,沉淀池1个,沉淀池南侧坝体下方设有直径约20厘米白色PVC管1根,管道排口直接连接路空河河道。经调查询问,该公司对违法排污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鉴于该公司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第一时间按要求拆除私设管道,封堵排口,现场检查时未进行偷排,并主动承担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经保山市生态环境案件审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10万元,不予移交公安机关。该案件来源于群众投诉举报,经研究决定,依据《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关于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工作方案》要求,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给予举报人举报奖励1000元。

三、启示意义

“依靠群众”是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基本工作原则,只有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获取重要违法线索,方能有效弥补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盲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本案件充分利用群众举报线索,快速响应、及时发现,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具有典型性。

典型案例之二 杨某违反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案

案例提供单位: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7日,群众举报“北庙水库水源地保护区有人从事非法捕鱼活动”,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检查发现,板桥镇董达村村民杨某擅自进入北庙水库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内非法捕鱼,其行为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在水库管理所工作人员和板桥镇派出所民警的共同配合下,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并将捕获的3篓鱼虾放回水库内。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鉴于杨某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主动申请入户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保山市生态环境案件审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责令杨某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同时对其批评教育,按其申请入户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该案件来源于群众投诉举报,经研究决定,依据《隆阳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给予举报人举报奖励500元。

三、启示意义

水源地保护事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保护水源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公安机关、水库管理所及时制止了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违法行为,化解了环境污染风险,案例具有典型性。

典型案例之三 大理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例提供单位:大理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8日,根据群众投诉“大理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烟囱冒黑烟,严重污染环境”的举报线索,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进行米线生产销售,生产设备为3台米线机,2台1吨/小时的生物质锅炉,燃料为废旧建筑模板,外排烟气呈黑色,经采样检测,锅炉烟气中颗粒物折算浓度为438mg/m3,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344mg/m3,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浓度限值,超标倍数分别为7.76倍及0.146倍。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万元。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举报人举报奖励1000元。

三、启示意义

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深化大气污染防治,离不开各职能部门的协作联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更离不开广大群众的监督和参与。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依靠人民群众举报,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兑现举报奖励,案例具有典型性。

典型案例之四 大理州南涧县某船运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案

案例提供单位:大理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0日,根据群众来信“南涧县公郎镇落地河砂场以江道清淤工程为名,在南涧县澜沧江段非法挖采江砂,盗窃国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投诉举报,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公安机关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在三天三夜暗访排查中,执法人员充分运用热成像相机、无人机等技术手段,最终锁定南涧县某船运有限公司违法盗采江砂的违法事实。经调查,该公司“漫湾库区(南涧段)疏浚清淤工程(第1标段)”项目总投资额267万元,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澜沧江漫湾库区南涧小湾高铁站附近的江面上以河道清淤和设备调试为名开采江砂,并将开采的江砂外销获利,截至调查时已经开采、销售江砂约2418.5立方米,举报情况基本属实。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恢复生产;并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35万元、对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处以罚款5万元。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举报人举报奖励3000元。

三、启示意义

澜沧江被誉为亚洲的多瑙河,澜沧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使命光荣,但河流沿线企业地点偏远、人迹罕至,监管难度较大,极少数不良企业往往利用隐蔽性强的特点从事损害生态环境的不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必须优化执法方式,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强化对流域企业的监管。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群众举报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并对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导向作用明显,案例具有典型性。

典型案例之五 镇沅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工业辣椒加工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

案例提供单位: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工业辣椒加工厂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厂正在建设,厂房、生活区用房已竣工,主要生产设备正在安装,项目投资额109.6万元,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决定责令该合作社立即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2.3万元。

根据《普洱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方案》的规定,决定给予举报人举报奖励300元。

三、 启示意义

执法实践中,一些“小散乱污”企业大多建在村组中,隐匿性较高,日常环境监管中往往难以发现。用“小奖励”调动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成为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员、生态环境部门的联络员,全面推动生态环境“大保护”行动,努力构建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该案例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

典型案例之六 澄江某商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

案例提供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澄江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10月15日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租用某公司磷酸桶厂厂房擅自建设安装了一套砂石料生产线,投资额24.66万元,该生产线2022年11月12日安装完成,并进行设备调试。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设备调试,处罚款5400元。

依据《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情况,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对举报人给予举报奖励300元。

三、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实践中,部分企业所处地点相对隐蔽,往往容易成为“漏管”的执法盲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强化对该类企业的监管中,必须紧紧依靠社会监督力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参与权。本案中,根据群众举报发现违法线索,依法对违法行为查处,同时对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案例具有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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